作者:方莹律师 (방영 변호사) | 机构:浙杭律师事务所 | 依据:《韩国民法》(법률 제21454호, 2026. 3. 17. 시행)
核心结论与实务建议
在涉韩商业合作破裂时,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계약해제)是挽回损失、划清责任界限的关键。方莹律师强调,韩国民法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有严格要求,尤其是’迟延履行需先催告’的原则。中国企业切忌在对方违约时意气用事,务必通过合规的程序(如发送内容证明邮件)固化证据。
❓ 高频问答:韩国合作方迟延交货,我方能否直接发邮件通知解除合同?
💡 律师解答:在韩国法下,因对方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必须先进行’催告’(최고)。即您需要先向对方发送内容证明(내용증명)或正式邮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宽限期(상당한 기간)要求其履行。如果宽限期届满对方仍未履行,您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未经催告直接解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解除。
法律原理解析
根据《韩国民法》第544条(履行迟延与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对方必须定相当之期间催告其履行,若在此期间内仍不履行,方可解除合同。但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第544条但书),或合同性质决定了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履行(定期行为,第545条),则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负有原状恢复义务(원상회복의무),且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第551条)。
参考法条:제543조(해지, 해제권) ~ 제553조(훼손 등으로 인한 해제권의 소멸)
⚖️ 方莹律师实务经验谈
方律师实务经验:某中国游戏发行商代理了一款韩国游戏,韩方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更新版本。中方一怒之下直接发函宣布解约并索赔。韩方反诉中方单方违约。我们在接手后,指导中方补发了附带合理宽限期的催告函,并在期满后重新发出解除通知,最终在仲裁中扭转了不利局面。实务中,使用韩国邮政的’内容证明’(내용증명)制度是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的最佳手段。
背景与延伸
合同解除涉及复杂的利益清算。与中国法类似,韩国法也区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起草涉韩合同时,详细列明无需催告即可单方解除的具体情形(约定解除权),能极大提高违约救济的效率。
如有涉韩法律问题,请联系方莹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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