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莹律师 (방영 변호사) | 机构:浙杭律师事务所 | 依据:《韩国民法》(법률 제21454호, 2026. 3. 17. 시행)
核心结论与实务建议
韩国租房市场中,高额押金(보증금)的退还纠纷是涉外民事案件的重灾区。房东以资金周转不灵或未找到新租客为由拖欠押金是常见借口。方莹律师强调,面对这种情况,租客切忌在未采取任何法律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搬离并转移户口(迁出申报),这会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是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 高频问答:在韩国租房到期,房东以’还没找到下一个租客’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合法吗?
💡 律师解答:在法律上完全不合法。根据韩国民法及判例,租赁合同期满时,房东返还押金的义务与租客腾退房屋的义务属于’同时履行关系’。房东不能以未找到新租客为由拖延。如果房东拒不退还,租客可以向法院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임차권등기명령),之后即使搬离房屋,也能保留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并可提起返还诉讼。
法律原理解析
《韩国民法》第618条及《住宅租赁保护法》规定了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合同因期满或合法解除而终止时,押金返还请求权即告发生。为了解决租客因工作等原因急需搬家但又拿不到押金的困境,韩国设立了’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租客向法院申请该命令并完成登记后,即使搬走,其原有的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依然维持。此外,对于迟延返还的押金,租客可依法主张迟延利息(诉讼阶段可达年息12%)。
参考法条:제618조(임대차의 의의) ~ 제654조(준용규정)
⚖️ 方莹律师实务经验谈
方律师实务经验:我们曾处理一起涉案金额达3亿韩元的月租押金纠纷。中国籍高管租客合同到期需回国,韩国房东恶意拖延。我们迅速代为向管辖法院申请了租赁权登记命令,并在登记完成后,向房东发送了附带律师函的催告。房东见该房产的登记簿上出现了不良记录(将严重影响其寻找新租客及银行贷款),在两周内即筹措资金全额退还了押金及利息。
背景与延伸
在韩国,租客向房东发送终止合同的通知也有时间要求。根据现行法律,租客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至2个月之间通知房东不续约。如果双方均未表态,则构成’默示的更新’(묵시적 갱신),合同自动按原条件续期。因此,保留好发给房东的不续约短信或录音证据至关重要。
如有涉韩法律问题,请联系方莹律师团队。
访问 浙杭法律信息网 获取更多涉韩法律支持
内部导航:←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