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专利无效、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本文基于韩国법원(法院)的真实判例,深度解析专利无效、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领域的裁判规则,帮助中国企业和在韩华人提前识别法律风险,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如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浙杭律师事务所方莹律师(杭州涉韩律师,首尔科大博士,中英韩日四语服务)。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判例来源:대법원 2026. 3. 12. 선고 2024후10979 판결
本案涉及甲公司(原告、被上诉人)与乙公司(被告、上诉人)之间关于一项名为“多环芳族衍生物化合物及其有机发光器件”专利的无效宣告纠纷。韩国特许法院(原审法院)裁定该专利的更正请求项(包括请求项1及其从属请求项5、6、17、18)不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驳回了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乙公司不服,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韩国大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并判决上诉费用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以及说明书记载要件方面,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原则。
二、法院裁判要旨与法律原理解析
在该案中,韩国法院确立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对中国企业在韩经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1. 否认选择发明新颖性,需先行技术具体公开或技术人员直接认知其下位概念。
- 2. 即使先行技术公开上位概念,若构成困难性获认可,不否认选择发明创造性。
- 3. 判断选择发明创造性时,需综合考虑构成困难性、技术效果的显著性。
- 4. 化学、医药领域发明,效果预测难,显著效果可作为构成困难性的有力证据。
三、涉韩实务高频FAQ
Q1:中国企业在类似场景下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在韩国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1. 中国企业在韩申请专利时,若涉及选择发明,应详细说明其下位概念及技术效果。
- 2. 面对专利无效诉讼,应积极举证证明选择发明的构成困难性及显著的技术效果。
- 3. 关注韩国法院对化学、医药等特定技术领域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殊考量。
Q2:如果遭遇类似纠纷,应采取哪些法律行动?
一旦发生纠纷,首要任务是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合同文件、往来邮件、技术资料等)。建议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杭州涉韩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가압류)或临时处分(가처분)等方式,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全面评估韩国法院诉讼与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仲裁的利弊,选择最优的争议解决路径。方莹律师具备中韩双语诉讼能力,可为您提供从证据收集到庭审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 方莹律师实务经验谈
在多年处理涉韩商业纠纷的实践中,我发现许多中国企业在出海初期往往忽视了韩国本地法律的特殊性。以本案涉及的专利无效、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为例,韩国法院的裁判标准与中国法院存在显著差异,若不提前了解,极易陷入被动。我建议所有计划进入韩国市场或已在韩国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务必在签订任何重要合同前进行专业的法律合规审查,将风险控制在前端。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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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法律信息网 · 涉韩法律服务团队
方莹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前资深法官 | 首尔科大博士 | 中英韩日四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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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莹律师
方莹,律师、专利代理师。前浙江省某中级法院助审、某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曾任知识产权和涉外庭庭长、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浙大2006届,法大研究生,首尔科大博士,主要方向技术创新、战略管理和国际商务。现任浙杭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3332834608.9),浙杭钱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511910503)。工作语言:中、英、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