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在韩国开展生成式AI业务:训练数据、输出内容与合同合规路线图

中国企业在韩国开展生成式AI业务:训练数据、输出内容与合同合规路线图

裁判状态说明

在探讨中国企业赴韩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AI)业务的版权合规问题时,首要的前提是厘清当前韩国司法及立法层面的最新裁判状态。截至本批公开核验资料,未发现韩国大法院已就“生成式AI训练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AI训练是否当然属于合理使用”作出专门终局裁判。这意味着,任何试图将海外相关司法判例、国际立法建议、行政研究报告或韩国一般性合理使用判例直接等同于韩国AI训练专门判例的做法,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企业在涉韩合规评估中出现重大偏差。

在韩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尚未确立与欧盟或德国等司法管辖区相同的成文文本数据挖掘(TDM)法定豁免规则。部分公开研究资料(如韩国版权委员会的相关专题报告)在探讨AI与版权关系时,多侧重于对欧洲制度梳理、海外司法争议及未来立法完善路径的比较法介绍,这些内容不能直接作为韩国现行国内法中的TDM免责依据。因此,当某数据利用方在韩国境内收集、处理海量数字化资料以训练模型时,必须回归韩国著作权法的一般性条款、既有合理使用判断结构、合同授权体系以及证据治理规则进行审慎评估。

同时,韩国大法院在既往裁判中确立的一般性合理使用规则与正当引用原则,为评估数据利用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例如,大法院在有关一般性合理使用认定的经典判例中,确立了综合考量利用目的与性质、作品种类与用途、利用比例与重要性、对潜在市场影响等多要素的判断结构。然而,该等判例的原始案情并未涉及海量AI训练数据集的汇聚与模型参数优化。因此,对于AI训练、复制、合理使用、授权、输出、平台责任、著作权、数据库、合同、技术措施、适用法、管辖、仲裁与救济等核心事项,司法实践通常需要结合数据来源、利用目的、作品性质、用量、市场、合同、技术措施、页面规则和证据判断来进行个案权衡,企业切忌进行简单化、绝对化的法律推演。

问题场景

在跨国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将其生成式AI模型、大语言模型应用或多模态智能服务部署至韩国市场。在此类出海业务场景中,某模型运营方与某数据利用方通常会面临错综复杂的版权合规挑战。具体而言,业务场景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维度:首先是训练数据集的全球化搜集与本地化摄入。为了增强模型对韩国本地语言、文化背景、法律规范及社会常态的理解能力,模型运营方往往需要通过网络爬虫、公开数据库下载或第三方数据采购等方式,在韩国境内或针对韩国公开网络收集大量的文本、图像、音视频及复合型数字作品。

其次,在数据预处理与模型训练阶段,高密度的数字化复制、格式转换、特征提取与参数微调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海量原作的短暂性或永久性使用。部分某权利人开始对未经授权将其数字化作品纳入AI训练集的数据利用行为表达强烈关切,甚至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著作权侵权。与此同时,目标网站和数据托管某平台普遍在服务条款(ToS)中明确限制自动化抓取、商业性数据挖掘或将网站内容用于人工智能训练,这使得数据利用方在获取训练数据时面临合同违约与版权侵权的叠加风险。此外,部分某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在提供数据清洗或标注服务时,亦可能因未能有效甄别侵权内容而引发连锁法律责任。

最后,在生成式AI业务的输出端,模型根据用户提示词(Prompt)生成与训练集原作高度相似的文本、图像或其他创意成果时,可能引发关于实质性相似与复制权的争议。某权利人可能指控模型输出构成了对原作的非法演绎或改编,进而追究模型运营方的直接侵权责任或间接平台责任。面对训练端与输出端交织的复杂法律风险,中国企业亟需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路线图,以平衡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张力。

核心裁判规则

在缺乏专门AI训练法定豁免的司法环境下,评估韩国版权法下的利用行为合法性,主要依托大法院确立的一般性合理使用判断结构及相关审判规则。根据韩国大法院在确认案号2021다272001(2024年7月11日宣告)裁判中所阐明的核心法理,法院在判断某项著作物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一般性合理使用时,必须综合考量以下法定要素:

第一,利用目的和性质。司法裁判通常会审酌相关利用行为是否超出单纯替代原作的范畴,是否呈现出新的表达、意义或信息,是否具有与原作不同的独立目的与性质,其变形程度是否高于形成常规二次创作物所需的程度,以及该利用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导向或非营利性质。在生成式AI训练场景中,虽然模型通常旨在提取统计规律与特征而非呈现原作本身,但其转化性(Transformativeness)的法律认定仍需结合具体模型的运作机理与输出表现个案分析。

第二,著作物种类和用途。不同性质的作品在版权保护谱系中的位置不同,纯粹的纯文学、艺术创作与带有强烈的资料性、事实性或实用性作品在合理使用审查中适用的宽松程度可能存在差异。

第三,所利用部分在整体中的比例与重要性。在数据抓取与训练阶段,这涉及量化比例(即摄入的数据量占权利人全部作品的比例)、质性重要性(是否涉及作品的核心独创部分)以及利用行为是否严格限于实现技术目的的必要范围之内。

第四,对当前市场、价值或具有合理可能性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是衡量合理使用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维度,通常需要考量模型训练或后续输出是否实质性替代或严重有损既有市场需求,或者是否对权利人开发该作品潜在衍生市场的主张构成不当损害。

第五,综合考量利用经过和方式等列举以外的事项。司法实践强调,上述要素并非排他性列举,法官在审判时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酌数据获取的途径、履约过程及技术对抗程度等其他相关因素。

此外,大法院在另一经典判例(2011도5835,曾被2021다272001判决所涉及的法理逻辑及相关体系所参考)中指出,关于正当引用的判断需要综合考量引用目的、作品性质、引用内容和分量、收录方法与形态、一般读者观念及是否替代原作需求。然而,必须严格强调的是,无论是2021다272001号判例还是2011도5835号判例,其原始审理事实均不涉及生成式AI训练、大规模数据集构建或大模型输出。因此,上述裁判规则仅能作为评估一般性合理使用与版权限制的法理参照,绝不能直接外推为“生成式AI训练当然构成合理使用”或“当然享受引用例外”的法律结论。

争点拆解

基于韩国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与司法裁判原则,将中国企业在韩开展生成式AI业务的核心法律争点拆解为训练端、输出端以及合同与技术合规交互三个维度:

业务环节 核心法律争点 韩国法下的主要考量因素与不确定性
训练端:数据采集与数字化复制 网络爬虫抓取、临时复制与永久存储是否落入复制权控制范畴? 通常需要结合数据来源合法性、利用目的的非商业或商业属性、抓取行为是否突破技术保护措施(TPM)以及是否违反网站服务条款(ToS)综合判断。
训练端:合理使用抗辩与转化性 海量非授权数据用于模型参数训练是否能够主张一般性合理使用? 由于缺乏成文TDM豁免,法院可能严格审查利用目的、变形程度、用量比例及对权利人潜在市场的替代效应,结果具有高度个案不确定性。
输出端:生成内容与版权重合 模型根据提示词生成的文本或图像是否构成对训练集作品的非法复制或演绎? 需要评估输出结果与既有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超越合理引用界限,以及运营方对输出内容的管理责任与主观过错。
交互维:合同、技术措施与页面规则 网站服务条款(ToS)、robots.txt及技术保护措施(TPM)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定与页面规则可能限制数据的合法获取路径;违反技术保护措施可能触发民事赔偿甚至行政责任,需严格审视履约与合规边界。

在训练端,数据利用方通过自动化工具抓取互联网公开作品并进行数字化存储与格式转换,该行为在字面上符合复制权的规制范围。若主张合理使用抗辩,则必须在诉讼中充分举证证明其数据利用具有高度的变形性、未对原作的市场价值造成替代性损害,且摄入范围严格限于技术实现之必要。然而,由于韩国司法界对商业性AI训练的宽容度尚未形成统一判例标准,企业在此环节面临的侵权指控风险不容忽视。

在输出端,某模型运营方虽然不直接控制用户的每一项具体提示词输入,但若模型频繁输出高度复现特定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内容,某权利人便可能主张模型运营方构成了对原作的复制或改编。此时,法院通常需要结合运营方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版权过滤技术、是否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或断开链接措施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平台责任与过错程度。

韩国法路径

在缺乏明确的生成式AI专门立法与法定TDM豁免的现实约束下,中国企业在韩国开展生成式AI业务时,必须探索多元、稳健的法律应对与合规路径:

  1. 构建以“合意授权与许可优先”为核心的源头治理路径。鉴于直接依靠合理使用抗辩在韩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数据利用方通常需要通过主动获取某权利人或某平台的主动授权、签订数据许可协议(Data Licensing Agreements)或采购合法合规的预处理数据集,从根本上化解前端训练的版权风险。
  2. 贯彻一般性合理使用抗辩的实质要件审查标准。若部分数据无法获取事前许可,企业在主张合理使用时,必须严格对照大法院确立的裁判要素,充分论证其训练行为具有独特的转化性质、未损害原作品的当前市场及合理潜在市场价值、且在用量和比例上保持克制。
  3. 妥善处理数据库权与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规制。在韩国法下,除传统著作权外,某权利人还可能主张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Database Right)或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张不正当攫取他人商业成果。因此,合规路径不能仅局限于版权文本,还需全面审查数据库的提取与再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与诚实信用原则。
  4. 动态跟踪司法与立法演进。韩国国会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近年来多次就AI版权立法、TDM合理使用修法草案展开研讨与听证。企业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法律监测机制,根据韩国法治环境的最新变化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证据与履约留痕

在涉韩生成式AI业务的诉讼与合规审查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对争议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企业必须在日常运营中建立全面、严密的证据与履约留痕机制:

首先,建立训练数据来源的全面追溯档案。数据利用方应当对每一批次摄入模型的训练数据进行元数据记录,详细记载数据采集的时间、来源渠道、原始URL、版权状态声明、作者署名信息及是否包含任何形式的拒绝抓取(Opt-out)机器可读标识。通过完整的来源链条证明企业在数据采集阶段已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其次,妥善保存许可合同与授权凭证。对于通过商业采购或战略合作获得的数据,必须完整留存授权合同、付款凭证、API对接协议以及权利人出具的合规承诺函。在面临某权利人异议时,能够第一时间出示合法授权的完整证据链。

再次,记录技术措施与页面规则的遵守日志。企业应当在自动化爬虫程序中设置对目标网站robots.txt协议的自动检索与合规遵守功能,确保未突破任何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TPM)。相关抓取日志、访问频率限制设置及技术合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长期安全存档。

最后,建立输出端审计与合规留痕系统。某模型运营方应当对用户的关键提示词输入、系统生成的敏感内容过滤日志、版权投诉及“通知-删除”响应记录进行系统化留痕,以证明其在运营阶段已采取充分的技术与行政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侵权结果的持续扩大。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为有效应对韩国版权法及相关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在向韩国市场推出生成式AI服务前,应当制定系统化的企业合规预案与处理设计方案:

第一,设立跨职能的AI合规评审机制。由法务、技术、产品与运营团队共同组成合规评审委员会,在模型训练立项、数据集采购、爬虫抓取策略制定以及上线运营等各个关键节点进行硬性合规把关。

第二,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与版权风险过滤。对抓取或采购的原始数据集建立科学的版权风险评级体系,对高版权风险、强独创性或权利人明确发表反对AI训练声明的作品,采取自动化过滤、排除或转为单独商业谈判许可的处理策略。

第三,健全快速响应的“通知与删除”(Notice and Takedown)救济预案。针对某权利人或某平台可能发出的侵权异议或法律律师函,建立标准化的应急响应流程,确保在合理期限内核查并妥善处置涉嫌侵权的训练数据样本或纠正违规输出内容。

第四,构建本地化法律顾问与应急协作网络。在韩国当地聘请熟悉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合规的专业法律机构,确保在面临突发行政调查、版权诉讼或跨境争议时,能够迅速调动专业力量进行有效抗辩与危机公关。

合规清单

为便于中国企业在实践中对照执行,特制定以下涉韩生成式AI训练与输出合规检查清单:

  • 训练数据合法性排查清单:核查所有摄入模型的训练数据是否具备明确的合法来源记录,是否已对公开网络上的Opt-out(拒绝抓取)标识进行识别与剔除。
  • 网站服务条款(ToS)与技术保护审查清单:确认数据抓取行为未违反目标网站的服务条款,未绕过任何有效的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保护措施(TPM),并严格遵守robots.txt协议。
  • 许可合同完备性审查清单:确保商业采购或合作获取的数据集具备完整、清晰、链条闭环的授权合同及权利人合法授权证明文件。
  • 输出端安全过滤机制清单:在模型输出端内部署有效的版权过滤、内容审查与提示词防护机制,防止大范围生成与某权利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 侵权投诉与权利救济响应清单:建立畅通的外部版权投诉渠道,制定标准化、时效性的“通知-删除”与争议处理操作规程。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1. 韩国大法院2024年7月11日宣告,案号:2021다272001判决(一般性合理使用判断结构与要素)。官方新闻来源:韩国大法院官方新闻公告;国家法令信息中心裁判全文: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2021다272001)
  2. 韩国版权委员会:《人工智能学习和版权限制》专题研究报告。公开资料检索来源:韩国版权委员会官方资讯平台
  3. 韩国法制研究院:《人工智能学习数据的利用与著作权限制》法律研究项目。公开资料检索来源:韩国法制研究院研究平台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在韩国开展生成式AI业务时,必须清醒认识到韩国现阶段尚未确立针对AI训练的专门法定豁免规则,司法实践仍需回归大法院确立的一般性合理使用框架与既有版权保护原理。面对训练端与输出端交织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秉持审慎合规、合同先行、技术克制与证据留痕的原则,全面梳理数据来源、严格遵守页面规则、建立完善的风险过滤与争议应对预案。唯有如此,方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合规稳健的发展与长远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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