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场景
在国际货物买卖与长期跨境供货关系中,当市场环境发生剧烈波动、供应链成本突变或因各类履约障碍导致合同陷入僵局时,交易双方往往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终止合作。某卖方与某买方在长期跨境供货协议履行过程中,因部分未履行的采购订单(PO/PI)交货期延误及后续订单规划分歧,产生持续的法律与商业争议。为了尽快化解僵局、避免诉讼成本无限扩大,双方经多轮函件沟通与商务谈判,签署了一份《终止与清算协议》,约定取消所有尚未履行的供货订单,并由某卖方分期退还部分已收取的预付款。然而,在协议签署并履行完毕数月后,某买方因其下游转售市场发生重大违约索赔、存货减值及后续订单落空,突然通过其在韩国的法律顾问向某卖方提起法律主张,要求某卖方不仅须退还全部预付款,还必须按照原长期供货框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支付高额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订单取消导致的全部预期营业利润损失。某卖方则紧急抗辩称,双方已经签署了明确的清算协议,原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已经通过合意解除而彻底消灭,买方无权再行主张任何赔偿。
这一跨境商事争议在韩国法下具有高度的典型性。在跨国贸易实务中,许多企业经营者和法务人员普遍存在一种深刻的认知误区,即认为只要双方签署了所谓的“终止协议”、“解除备忘录”或者“清算协议”,所有历史争议、既有违约金以及未履行订单带来的潜在损失就会自动烟消云散;或者持相反偏见的买方认为,即便签署了清算协议,只要自己在日后发现实际遭受了损失,仍然可以随时依据原合同的违约条款向供货商追偿。事实上,韩国民法典及大法院相关判例对合意解除(합의해제 / 계약해제합의)与损害赔偿保留之间的关系有着极为严格、甚至出乎商事主体直觉的裁判规则。若不能准确把握韩国法下合意解除的法律效力边界,企业极易在以为“和平分手”的清算协议签署后,遭遇突如其来的巨额事后追偿诉讼,陷入极为被动的法律与财务困境。
核心裁判规则
在韩国民法体系中,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法定解除与合意解除。法定解除是基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债务不履行(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另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而合意解除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新的一项契约,合意使已经成立的合同自始或自此归于消灭的行为。关于合意解除的法律后果及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韩国大法院确立了明确且一贯的裁判规则。根据大法院在借款关系及持续性合同合意解除争议中阐明的核心法理(可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及持续性供货合同合意解除争议审理的重要相邻规则),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解除或解约终止合同时,除非双方在合意解除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附有明确的清算保留条款,否则原则上不能再依原合同的债务不履行条款请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这一核心裁判规则与法定解除形成了鲜明的制度区隔。根据韩国《民法》第551条之规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换言之,在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守约方依法享有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权利,无需在解除通知中特意声明保留赔偿请求权。然而,合意解除属于契约自由原则的直接体现,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由于合意解除的本质是双方共同决定消灭原合同关系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整体清算,若协议文本中未对既有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作出特别保留,则法律推定双方已经就原合同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债权债务、违约责任进行了最终的全面包干与一揽子解决。因此,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손해배상예액)会随着主合同的合意解除而失效,无法自动延及解除后的清算程序。唯有在合意解除协议中以明确无误的语言订立了损害赔偿保留条款,守约方才具备在清算后继续追索违约赔偿的法律基础。
争点拆解
为了深刻剖析合意解除、清算协议与损害赔偿保留在跨境贸易纠纷中的具体适用,必须对司法实践中的三大核心争点进行精细化拆解:
第一,清算协议中笼统文义表述的法律解释与默示排除认定。在跨境商事谈判中,双方为了尽快签署协议,往往会使用诸如“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原合同,相互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各不追究”等宽泛、概括性的法律表述。在韩国法诉讼或仲裁中,这种笼统的文义表述往往被法院或仲裁庭解释为涵盖了原合同项下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所有潜在请求权。除非文本中存在指向具体违约行为、未履行订单损害赔偿或特定预付款扣减的明确保留字眼,否则法官极难支持当事人在事后通过“当时口头曾提及损失”的辩解来推翻清算协议的整体免责效力。默示保留损害赔偿的主张在韩国司法实践中面临极高的举证门槛,绝不能寄希望于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去推断当事人的“隐蔽意图”。
第二,原合同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预定条款的附属性与消灭路径。在许多跨境长期供货协议中,往往预设了针对交货迟延、数量不足或单方取消订单的违约金赔偿条款(如按未履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当双方后续通过签署《终止与清算协议》来合意解除长期供货关系时,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自然存续?韩国大法院的裁判逻辑表明,违约金条款作为原合同债权的担保与赔偿预定机制,具有高度的从属性。主合同一经合意解除,除非清算协议明确将其剥离并转化为独立债权,否则该违约金条款即告失效。买方若企图在合意解除后依据原合同违约金条款提起诉讼,必须首先证明该违约金条款在清算协议中得到了明示保留,否则其诉讼请求将因丧失实体法依据而被驳回。
第三,未履行订单(PO/PI)的取消与已履行部分的结算切割。在长期跨境供货框架协议下,买方通常会分批次下达具体的采购订单(PO/PI)。当双方协商合意解除框架协议时,往往伴随着对“已发运并交付货物的价款结算”与“未履行订单的取消”两个不同层面的处理。实务中的难点在于,部分未履行订单的取消究竟属于纯粹的未来履行免除,还是包含了一方因迟延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信赖利益损失?若清算协议仅笼统规定“取消所有未履行订单”,而未对因此产生的采购备料损失、仓储成本或转售差价作出专门清算,则根据合意解除的一般法理,双方互不赔偿的推定将自动适用,任何一方事后试图就某笔特定未履行订单单独索赔的诉求,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阻碍。
韩国法路径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并援引韩国实体法进行分析时,必须严格遵循严密的法律适用路径与逻辑推演:
首先,必须进行严格的准据法先行核验。在跨境货物买卖合同中,韩国法绝不是当然适用的准据法。法律专业人员和企业法务必须首先审查跨境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适用韩国法律;同时,必须审查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落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管辖范围,或者当事各方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示排除了CISG的适用。若合同未排除CISG,则在很多货物买卖的实体争议上应当优先适用CISG的相关规范,而韩国《民法》仅作为补充法或在CISG未作规定时的参照法。只有在确认准据法确实指向韩国法,且排除了国际公约冲突的情况下,方可深入适用韩国《民法》关于合同解除与清算的一般规则。
其次,准确适用韩国《民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条体系与大法院裁判要旨。在韩国《民法》第543条至第551条的规范框架下,法定解除与合意解除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区别。若当事人选择通过合意解除(합의해제)来处理合同僵局,必须清醒认识到韩国大法院在2017다220416等判例中确立的标准:合意解除协议的文本效力高于一切。若当事人在协商草案中未能设立“损害赔偿保留条款(손해배상청구권 유보 조항)”,则原合同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均告消灭。企业在适用该路径时,绝不能混淆单方解除(如因对方迟延履行依据第544条进行的催告解除)与双方合意解除的法律门槛。在合意解除的场合,强调的是契约自由与最终清算,法律不会主动为任何一方在事后补救疏忽的损害赔偿条款。
证据与履约留痕
在韩国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中,关于合意解除是否存在损害赔偿保留的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为原告或索赔方)承担。若企业在签署清算协议后希望主张保留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提交充分、严密的证据链条:
第一,缔约谈判过程中的书面意向书、会议纪要与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在协商《终止与清算协议》的各个阶段,若守约方曾明确提出“同意取消未履行订单,但保留因买方违约造成的仓储及备料损失追索权”,且该主张在当时的邮件讨论中得到了对方的知悉或未被明确拒绝,虽然不能直接替代最终合同文本,但对于解释协议文本中的模糊条款、认定双方具有保留损害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의사표시의 해석),具有极为重要的证据价值。
第二,清算协议正式文本的字面结构与条款审查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损害赔偿保留的最直接证据即为清算协议的文本本身。若协议中明确写有“本协议之签署不影响守约方依据原合同某某条款追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权利”,则举证责任即告完成。反之,若文本采用了“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再无其他争议”的表述,则主张保留赔偿的一方将面临极高的举证反驳难度,须证明该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而在韩国法下撤销意思表示的法律门槛同样极高。
第三,款项交接、财务账目与仓储移交的履约凭证。在清算协议履行过程中,关于预付款的退还金额、退款路径、未履行订单涉及的库存物料处理及费用分摊,均须保留完整的银行转账凭证、财务对账确认单及仓储交割单。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清算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从而巩固清算协议作为最终法律边界的效力。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为了有效规避跨境合意解除与清算协议中的法律盲区,国际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全流程的合规预案与处理设计机制:
第一,建立精细化的解约与清算协议模板库。企业在涉外长期供货合作中,法务部门应当预先拟定标准化的《合同终止与清算协议(示范文本)》。在该文本中,必须对“原合同已履行部分的结算”、“未履行订单的正式取消”、“预付款退还的时限与账户”以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命运(是选择彻底免除还是明示保留)”设置清晰的分项选择条款。绝不使用互联网上下载的、未经专业审核的、带有“互不追究一切责任”字样的简陋模板。
第二,实施合意解除谈判的法律审核红线机制。当业务部门在境外市场遭遇合同僵局,拟与买方或供货商签署清算协议时,必须将协议草案提交公司法务或外部专业法律顾问进行“红线审查”。若企业作为守约方仍希望保留未来追索实际损失的权利,法务必须强制在协议中加入明确的损害赔偿保留条款;若企业作为违约方,则应当全力争取全面的“全面结清与权利放弃”条款,切断对方事后追索违约金的退路。
第三,规范内部业务人员的沟通纪律。严禁海外销售或商务人员在与客户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电邮、WhatsApp)进行协商时,作出诸如“只要取消订单,以前的违约责任一笔勾销,绝不追究”等未经法律确认的宽泛承诺。所有的商务妥协与阶段性让步,都必须在正式签署书面清算协议前经过严格的内部合规评估。
合规清单
为确保企业在处理跨境合同合意解除、清算协议及损害赔偿保留时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以下实务合规清单供企业法务与高管团队对照执行:
- 准据法与公约排查清单:在启动合意解除谈判前,务必查阅基础合同,确认是否约定适用韩国法,并审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性及是否已被明示排除。
- 协议核心条款设计清单:清算协议必须逐条列明:原合同履行现状、已付价款的退还数额及节点、未履行订单(PO/PI)的清单式取消、原违约金条款的废止或存续。
- 损害赔偿明示保留清单:若守约方坚持保留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追索权,必须在协议中以无歧义的文字明确载明保留的索赔金额、计算标准及追索期限,严禁使用模糊的“口头保留”。
- 谈判及函件档案归档清单:妥善保存所有关于解约协商的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电话记录及最终签署文本的双语版本,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还原真实的缔约意图。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篇文章的法律分析与规则推演,主要依托韩国大法院公开裁判要旨及相关民商事审判实践。为确保学术与实务引用的准确性,现将研究所依托的官方判例及其真实案由与相邻适用边界列表说明如下:
| 官方案号 | 真实案由与官方来源 | 可安全适用的韩国法相邻规则 | 不可扩张的严格边界 |
|---|---|---|---|
| 大法院2017다220416(2021-05-07判决) | 借款关系中的合意解除及损害赔偿争议;官方来源:韩国法院官方重要判决 | 合同合意解除时,除非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附有明确的清算保留条款,否则原则上不能再依原合同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 该案基础法律关系为金钱借贷及合意解约,并非跨境货物买卖或国际供应链供货合同专案;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当然延及后续合意解除,须严格审查特别约定。 |
| 大法院2006다24353(2006-09-28判决) | 不动产买卖及项目履行关系;官方来源: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官方判例 | 双务合同一方预先表示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不经履行催告或自身给付提供而解除;是否构成拒绝,必须结合履行相关行为和合同前后具体事实综合判断。 | 并非国际货物买卖或CISG专案;并非任何商业谈判中的负面表态、资金紧张或协商破裂都构成明确且终局的履行拒绝。 |
| 大法院2018다214210(2021-07-15判决) | 租赁特约争议;官方来源:韩国法院官方判例速报 | 韩国《民法》第544条下的履行拒绝必须明确且终局;只有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时,才可以依法免除催告程序;询问、提出替代方案或未即时答复未必足够。 | 不是货物买卖或预期违约直接专案;不宜将买卖双方的电子邮件沉默、暂缓协商或单项条件分歧自动视为可无催告解除。 |
| 大法院2019다293036(2021-10-28判决) | 不动产交付与受领迟延;官方来源:韩国法院官方判例速报 | 单纯债权人迟延并不当然给债务人赋予一般解除权或损害赔偿权;只有当合同明示或默示负有受领、协作义务,或具体事案按诚信原则可认定义务时方可处理。 | 不是国际货物买卖、仓储或物流专案;不能把买方暂未提货当然写成卖方可单方解除、转售或获得全部保管费用的法律依据。 |
| 大法院2020다290804(2021-07-08判决) | 买卖价款与原状恢复;官方来源:韩国法院官方判例速报 | 合同解除后,受领并使用目的物的买方除返还目的物外,原则上还须返还使用利益;未到履行期的催告通常不能直接构成履行迟延解除的有效催告。 | 不是跨境货物检验质量或物流专案;具体原状恢复范围、货物折损、保管成本和利息仍要依据解除原因、合同条款及准据法综合判断。 |
结语
在跨境商事交易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实践中,合同的合意解除与清算协议绝非简单的商业握手或口头“一笔勾销”。韩国法下关于合意解除的契约解释规则与损害赔偿排除原则,对涉外企业的合同谈判与事后风控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要求。企业在面对长期供货僵局或订单取消需求时,应当彻底摒弃“签署解约协议即万事大吉”或“清算后仍可随意索赔”的盲目认知。通过先行核验准据法、精准拟定清算与权利保留条款、严格规范缔约证据留痕,企业方能在复杂的韩国民商事法律环境中有效筑牢法律防线,切断潜在的巨额事后追偿风险,保障国际贸易业务的稳健运行与长远发展。
涉韩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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