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韩国金融租赁:出租人破产,承租人如何保住设备使用权?

【案例分析】韩国金融租赁:出租人破产,承租人如何保住设备使用权?

在涉韩商业与法律实务中,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与承租人权利一直是中韩企业高度关注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文将以韩国法院的真实判例(案号:대법원 2022. 10. 14. 선고 2018다210690 판결)为切入点,深度剖析韩国司法机构对该问题的最新裁判尺度,并为中国企业提供实务合规建议。

【核心裁判结论】

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合同条款允许出租人在承租人进入回生程序时解除合同,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信义诚信原则”(신의성실의 원칙)。在本案中,CT机是承租人(医院)维持经营的核心资产,收回设备将严重损害其回生可能性,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出租人作为回生债权人参与程序,应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分担风险。因此,法院认定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超出了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构成权利滥用,不予支持。法院强调,在回生程序中,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对各方利益的影响,以实现公平且有效率的重组。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脱敏处理)

一家租赁公司(出租人)向一家医疗财团(承租人)提供了一台CT机的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可获得设备所有权。然而,承租人在租期内进入了回生程序(类似破产重组)。出租人随即主张其回生债权,并单方面解除了租赁合同,要求收回CT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承租人已进入回生程序的情况下,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行为是否正当。

二、法院裁判要旨深度解析

在韩国司法实践中,该案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合同条款允许出租人在承租人进入回生程序时解除合同,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信义诚信原则”(신의성실의 원칙)。在本案中,CT机是承租人(医院)维持经营的核心资产,收回设备将严重损害其回生可能性,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出租人作为回生债权人参与程序,应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分担风险。因此,法院认定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超出了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构成权利滥用,不予支持。法院强调,在回生程序中,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对各方利益的影响,以实现公平且有效率的重组。

这一裁判尺度意味着,未来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法院设定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否则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三、常见实务FAQ问答

Q1:中国企业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最常见的法律盲区是什么?

A: 最大的盲区在于直接套用中国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理解韩国的司法规则。虽然中韩两国在成文法体系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判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如本案所示,韩国法院在认定标准上往往有着更为严苛的细化要求。

Q2:如何提前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A: 核心在于“前端合规审查”与“证据固定”。企业在开展涉韩业务初期,就应当引入熟悉韩国法律体系的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业务模式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符合韩国法院要求的证据保全机制。

⚖️ 方莹律师实务经验谈

中国企业在韩进行设备融资租赁时,若出租方陷入财务困境或进入回生(破产重组)程序,应积极参与其债权人会议和程序。即使租赁合同中有对出租人不利时可解除合同的条款,承租人也可依据韩国《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和判例精神,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维持经营的必要性,以对抗出租人单方面收回设备的要求,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经营稳定。 结合我多年处理涉韩法律事务的经验,中国企业出海韩国时,切忌在核心法律节点上为了节省初期成本而采取“先裸奔后补救”的策略,这往往会导致后期付出数十倍的诉讼代价。

浙杭法律信息网 · 涉韩法律服务团队

方莹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前资深法官 | 首尔科大博士 | 中英韩日四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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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莹律师

方莹,律师、专利代理师。前浙江省某中级法院助审、某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曾任知识产权和涉外庭庭长、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浙大2006届,法大研究生,首尔科大博士,主要方向技术创新、战略管理和国际商务。现任浙杭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3332834608.9),浙杭钱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511910503)。工作语言:中、英、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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