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韩国网络诽谤:诽谤目的与虚假信息认定标准

【案例分析】韩国网络诽谤:诽谤目的与虚假信息认定标准

在涉韩商业与法律实务中,韩国网络诽谤中诽谤目的与虚假信息认定一直是中韩企业高度关注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文将以韩国法院的真实判例(案号:대법원 2020. 12. 10. 선고 2020도11471 판결)为切入点,深度剖析韩国司法机构对该问题的最新裁判尺度,并为中国企业提供实务合规建议。

【核心裁判结论】

大法院裁定,《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0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诽谤罪,需被告人公开披露虚假事实,且明知其虚假并具有“诽谤目的”。“诽谤目的”与事实虚假性是独立构成要件,虚假事实不必然推断出诽谤目的。所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官承担。“诽谤目的”指加害意图。若披露事实涉及公共利益,除非有特殊情况,通常否定诽谤目的。判断公共利益需考量受害者是否公众人物、言论是否涉及公共关注、名誉受损程度等。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脱敏处理)

本案围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0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诽谤罪构成要件展开。争议焦点在于“诽谤目的”与“虚假事实”是否为独立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诽谤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检察官需对所有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深度解析

在韩国司法实践中,该案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大法院裁定,《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0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诽谤罪,需被告人公开披露虚假事实,且明知其虚假并具有“诽谤目的”。“诽谤目的”与事实虚假性是独立构成要件,虚假事实不必然推断出诽谤目的。所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官承担。“诽谤目的”指加害意图。若披露事实涉及公共利益,除非有特殊情况,通常否定诽谤目的。判断公共利益需考量受害者是否公众人物、言论是否涉及公共关注、名誉受损程度等。

这一裁判尺度意味着,未来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法院设定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否则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三、常见实务FAQ问答

Q1:中国企业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最常见的法律盲区是什么?

A: 最大的盲区在于直接套用中国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理解韩国的司法规则。虽然中韩两国在成文法体系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判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如本案所示,韩国法院在认定标准上往往有着更为严苛的细化要求。

Q2:如何提前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A: 核心在于“前端合规审查”与“证据固定”。企业在开展涉韩业务初期,就应当引入熟悉韩国法律体系的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业务模式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符合韩国法院要求的证据保全机制。

⚖️ 方莹律师实务经验谈

中国企业或个人在韩涉及网络言论时,应注意言论的公共利益属性,避免恶意诽谤。若遭遇诽谤,需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诽谤目的及信息虚假性。同时,理解韩国法律对“诽谤目的”的严格认定标准,有助于在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结合我多年处理涉韩法律事务的经验,中国企业出海韩国时,切忌在核心法律节点上为了节省初期成本而采取“先裸奔后补救”的策略,这往往会导致后期付出数十倍的诉讼代价。

浙杭法律信息网 · 涉韩法律服务团队

方莹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前资深法官 | 首尔科大博士 | 中英韩日四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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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莹律师

方莹,律师、专利代理师。前浙江省某中级法院助审、某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曾任知识产权和涉外庭庭长、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浙大2006届,法大研究生,首尔科大博士,主要方向技术创新、战略管理和国际商务。现任浙杭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3332834608.9),浙杭钱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511910503)。工作语言:中、英、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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