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帮信罪”不是韩国罪名:中韩电子金融协力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制度边界

“帮信罪”不是韩国罪名:中韩电子金融协力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制度边界

问题场景

“帮信罪”是中国刑法罪名,不是韩国罪名。在涉韩经贸合作及跨境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企业及相关从业主体若因海外平台风控、支付结算异常或跨境法律询问而产生混淆,必须首先明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以及韩国大法院的相关司法裁判仅为相邻的比较法参考,不能直接替代中国《刑法》中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也不能据此断言任何个案的司法结论。某匿名跨境综合服务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曾因部分境外账户及支付工具遭到境外金融机构或合作平台的风控限制与调查询问,引发了内部及合作方对于中韩两地刑事法律适用的激烈讨论。部分观点倾向于将海外平台的风控措施、账户状态异常或韩国关于访问媒介的行政及刑事判例,直接等同于中国法下的帮信罪成立条件。这种将不同法域、不同罪名体系盲目对接的做法,不仅忽视了各自主权国家刑法及专门行政法的独立性,也混淆了行政监管、平台规则与刑事审判的界限。为了厘清这一跨法域法律适用的基础逻辑,必须从构成要件、证明标准、司法管辖及制度边界等多个维度展开独立而严密的比较法审查。

在跨境电子金融交易的实际场景中,企业与个人所面临的合规环境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随着数字经济与跨境支付手段的不断演进,中韩两国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及金融犯罪方面均建立了密集的法律与监管体系。然而,两国的立法目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法则以及救济途径存在根本差异。中国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设立于《刑法修正案(九)》,并在后续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细化。而韩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与中国帮信罪完全对等的罪名,其针对电子金融交易中涉及的访问媒介、支付工具及相关金融行为,主要通过《电子金融交易法》以及刑法典中的诈骗罪共犯、犯罪收益藏匿等规则进行规制。如果未能清醒认识到两者的法律属性差异,盲目将韩国法下的访问媒介查处结果或境外平台的异常提示,直接映射为中国的刑事犯罪结论,将导致严重的法律认知偏差,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妨碍正常的跨国合规应对。

核心裁判规则

从中国法与韩国法的核心裁判规则来看,两者的构成要件与证明逻辑各自遵循严密的体系。在中国法维度,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意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严格满足四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的法定认识要素;三是客观帮助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四是对涉“两卡”及跨境支付终端的案件,必须先行查证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且达到相应的犯罪认定标准。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严禁采用客观归罪或结果反推的方式认定犯罪。

在韩国法维度,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对“访问媒介”的转让、取得、不当提供他人使用、借用、保管、交付等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及刑事罚则。韩国大法院在相关裁判中确立了明确的审查标准。例如,在大法院2021도17151判决中,法院强调对于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或业务妨害的案件,必须以行为人在交付或保管访问媒介时的具体主观认识为基础进行审查,绝不能仅凭交易相对方事后将访问媒介用于犯罪的结果来反推行为人行事之初的主观明知。同样,在大法院2021도10861判决中,法院对金融账户所连访问媒介的实际控制与交付事实提出了严格的证据审查要求,强调必须通过扎实的证据链来确立行为与责任的对应关系,不能把持有特定账户或工具简单等同于违法犯罪。这些韩国判例作为比较法上的相邻制度材料,充分证明了严格区分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的重要性。

争点拆解

在深入剖析中韩电子金融协力犯罪的制度边界时,必须对一系列核心争点进行系统拆解。首要争点在于客观接触工具与主观明知之间的证据隔离。在跨境业务中,企业或个人接触或管理多个支付工具、通信设备或账户接口,属于正常的商业运营或技术支持需要。不能因为客观上接触了相关工具或因跨国交易触发了平台的风控拦截,就直接推断行为人具备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金融犯罪的故意。中国法下的“明知”认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方式、获取报酬明显异常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而韩国法下的访问媒介规则同样强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严禁以事后结果进行客观归罪。

第二个重要争点是行政监管、平台规则与刑事定罪的界限划分。境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账户冻结、服务暂停或行政主管机关的合规调查,本质属于预防性、监管性或行政性的风控与执法措施,绝不等于最终的刑事裁判结论。部分企业误以为只要遭到海外账户冻结或平台限制,就必然构成中国刑法中的帮信罪或违反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这种认知混淆了行政法、民商法与刑法的性质。第三个争点涉及法院管辖的边界。需要特别指明的是,韩国特许法院主要是知识产权专门高等法院,主要管辖特许审判院审理的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及相关知识产权诉讼,一般不审理中国帮信罪、普通诈骗协力、跨境电子金融刑事犯罪或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因此,不能将特许法院的职能范围与普通刑事司法管辖相混淆,更不能虚构特许法院对帮信罪或跨境电子金融犯罪的裁判管辖。

韩国法路径

在探讨韩国法路径时,必须准确、克制地使用韩国现行法律及大法院的公开裁判要旨。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将访问媒介定义为可用于发出交易指令、查验交易内容及真实性的各类卡片、密码、数字证书、用户号及生物信息等。该法对违反访问媒介交付、保管、转让等规定的行为设有严格的罚则。在司法适用中,韩国大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行为时有效法原则,要求控方必须对行为人在实施具体金融交互行为时的违法意识与主观意图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大法院2021도17151号判决确立了关键裁判标准,指出在审查涉及访问媒介的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查明行为人在交割、保管或不当提供他人使用访问媒介时是否具有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明确认识,不能以事后第三方将访问媒介挪作他用之客观结果来倒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大法院2021도10861号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对访问媒介实际控制事实的证据审查要求,强调必须还原真实的交付场景、合同关系与资金流向,避免将合法的技术维护、代理记账或电子金融系统对接行为错误归入访问媒介犯罪。此外,早期的大法院2010도3498号判决在涉及特定存款账户受款与取款事实的审理中,确立了不当然构所以银行为被害人之诈骗罪的裁判规则,表明韩国司法在处理电子金融相关犯罪时,高度重视法益侵害的具体性与各罪名独立构成要件的审查。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所有这些韩国法律与大法院裁判仅具有比较法上的相邻参考价值,且韩国特许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并不审理此类普通刑事案件。

中国法路径

在中国法路径的构建中,必须严格恪守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刑事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对帮信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更加系统和严格的规范。该意见明确指出,办理帮信罪案件必须坚持无罪推定、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禁进行主观臆断或客观归罪。

在审查涉案“明知”要素时,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获利情况、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及既往经历等进行综合评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界分规则的权威解读,对于提供技术或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必须严格区分概括明知与具体明知、事前通谋与事后知悉,防止将较轻的帮信行为直接升级为更重的共同犯罪。此外,在处理涉“两卡”及跨境电子金融案件时,必须先行查证被帮助对象的上游犯罪事实是否真实成立并达到相应的数额或情节标准,坚决摒弃仅凭客观账户资金异动或平台风控拦截就直接认定构成帮信罪的错误倾向。

证据与履约留痕

在涉韩电子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与争议应对中,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履约留痕构成核心环节。面对复杂的跨国合规询问或调查线索,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资料保全机制,确保所有业务合同、技术接口文档、资金流转凭证、内部审批记录及客户身份识别档案保持完整、客观与可追溯。证据审查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所有的业务记录、通信留痕和交易日志都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梳理和归档,严禁任何形式的证据篡改、毁灭、虚构或隐匿。

在处理跨境证据和合规程序时,企业应当依靠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客观事实的还原与时间线的梳理。对于涉及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事实,应当依据韩国行为时有效法及相关大法院裁判要旨,对访问媒介的实际控制状态、交付背景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进行客观评估。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的翻译渠道、合规的内部调查程序以及与主管机关的依法沟通,确保所有的权利主张和抗辩理由均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理性,遵循适用法律和程序要求,依法完成资料保全、专业沟通与事实说明。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为了有效防范跨境电子金融与协力犯罪的法律风险,涉韩企业必须构建系统化的内部合规预案与处理设计。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风险应对机制,当遭遇平台风控命中、服务暂停或外部合规询问时,应当由独立的合规风控部门启动标准化处理流程,严格实行岗位隔离与权限最小化原则,暂停非必要的关联操作,并全面保全相关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档案。

其次,企业应当设立清晰的内部异常报告通道与法定汇报程序。一旦发现业务流程中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可疑账户关联或潜在法律风险,相关岗位人员必须依照规定向内部合规负责人报告,并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评估,必要时依法向主管机关如实报告或配合调查。企业只能由有权人员依照既定制度启动审查、资料保全和报告程序。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反诈骗内部控制体系、开展常态化合规培训以及强化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企业能够在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在面对复杂的跨境电子金融争议时,能够从容不迫地进行依法应对与合规抗辩。

合规清单

为便于跨境企业与合规管理人员对照落实各项法律与风控要求,特制定以下合规管理清单与比较框架。企业在日常经营与风险应对中,应当严格核对并执行相关要求:

比较维度 中国法体系(帮信罪与相关规范) 韩国法体系(电子金融交易与相邻规则)
罪名与法律依据 中国刑法第287条之二,2025年《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访问媒介规则)、刑法典中诈骗共犯及隐匿犯罪收益规则
主观要求 必须具备法定“明知”要素,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严禁客观归罪 强调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如2021도17151判例要求),不以事后结果倒推
客观要件与证据 提供帮助行为、情节严重、须先查证被帮助对象犯罪事实 访问媒介控制与交付事实审查(如2021도10861判例要求)
法院管辖边界 由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犯罪 一般刑事由刑事法院管辖;韩国特许法院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不审理本类案件

企业应当依据上述合规清单定期开展自我排查,确保每一项跨境业务均符合中韩两国的法律规范与合规要求。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1. 最高人民法院:《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界分规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4. 韩国大法院主要判决说明与访问媒介司法裁判要旨
  5. 韩国法制研究院:Electronic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ct 英文法典

结语

综上所述,“帮信罪”作为中国刑法体系中的特定罪名,与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下的访问媒介规则及相邻刑事规范分属于不同的法域与制度框架,二者绝不能相互混淆或直接替代。在涉韩电子金融业务与跨境经贸合作中,企业及法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恪守无罪推定、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及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正确理解中国帮信罪的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及其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审查,同时理性看待韩国大法院在相关访问媒介裁判中对行为时主观认识与交付事实的严格要求。面对跨境金融合规挑战,企业应当摒弃任何盲目投机或违规规避的错误倾向,建立以权限控制、审批留痕、资料保全和合法沟通为核心的系统性内部合规体系。只有在尊重独立司法主权、厘清不同法域边界、依托扎实证据与专业法律服务的轨道上,企业才能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实现稳健、合规与可持续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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