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帮信罪与韩国诈骗协力、犯罪收益隐匿相邻规则的证据审查

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帮信罪与韩国诈骗协力、犯罪收益隐匿相邻规则的证据审查

问题场景

在涉韩跨境业务与数字技术服务实践中,部分跨境经营的企业或其境内外关联主体在遭遇业务链路异常、交易对手涉诉或金融机构风控提示时,常常面临关于主观明知如何认定的严峻法律争议。“帮信罪”是中国刑法罪名,不是韩国罪名。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和韩国大法院裁判仅为相邻的比较法参考,不能直接替代中国构成要件、不能据此断言任何个案结论。在某一涉韩技术及贸易服务场景中,某境内企业的海外业务支撑团队在日常履职时,曾因部分合作方账户资金流转出现波动、平台发出交易警示而遭到有关各方及行政监管机构的关注。司法机关和监管执法部门在介入调查时,往往聚焦于涉案人员在提供技术对接、支付支持、信息传递或业务协同的过程中,是否对下游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明知状态。然而,在跨境复杂的商业生态中,业务参与者接触到的信息往往呈现碎片化特征,技术服务提供商与最终资金流转之间存在多层隔离。部分执法或调查意见有时倾向于根据事后客观上资金流向了涉案非法账户这一结果,直接倒推行为人在事前或事中必然具备明知,甚至将日常的风控命中、暂停服务、行政警示等措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成立。这种将客观结果反推主观、将行政风控等同于刑事定罪的做法,不仅混淆了不同法域的法律概念,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裁判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电子金融交互与跨境商事活动中,准确厘清概括明知、具体通谋与事后知悉的证据边界,成为维护涉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客观归罪的核心课题。

在该假定场景中,涉案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围绕常规的系统维护、数据对账、商务沟通以及客户支持展开。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参与了下游犯罪的谋划或分润,调查的核心焦点迅速收敛于其主观认识状态的证据证明标准上。一方面,控方或审查机关指出,当事人长期从事跨境电子金融支持业务,应当对相关行业的潜在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其在部分异常提示出现后仍继续履行职务,可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概括明知。另一方面,辩方及合规顾问则强调,商事交易中的日常风险提示与具体的刑事犯罪故意之间存在质的鸿沟,不能仅凭岗位职责、行业经验或事后查明的违法事实来断定当事人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特别是在涉及中韩两国不同法律体系和多层级证据链条的背景下,如何严格遵循中国法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同时参考韩国法在电子金融交易及访问媒介管理中的裁判标准,科学界定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成为亟待系统梳理的重大法理与实务难题。

核心裁判规则

在准确认定主观明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参考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最新规范文件。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主观明知认定的泛化与客观归罪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综合审查标准。该意见明确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获利情况、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其供述辩解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或者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就直接推定主观明知。

此外,在比较法视野下,韩国大法院在相关裁判中也对主观认识的审查确立了严格的时空要求与事实基础。例如,韩国大法院2021도17151号判决在审理涉及电子金融交易访问媒介交付与业务妨害等争议时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违法认识或犯罪协力意图,必须立足于行为发生当时的客观事实与当事人的具体认知状态进行审查,绝对不能以交易相对方事后将访问媒介或相关工具用于违法犯罪的结果来反推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具备明知。同时,韩国大法院2021도10861号判决进一步表明,对金融账户及访问媒介的控制与交付事实必须依据严密的证据链条来予以认定,不能将单纯的账户使用、资料保管或技术接触等同于违法犯罪故意。在此必须强调,韩国特许法院属于知识产权专业高等法院,其管辖权限主要集中于特许审判院决定取消诉讼及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争议,一般不审理中国帮信罪、普通诈骗协力、电子金融交易访问媒介或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是中国最高法的规范指引还是韩国大法院的裁判逻辑,均共同指向一个核心规则:主观明知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基础之上,坚决排除事后结果反推与主观臆断。

争点拆解

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本案及同类涉韩电子金融争议中通常交织着数个核心法律争点。首要争点在于概括明知与具体通谋的界限划分。在许多跨境商事服务中,从业人员可能意识到网络服务或支付通道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一般性风险,即行业层面的概括认知,但这与明知特定下游犯罪分子将实施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或洗钱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中国法下的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认识,而如果上升到与特定诈骗犯罪分子事前通谋、参与诈骗核心环节或进行犯罪收益按比例分润,则可能进入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评价范畴。不能将一般性的行业风险认知或合规瑕疵无限拔高为具体的犯罪故意,更不能在缺乏共同犯罪合意证据的情况下进行越级定性。

第二个核心争点在于事后知悉与事前、事中明知的时间错位与证据效力。在许多调查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在资金流转发生异常、行政执法机关介入或金融机构实施风控冻结之后,才通过后续的排查或通知得知相关交易涉及违法犯罪。部分执法取证过程中容易出现将事后获知的情况倒推应用于行为发生时的认知状态的倾向。根据中国法关于主客观相一致和韩国大法院2021도17151确立的行为时主观认识审查原则,犯罪故意或明知状态必须存在于实行行为之时或之前。事后知悉只能作为事后采取合规补救、配合调查或切断合作的依据,绝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实施帮助行为时已具备刑事故意的充分证据。

韩国法路径

在探讨与中国帮信罪相邻的韩国法律制度时,必须准确理解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及相关大法院判例的适用边界。韩国法下对电子金融访问媒介的转让、取得、不当提供他人使用、借用、保管、交付或流通设有严格的行政与刑事责任。然而,这些规定属于韩国国内金融监管与特殊犯罪打击的法定规制,绝不能与中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画上等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韩国司法机关遵循严格的法定要件原则和行为时事实审查标准。

以韩国大法院2021도17151号判决为例,该案重点审查了行为人在交付或保管访问媒介时的具体主观状态,强调裁判机关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对该媒介将被用于具体犯罪具有切实的认识,而不能以客观上发生了金融犯罪受害结果或账户被用于赃款流转为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此外,韩国大法院2010도3498号判决在处理涉及存款账户款项提取的争议时,亦对传统诈骗罪保护法益与电子金融行为的界限进行了克制厘清,指出特定存款账户的接收与提取行为不能当然推定构成针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罪。这些韩国大法院的裁判逻辑表明,无论是访问媒介的交付管理还是涉案资金的流转,韩国法同样严格坚持构成要件法定、行为时认识及证据裁判原则。再次明确,韩国特许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不参与审理一般刑事犯罪或电子金融违法争议,跨境法律适用与比较法参考必须保持高度的专业克制与法域界限。

中国法路径

在中国法框架下,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客观上实施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三是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的法定要件。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绝不允许通过客观结果反推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对明知要素的多维度、实质化审查。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全面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交易模式、涉案工具的专业属性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对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案件,还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界分的入库参考规则,严格区分普通的技术或支付支持行为与实质性的诈骗共同犯罪。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坚决不能作有罪推定或降格、升格错误定性。

证据与履约留痕

在面对涉嫌主观明知争议的跨境电子金融与技术服务案件时,合法的证据审查与完备的履约留痕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基石。无论是行政调查、司法侦查还是内部合规复核,均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证据材料的链条必须闭合,任何关于主观认知的推断都必须建立在客观的电子数据、通讯记录、合同文本、审批日志以及资金流向凭证的基础之上。严禁采取任何不合法的取证手段,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与辩护权利。

在日常涉外经营与技术服务履约中,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全流程的合规留痕机制。当业务流程中出现异常波动或技术风控提示时,相关主体应依照法定权限和既定合规程序进行逐级上报、资料保全与专业评估。所有的商务沟通、合同签署、技术对接参数、客户身份识别记录以及风险应对纪要均应完整归档。这些履约留痕不仅是企业日常内部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更是未来在面对内外部法律审查时证明自身主观清白、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证据支撑。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面向涉韩跨境业务及电子金融服务的企业,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合法的内部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与风险处理设计。当企业或其关联主体遭遇外部法律调查、金融机构账户限制或涉嫌主观明知争议时,应当立即启动合法合规的应急处理流程,保持沟通顺畅并依法保全资料。企业管理层应当设立跨部门的法律应急工作组,由合规总监与专业涉外律师牵头,依法对涉案业务环节进行内部清查与证据保全。

在处理设计中,应当明确区分行政合规风险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应及时与主管机关保持公开、坦诚的依法配合,提供真实的业务合同、服务协议与履行记录,用客观事实厘清技术服务与下游犯罪之间的隔离界限。同时,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法律团队对中韩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精准的法域识别与对照研究,必要时聘请具有资质的中韩双语法律专家及律师参与论证,确保所有的应对措施均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商誉与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

合规清单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主观明知认定争议及跨境电子金融合规风险,涉外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对照并执行以下合规控制清单:

  1. 依法建立完备的客户身份识别与反洗钱、反诈骗内部审查制度,确保所有业务准入均有据可查。
  2. 严格执行岗位权限分离与业务审批双签机制,杜绝任何个人越权操作或违规提供支付与技术通道。
  3. 对日常经营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风控提示、金融机构预警或行政管理通报,建立规范的内部升级与依法报告程序。
  4. 全面落实业务合同、技术接口规范、对账凭证及通信记录的长期安全归档与电子数据完整性保全。
  5. 定期开展员工合规培训,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非法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6. 在面临外部法律调查或争议时,严格通过合法授权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沟通与应对,坚决杜绝任何不合法的私下协商或证据干扰行为。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为了深入理解主观明知认定、帮信罪与韩国相邻电子金融规则的法理边界,读者可参考以下官方权威发布的法律文件与司法判例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官方解读与全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新闻发布网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界分规则的参考案例及裁判要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具体条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专栏

韩国大法院关于电子金融交易访问媒介与主观认识审查的重要裁判说明参见:韩国大法院官方新闻与裁判摘要网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英文正式文本及法制动态参见:韩国法制研究院官方英文法律服务平台

结语

综上所述,在处理涉韩跨境电子金融与技术服务争议时,准确认定主观明知是维护罪刑法定、保障无罪推定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帮信罪”是中国刑法罪名,不是韩国罪名。中国法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及诈骗协力规则分属于不同的法域体系,绝不能简单等同或机械套用。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帮信罪与诈骗帮助犯界分规则的深入贯彻,以及对韩国大法院相关裁判中行为时主观认识审查标准的科学参考,司法机关与合规实务人员必须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核心,严格区分一般概括明知与具体犯罪故意、事前通谋与事后知悉,坚决摒弃结果反推与客观归罪。涉外企业在复杂多变的跨境商事环境中,更应当立足于完备的合规内控、严格的权限管理与合法的证据留痕,在法治轨道上审慎防范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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