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无真实交易资料与欺诈性增值税提前退还:旧法判例的构成区分、证据治理与防范

无真实交易资料与欺诈性增值税提前退还:旧法判例的构成区分、证据治理与防范

问题场景

在跨境贸易与复杂的供应链体系中,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是企业财务治理的基石。然而,在特定的经营环境下,部分经营主体可能因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偏差或内部控制的疏忽,陷入无真实交易背景而开具或受领税务资料的法律风险之中。以某经营主体甲方为例,其在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货物供给或劳务服务的流转。在复杂的国际贸易背景下,这种流转往往伴随着多重合同安排与复杂的资金调拨。如果甲方在实际上并未发生货物供给或劳务受领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内部财务指标、平衡账面利润、应对融资方的合规审计需求,或出于其他不正当动机,从乙方处受领了载明特定金额的税务资料,或者向乙方开具了相应的税务资料,这种行为将直接触及韩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红线。这种“虚增交易”的行为不仅扭曲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更对国家税源的识别造成了严重干扰。特别是在涉及增值税提前退还的场景下,风险的维度将进一步延伸至刑事领域。例如,某经营主体在进行大规模设备采购、厂房建设或大宗原材料贸易时,若基于并未真实发生的虚假交易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增值税提前退还,并实际取得了相关款项,其法律性质将从单纯的行政资料合规问题,急剧上升为欺诈性骗取退税的严重指控,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巨额罚金乃至刑事处罚的多重打击。在这一过程中,经营主体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资金流向闭环、纸面单据齐全,即可规避监管。然而,某企业税务审计技术已能够通过物流轨迹、电力消耗、海关数据等多维指标进行交叉验证,使得虚假交易无所遁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经营主体在意识到风险后试图通过补正申报、自行返还退税款或开具修正税务资料来“对冲”法律责任的情况。然而,这些事后补救行为是否能够改变先前行为的刑事性质,以及如何在旧法判例与现行法律框架之间寻找合规的平衡点,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此外,在涉及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交易中,虽然交易本身可能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但税务资料的真实性核验依然遵循通用的增值税法理,而非由特许法院等专门法院提供特殊的豁免规则。经营主体必须意识到,任何偏离真实交易实质的税务安排,都可能在审计或调查中被识别为高风险行为。

核心裁判规则

韩国增值税相关犯罪的公开判例说明,税务资料、真实供给或受供给、资料主体和取得提前退还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仅以一个标签概括。大法院2007도3362适用旧《税犯处罚法》,判示无实物交易而开具、交付或受领虚构税务资料的旧法含义,并讨论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实际取得增值税提前退还时的判断时点。大法院2025도10232则确认,修正税务资料属于税务资料的一种类型,虚假记载开具的修正资料可进入第10条第1项第1号的审查范围。大法院2021도7108的主体识别框架也提醒,不能只看单个名义、单个凭证或单个资金流,而需综合审查真实经营、名义关系与交易资料。

争点拆解

无真实交易资料与欺诈性提前退还的争议,需要先区分几个问题。第一,交易是否有真实、可验证的供给或受供给基础;第二,税务资料及其合计表是否如实反映该基础;第三,资料开具、受领、提交或介绍中介中分别有哪些主体参与;第四,是否已经发生实际取得提前退还的事实。2007도3362在旧法下说明,实际取得提前退还与事后修正或自行返还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倒置;但该案不能被理解为所有申报差错、所有后续补正或所有资料不一致都产生相同评价。企业不应从事后果反推事实,更不应以事后文件替代本来应当存在的交易基础。

韩国法路径

理解韩国增值税犯罪的法律路径,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进行梳理。首先是《增值税法》第32条确立的基础义务。该条规定,供给货物或劳务的经营者原则上必须向受供给人开具税务资料,并明确记载了供给方与受供给方的登记号、姓名或名称、供给价额、增值税额以及制作日期等法定事项。随着税务数字化的推进,法人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经营者还负有电子开具及明细传送的义务。该条第7项虽然为修正税务资料留出了空间,但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事由(如记载错误、合同解除等)并遵循法定的修正程序。其次是《税犯处罚法》第10条构成的刑事惩戒体系。该条详细列举了多种违法行为类型:第1项针对的是应开具而未开具或虚假记载开具的行为;第2项针对的是通谋受领虚假资料的行为;第3项则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无真实供给或受供给”而开具、受领资料或提交合计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第4项将介绍或中介上述行为的人员也纳入了处罚范围,且对于税务代理人、律师等专业人士设有更为严格的加重处罚规则。在适用该条文时,必须注意本次核验的页面为2021年版本,虽然其确立的行为框架具有稳定性,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有效版本进行独立核验,不可盲目套用旧法中的法定刑或具体数额。此外,对于欺诈性取得退税的行为,还可能触及《税犯处罚法》中关于逃税罪的通用条款,其核心在于“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在程序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调查权与检察机关的起诉权相互配合,通过对账簿、资金流、物流的交叉比对,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对于涉及跨国交易的经营主体,韩国法律路径还强调了与国际税收协作机制的衔接。企业在这一法律路径中,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行政上的合规义务与刑事上的禁止性规定是并行的,行政处罚的缴纳并不当然豁免刑事责任的追究,反之亦然。因此,遵循法律路径的第一步,就是确保每一份税务资料的生成都有坚实的真实交易基础支撑。

证据与履约留痕

资料治理的目标是能够如实、连贯地说明交易,而不是为了在争议发生后拼接有利片段。企业应对照正式合同或订单、授权、交付或服务成果、付款、账簿、原始税务资料、修正资料及按交易对方分类的汇总资料,核验各文件的来源、时间、相互关系和保管链。大法院2021도7108提示单一资料不足以决定主体识别;大法院2025도10232提示修正资料并不因名称不同而脱离真实性审查。对于技术或许可等无形给付,拥有某项权利文件本身也不当然证明已完成可计税给付,仍应保留能够说明实际履约的真实资料。特许法院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未检得以普通增值税犯罪为中心的适格公开直接判例,不能以专门法院规则替代税务资料的事实核验。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企业预案应围绕预防、发现、核验和依法处置建立,但不能把预案变成规避工具。在预防阶段,应让业务、财务和资料管理职责相互制约,保证主体信息、合同、交付或服务成果、付款与税务资料存在可核验对应关系。在发现阶段,应暂停未经核实的重复开具、受领或变更动作,保全原始资料并标明待核实问题。在核验阶段,可对照行为时有效规则和2021도7108、2025도10232、2007도3362所显示的边界,判断资料性质和事实基础;不应预设某种修正、返还或说明会自动改变既有法律评价。在有权机关提出合法问询时,应如实保存和提供经核验的资料,并取得独立专业意见。任何人不得伪造、倒签、隐匿、毁灭或替换资料,不得虚构交易、借用名义、介绍中介违法资料或试图骗取提前退还。

把“资料存在”与“资料能够证明什么”分开审查

在增值税资料风险识别中,企业容易把纸面文件的存在误解为交易事实已经被充分证明。实际上,合同、付款、交付记录、内部审批、税务资料和修正资料分别只能说明其自身生成和记载的内容;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仍需结合真实经营和履行过程判断。大法院2021도7108要求综合名义关系、经营内容、资金与交易方式、名义人参与程度等因素,正是因为单一凭证很难覆盖全部事实。内部核验应先识别每份资料的来源、制作人、制作时间和保管方式,再检查其中的主体、内容、金额、日期和履行描述能否与其他原始资料合理对应。发现矛盾时,应保留矛盾本身及形成原因,不应先行删除、替换或补造材料。

这种分层方法也适用于修正资料。增值税法第32条第7项表明,资料发生记载错误或开具后出现规定事由时存在修正的法律框架;大法院2025도10232则说明,修正资料作为税务资料的一种类型,其虚假记载仍可能受到审查。因此,内部团队应当把“是否需要更正”“是否允许依当期规则更正”“更正要反映什么真实变化”“原件、依据和更正件如何一并保存”分别记录。不能因为存在修正机制,就将此前未发生的交易、未履行的给付或不真实的主体安排写入新文件;也不能因担心风险而阻止对真实错误依法纠正。两种极端都会妨碍后续对事实的客观判断。

职责分离应服务于真实性,而不是分散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不是让更多人员在文件上签字,而是让关键事实可以被独立交叉核验。业务人员通常掌握交易背景与履行资料,财务人员负责账簿与资料匹配,管理人员负责授权和异常升级,资料保管人员负责版本、来源与访问记录。角色可以因企业规模而合并,但不应让一个人既能创造交易说明、变更主体资料、决定付款记录又独自完成税务资料处理,而没有任何可复核痕迹。对于同一笔交易,应以真实分工说明谁确认过哪些事实、何时确认、依据何种原件;若仅有形式性审批而没有实际核验,仍不能替代对交易实质的审查。

涉及第三方服务人员时,企业也应明确其工作边界。第10条第4项把介绍或中介无真实供给或受供给资料的行为列入规范范围,说明协助行为不能被简单隐藏在“提供服务”之下。不过,文章并不据此评价任何人员或机构。合规上更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外部服务仅依据经确认的原始资料处理,不以其名义创造、代替或设计虚构交易;内部人员不得要求外部人员以不完整信息制作资料,也不得将外部意见当成免除自身真实记录义务的凭据。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事实,应明确标注、暂停定稿并获得独立核验,而不是推动资料继续流转。

发现异常后的合法处置顺序

发现资料与交易事实可能不一致时,首要原则是保全,而非“修饰”。企业可以先将相关合同、往来文件、账簿、原始税务资料、修正资料、交付或服务记录及内部审批记录放入受控保管范围,防止继续覆盖、删除或散失。随后,应以不预设责任的方式核对事实:是否存在真实供给或受供给、主体是否一致、资料是否准确、何时形成差异、是否有当期有效规则下的合法修正基础。对于不能立即确认的问题,应将已知事实、未知事项和资料缺口分开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依法作出真实、可验证的处理,而不是为了预设某种行政、民事或刑事结果。

如果有权机关提出合法问询,企业应基于核验后的材料如实回应,并保存提交版本和沟通记录。2007도3362关于旧法下实际取得提前退还及事后修正的判示,提示事后行为不能被过度神化为对既有事实的追溯改写;同样,也不应把该案扩大为对一切纠错、返还或说明的绝对否定。具体资料是否应更正、如何保存、是否需补充说明以及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都要由行为时有效的韩国法律、完整事实和有权程序决定。企业不得伪造、倒签、隐匿、毁灭或替换资料,不得虚构交易、借用名义、介绍中介违法资料或试图骗取提前退还。

将三个判例放回各自的审查位置

本篇的三个判例不能合并成一条简单结论。2021도7108聚焦旧法背景下第三人名义与实际经营关系中的资料主体识别,提醒应做多因素综合审查;2025도10232聚焦修正税务资料是否仍属于第10条第1项第1号税务资料,提醒修正名称不排除真实性审查;2007도3362聚焦旧法下无真实交易资料和以不正当手段实际取得提前退还的判断时点,提醒事后修正或自行返还不能自动追溯改变该案所涉既遂判断。每一判例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前提,均不构成对所有税务差异、所有修正资料、所有名义不一致或所有退还事项的当然结论。

此外,特许法院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未检得以普通增值税犯罪、虚假税务资料或欺诈性提前退还为中心的适格公开直接判例。即使实际交易中包含技术、软件、商标或许可元素,也不应仅凭这些元素回避税务资料真实性、主体识别和有效法条版本的审查。本文的建议始终限于真实交易、准确记录、职责分离、原始资料保存、依法修正和如实沟通;不构成任何个案责任判断、税务操作指引或规避调查建议。

合规清单

为了帮助经营主体系统性地核验增值税合规状态,特制定以下合规清单,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参考执行。该清单旨在提供预防性指引,不构成对特定个案的法律意见。

维度 核心核验事项 合规要求与留痕要点
主体身份核验 交易对手是否为实际经营主体 核对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实地考察经营场所;防范借名登记风险。
交易实质审查 税务资料是否对应真实货物或劳务 匹配合同、运单、验收单;确保服务内容具体可见;严禁“空转”贸易。
资料一致性 税务资料记载事项是否准确无误 核对金额、税额、日期及双方登记信息;确保与会计账簿及资金流吻合。
退税合规性 提前退还申请的事实基础 核验设备采购或出口事实;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评估退税款项的合法性。
修正程序管控 修正税务资料的开具是否合法 仅限法定事由;保留修正原因的支撑文件;严禁利用修正制度进行虚假记载。
职责分离机制 税务申报与业务审批是否相互独立 建立多级复核制度;确保财务部门能有效穿透业务实质;留存内部审批流转记录。
档案保存义务 原始凭证与税务资料的保存期限 依法保存所有交易原件及电子明细;确保在调查时能快速提取完整证据链。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在进行增值税犯罪合规分析与风险防范时,应以韩国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与大法院裁判要旨为准。以下是本次分析所依据的核心法源与判例链接,供深入研究参考:

  1. 韩国《增值税法》第32条:关于税务资料开具与修正的法定框架
  2. 韩国《税犯处罚法》第10条:关于虚假税务资料行为的刑事惩戒类型(2021年版本)
  3. 大法院2021도7108判例:借名经营下的税务资料主体识别与综合判断标准
  4. 大法院2025도10232判例:修正税务资料的法律属性与虚假记载的刑事责任
  5. 大法院2007도3362判例:无真实交易资料与欺诈性提前退还的既遂认定规则

结语

增值税资料制度的核心并非增加形式负担,而是让交易、主体和记录能够接受交叉核验。大法院2007도3362、2021도7108和2025도10232分别从无真实交易资料与实际取得提前退还、第三人名义下主体识别、修正资料真实性三个不同角度给出边界。企业需要避免两种极端:一是把任何资料差异预设为犯罪;二是认为只要有部分交易痕迹、事后补正或单方解释即可消除全部风险。采取任何行动时,应以行为时有效的韩国法律、正式交易文件、账簿、交付、资金和主体资料独立核验;坚持真实交易、准确记录、依法修正和如实沟通,而不通过虚构、借名、隐藏、毁证或规避调查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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