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请求人适格问题:AI发明的权利归属与无效宣告(大法院 2025. 1. 9. 判决)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请求人适格问题:AI发明的权利归属与无效宣告(大法院 2025. 1. 9. 判决)

引言:专利无效审判请求人适格的新挑战

在专利诉讼实务中,专利无效审判(특허무효심판)是竞争对手用来扫除市场障碍、应对侵权指控的最重要武器之一。然而,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以任何理由提起专利无效审判。韩国《特许法》(특허법)第133条第1项明确规定,对于”无权利者申请”(무권리자 출원)这一特定的无效理由,只有”享有申请专利权的正当权利人”(특허를 받을 수 있는 권리를 가진 자)或审查官才具有请求人适格(청구인 적격)。

随着技术交易的频繁以及人工智能(AI)生成发明的涌现,”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与流转变得日益复杂。当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其是否还能以”无权利者申请”为由提起无效审判?在AI发明的场景下,若无法确定”有权利者”,竞争对手是否还能提起无效审判?这些问题在韩国专利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韩国大法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判决(대법원 2025. 1. 9. 선고 2022후10814 판결),首次明确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发明人的请求人适格问题,并对未来AI发明的无效宣告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实务影响。

一、案情概要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甲是名称为”定风量控制方法”(정풍량 제어 방법)专利的实际发明人。该专利由被告乙作为申请人向韩国特许厅提出申请,并最终获得了专利权设定登记。原告甲随后向韩国特许审判院(특허심판원)提起专利无效审判,主张被告乙并非该专利的发明人,也未从发明人处合法继受专利申请权,因此属于”无权利者申请”,应当宣告专利无效。

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虽然原告甲是实际发明人,但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甲与丙株式会社(丙公司)达成了默示合意,将该专利的”申请专利权”(특허를 받을 수 있는 권리)转让给了丙公司。而被告乙正是丙公司的员工,其以个人名义申请了该专利。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发明人(甲)已将”申请专利权”合法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后,其是否仍具有以”无权利者申请”为由提起专利无效审判的请求人适格?特许审判院和特许法院(原审)均认为甲具备请求人适格,并在实体层面宣告专利无效。被告乙不服,向大法院提起上告。

二、大法院判决要旨

大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严格限制请求人适格的裁判标准。首先,根据韩国《特许法》第133条第1项前段的规定,”无权利者申请”这一无效理由的请求人资格,被严格限定为”享有申请专利权的正当权利人”(특허를 받을 수 있는 권리를 가지는 정당한 권리자)或”审查官”(심사관)。一般利害关系人(如竞争对手)不能以”无权利者申请”为由提起无效审判。

其次,大法院明确,判断审判请求人是否属于”享有申请专利权的正当权利人”,其时间基准应当是”审决当时”(심결 당시)。这意味着,即使请求人在发明完成时曾是正当权利人,但如果在审决作出时已丧失该权利,则不具备请求人适格。对于不具备请求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审判请求,审判机关应当直接作出驳回决定(각하결정),而无需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将上述法理应用于本案,大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申请专利权”在发明完成时确实原始归属于发明人甲,但根据甲与丙公司的默示合意,该权利已合法转让给丙公司。因此,在审决当时,甲已经不再是”享有申请专利权的正当权利人”,其提起的无效审判请求即为不合法,应予驳回。大法院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特许法院重审。

三、AI发明的困境:无法被宣告无效?

本案判决对实务界产生的最大震动,在于其可能导致纯粹由AI生成的发明面临无法被竞争对手宣告无效的尴尬局面。当前,韩国司法实务倾向于否认AI具备发明人资格。例如,在著名的DABUS案中,首尔高等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现行《特许法》,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AI不能作为发明人(서울고등법원 2024. 5. 16. 선고 2023누52088 판결)。如果AI不能成为发明人,那么在没有人类实质性介入的纯粹AI生成发明中,谁是”享有申请专利权的正当权利人”?如果AI使用者也被认定为不具备发明人资格,那么这类发明实际上就处于”不存在正当权利人”的状态。根据本案大法院的判决逻辑,竞争对手(作为一般利害关系人)不具备请求人适格,其提起的无效审判请求将面临未进入实体审理即被直接驳回的命运。这一法律漏洞,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利用AI生成发明、恶意获取专利权的”护身符”。

面对这一困境,韩国学界和实务界正在积极探讨立法层面的解决方案。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修订《特许法》第133条,将”无权利者申请”的请求人适格扩展至”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设立专门针对AI发明的审查机制,赋予特许厅审查官更广泛的职权介入权限,以填补这一制度漏洞。

四、比较法视角:中国与欧洲的处理方式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各主要司法管辖区对于”无权利者申请”的无效审判请求人适格,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在中国,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不限定为”正当权利人”。这意味着,在中国,即使是一般竞争对手,也可以以”无权利者申请”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相较于韩国的限制性规定,中国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公众对专利权的监督。在欧洲专利局(EPO)的体系下,任何第三方均可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提起异议(Opposition),且异议理由包括”申请人无权获得专利”。此后,如果专利权人与真正发明人之间存在权利归属争议,则需要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院进行”专利权归属诉讼”(Entitlement Proceedings)来解决,而非通过无效程序。

韩国的制度设计介于两者之间:在”无权利者申请”这一特定理由上,采取了与中国相反的严格限制立场,但保留了审查官的职权介入渠道,以防止明显不当的专利权被永久保留。这种设计的初衷是防止恶意竞争对手滥用无效审判程序骚扰专利权人,但在AI发明时代,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对于在中韩两国均有专利布局的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制度差异,制定差异化的专利维权和防御策略。

五、企业应对策略与实务建议

面对大法院确立的严格适格标准,中韩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和应对侵权指控时,应采取更为精准的策略。当企业作为专利权人面临”无权利者申请”的无效挑战时,应首先审查请求人是否真正具备”正当权利人”资格,通过调查发明人与请求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技术转让协议、职务发明规章等,寻找请求人已丧失权利或从未获得权利的证据,争取在程序阶段即驳回对方请求,避免进入复杂的实体技术比对。

若企业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疑似为纯粹AI生成,且试图以”无权利者申请”宣告其无效,由于自身不具备请求人适格,直接提起无效审判将面临被驳回的风险。此时,可采取以下替代策略:一是向韩国特许厅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促使审查官(심사관)依职权提起无效审判;二是积极挖掘该专利在新颖性(신규성)、创造性(진보성)、说明书记载要求(기재불비)等方面的缺陷,以一般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无效审判。在完善职务发明与技术转让合规体系方面,企业在受让专利申请权或处理员工职务发明时,务必签署书面且明确的权利转让协议,避免出现”默示合意”(묵시적 합의)等模糊状态,确保权利流转链条清晰,防范原发明人或第三方事后主张权利。

六、实务操作清单

场景 操作事项 法律依据
专利权人防御 收到无效审判请求后,首先核查请求人在审决时是否仍持有申请专利权;若已转让则提出适格抗辩 特许法第133条第1项
竞争对手进攻 以新颖性、创造性等一般理由提起无效审判,无需具备正当权利人资格 特许法第133条第1项后段
AI发明管理 记录人类发明人的实质性贡献,确保专利申请的合规性;避免纯粹AI生成发明的申请 大法院2024年DABUS判决
权利转让合规 签署书面、明确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避免口头或默示合意 特许法第37条
职务发明管理 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发明的权利归属 发明振兴法第10条

七、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我的公司在韩国被竞争对手以”无权利者申请”提起专利无效审判,应如何应对?

A:首先应立即核查该竞争对手是否具备”正当权利人”的请求人适格。如果对方只是普通竞争对手,而非该专利的真正权利人,则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出适格抗辩,要求直接驳回其请求,无需进入实体审理。这是最有效率的防守策略。建议立即咨询专业的韩国专利律师,收集证明对方不具备适格的证据。

Q2:我们公司开发的AI系统生成了一项技术方案,我们能否在韩国申请专利?

A:目前可以,但必须以参与AI系统开发或使用的人类员工作为发明人进行申请。韩国特许厅目前不接受以AI作为发明人的申请。建议在申请前,与专利代理师仔细梳理人类在发明过程中的实质性贡献,以确保发明人记载的合规性,避免日后被以”无权利者申请”为由发起无效挑战。

Q3:我是某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但当初将权利转让给了前雇主,现在发现前雇主的申请存在问题,我还能提起无效审判吗?

A:根据大法院本案判决,如果您已经将”申请专利权”完全转让,且在审决时您已不再是正当权利人,则您不具备以”无权利者申请”为由提起无效审判的请求人适格。但您仍可以以一般利害关系人身份,就新颖性、创造性等其他无效理由提起无效审判。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具体案情。

Q4:如何判断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否有效?默示合意是否足够?

A:韩国法院认可以默示合意方式转让专利申请权,但在实务中,默示合意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需要通过大量证据(如雇佣合同、工作职责描述、内部邮件等)来证明。为了避免权利归属争议,强烈建议签署明确的书面转让协议,明确记载转让的权利范围、对价和生效条件。

Q5:韩国特许厅的审查官在什么情况下会依职权提起专利无效审判?

A:根据《特许法》第133条第1项,审查官可以对任何理由的专利无效提起无效审判,包括”无权利者申请”。但在实务中,审查官主动提起无效审判的情况较为少见,通常需要有明显的公益理由或第三方的举报线索。如果您发现某项专利存在明显的无权利者申请问题,可以向特许厅提交书面举报,附上相关证据,促请审查官依职权介入。

八、结语

韩国大法院在”2022후10814″判决中,对专利无效审判中”无权利者申请”的请求人适格作出了严格界定,重申了专利申请权作为财产权的流转效力。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现行《特许法》的精准适用,更为未来应对AI发明的法律挑战敲响了警钟。企业在跨国专利运营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程序性要件的实务威力,在确权与维权博弈中占据主动。面对AI技术的迅猛发展,韩国专利制度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企业也应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提前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方莹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韩国法律实务经验和专利代理师资质,能够为中国企业提供从专利申请、无效审判到侵权诉讼的全链条专业服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联系我们。

九、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实务流程与诉讼费用评估

了解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实务流程,有助于企业在进行策略决策时对时间和成本有合理预期。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由特许审判院(특허심판원)负责审理,审判请求提出后,审判院首先会对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包括请求人适格、无效理由的合法性等。通过形式审查后,审判院会将请求书副本送达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审判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后,将就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审决(심결)。审决作出后,任一一方如对审决不服,均可向特许法院提起诉讼。在时间轴上,从提出无效审判请求到审判院作出审决,通常需要一年左右。如果对审决不服提起特许法院诉讼,则需要再加一年左右。因此,从提起无效审判到最终判决确定,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在诉讼费用方面,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审判请求费用相对较低,但如果需要委托韩国律师代理,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建议企业在提起无效审判前,先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无效理由的充分性和请求人适格,再决定是否提起无效审判。

十、中韩企业应对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整体策略

对于在韩国市场进行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韩国专利无效审判就是一把可以将对方的专利权”从根本上消灭”的利剑。当中国企业在韩国遇到专利侵权指控时,除了进行德法展开对抗(即证明对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匹配)外,还应当积极寻找对方专利在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记载要求等方面的缺陷,通过无效审判将其彻底消灭。在进行无效审判策略制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无效理由的充分性(是否有充分的先行技术支持);请求人适格(是否具备正当权利人资格);诉讼成本与诉讼期限(无效审判需要两年以上,是否符合企业的时间需求);和解策略的整体布局(是将无效审判与侵权诉讼并行,还是先进行无效审判再应对侵权指控)。建议中国企业在进入韩国市场之前,就对目标技术领域的韩国专利进行系统性检索和分析,提前识别可能面临的专利风险,并对高风险专利进行预先的无效分析,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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