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外观设计“恶意申请”的认定困境——仿品商抢注原创设计的法律对抗路径

韩国外观设计“恶意申请”的认定困境——仿品商抢注原创设计的法律对抗路径

引言:当“李鬼”在韩国注册了“李逵”的脸面

在跨境贸易的商业博弈中,最令人气愤的莫过于“李鬼”不仅模仿了“李逵”,还拿着“李逵”的画像去官府注册了专利,反过来指控“李逵”侵权。这种恶意抢注他人原创设计的行为,在韩国市场上屡见不鲜。

以中国某知名饮料企业的韩国维权案为例。该企业的冰红茶产品早在2017年就已出口韩国并建立起稳定的销售渠道。然而,2025年,一家名为某进口商的韩国进口商不仅开始大量进口包装高度相似的仿冒品,更在同年5月和6月,将该冰红茶的标签设计和瓶型设计,堂而皇之地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成功获得了注册(申请号:KR3020250018008M001、KR3020250022374M001)。

面对这种明目张胆的剽窃与抢注,中国原创企业在向韩国特许审判院提起无效审判时,除了主张该设计早已公开(缺乏新颖性)之外,还有另一条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路径——主张申请人是“冒认申请人”(모인출원인),其根本不具备申请该外观设计的合法权利。本文将深度解析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申请”与“无权利人申请”的无效事由,探讨原创企业的法律对抗路径。

一、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中的“正当权利人”原则

(一)只有创作者或其继受人才能申请专利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条第1项确立了外观设计权属的根本原则:“创作者或其正当的继受人,有权依本法规定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这一规定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始取得者必须是真正的创作者(창작자)。如果一个人只是看到了别人的设计,将其原封不动地复制或稍加修改后去申请专利,这个人被称为“冒认申请人”(모인출원인)或“无权利申请人”(정당한 권리자가 아닌 자)。

(二)无权利人申请是法定的无效事由

为了惩戒恶意抢注行为,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21条第1项第2号明确规定:如果外观设计注册违反了第3条第1项的规定(即申请人不是创作者或正当继受人),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官可以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注册无效。

在와某某冰红茶案中,仿品进口商某进口商显然不是该经典标签和瓶型的创作者,其也没有从中国原创企业处获得任何转让或授权。因此,其申请行为构成了典型的无权利人冒认申请,属于法定的无效事由。

二、大法院判例解析:如何认定“无权利人”的冒认申请?

(一)典型判例:대법원 2022후10401 판결

在韩国大法院2022후10401号判决中,大法院对“无权利人申请”的无效事由进行了深刻的阐释。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剽窃了第三方的设计,因此被告不具有申请权利,应宣告无效。

大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21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无效事由,是以申请人不具备同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权利为要件。只要证明该设计在申请之前,已经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创作完成,且申请人并未从该真正的创作者处合法继受权利,即可认定其为无权利人,其注册应予无效。”

大法院进一步强调,证明对方是“无权利人”的关键,在于证明在对方的申请日之前,真正的创作者已经完成了该设计的创作,并且该设计的内容已经以某种方式(不一定需要达到公知的程度)存在。

(二)与“缺乏新颖性”无效事由的区别与互补

在无效审判中,主张“无权利人申请”与主张“缺乏新颖性(先公知)”是两条并行的路径,它们在举证要求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 缺乏新颖性(先公知):要求证明该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认识的状态(如公开销售、网上发布)。如果设计只是在企业内部完成或仅在少数保密人员间流传,则不构成公知。
  • 无权利人申请(冒认申请):不要求设计必须达到“公知”的程度。只要能证明真正的创作者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了创作(如设计图纸定稿、内部打样),且抢注者通过某种途径(如商业洽谈、参观工厂、接触样品)接触到了该设计并进行剽窃,即可主张无效。

在와某某案中,由于该冰红茶早已在韩国大规模公开销售,因此同时满足了“先公知”和“被剽窃”两个条件,原创企业在提起无效审判时,完全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无效事由,形成双保险。

三、中国企业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举证策略

要在韩国特许审判院成功证明仿品商是“无权利人”,中国企业需要构建一条严密的证据链,证明“我先创作”且“你接触并剽窃”。

1. 证明“我先创作”(创作时间的锚定)

企业必须证明自己完成该包装设计的时间,早于抢注者在韩国的申请日(2025年5月/6月):

  • 原始设计档案:设计师的创作底稿、带时间戳的电子设计文件(如PSD、AI源文件)、内部确认邮件。
  • 在先权利证明:如果该包装在中国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版权登记,或者注册了立体商标,这些官方证书是证明创作时间的铁证。
  • 早期生产记录:最早的包材印刷合同、采购发票、生产批次记录。

2. 证明“对方接触并剽窃”(恶意性的揭露)

虽然外观高度一致本身就能强烈暗示剽窃,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抢注者曾经“接触”过原产品,将大大增加胜诉把握:

  • 历史商业往来记录:如果抢注者(某进口商)曾经与原创企业或其合法经销商有过询价、洽谈代理权等接触,相关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其恶意的关键。
  • 市场共存状态:证明在抢注者申请专利之前,原创企业的产品已经在韩国市场上流通,抢注者作为同行业的韩国进口商,完全有机会且必然接触到了该产品。
  • 细节比对分析:通过图文比对,指出抢注者的设计不仅模仿了整体形状,甚至连原创设计中某些非功能性的、纯装饰性的微小瑕疵或独特细节也一并抄袭,从而证明其并非独立创作,而是纯粹的复制(Dead Copy)。

四、比较法视角:中韩对待“恶意抢注”的态度差异

在打击知识产权恶意抢注方面,中韩两国法律既有共识,也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差异:

比较维度 中国法律实践 韩国法律实践
非创作者申请的后果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非创作者申请构成权属纠纷,可请求宣告无效或请求变更专利权人。 《外观设计保护法》明确规定“无权利人申请”为无效事由(第121条),可直接宣告无效。
对恶意抢注的惩罚性制裁 《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有明确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规定。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侵权行为。 韩国特许厅(KIPO)近年来加大了对“非正常申请”(恶意抢注)的审查力度,在商标领域有明确的拒绝事由,在外观设计领域主要依赖无效审判程序。
真正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宣告无效后,真正权利人若需保护,需自行重新申请(可能面临丧失新颖性的问题,除非符合宽限期规定)。 《外观设计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正当权利人的保护”:如果无权利人的申请被宣告无效,正当权利人在审决确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的,其申请日可追溯至无权利人的原申请日

关键洞察:韩国法律中的“正当权利人保护”条款(第44条)非常具有战略价值。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企业成功以“对方是无权利人”为由将其外观设计宣告无效,中国企业可以紧接着自己提交申请,且申请日可以追溯到抢注者的申请日。这为原创企业在韩国重新确立专利权提供了一条捷径。

五、实务操作清单:反击恶意抢注的战术步骤

面对韩国仿品商的外观设计抢注,中国企业应采取以下战术步骤:

  1. 锁定无效事由的“双管齐下”:在提交无效审判请求书时,不要仅依赖单一理由。应同时主张“违反第33条第1项(缺乏新颖性)”和“违反第3条第1项(无权利人申请)”,形成互补的攻击矩阵。
  2. 深入挖掘对方的恶意证据:委托韩国律师对抢注者(某进口商)进行背景调查,查明其是否属于专门的“知产流氓”(IP Troll),是否有抢注其他中国品牌的不良记录。如果有,将这些记录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特许审判院,有助于塑造对方“恶意剽窃者”的负面形象。
  3. 准备申请日追溯程序:在提起无效审判的同时,评估是否有必要在韩国重新申请外观设计。如果决定申请,需密切关注无效审判的结果,确保在胜诉审决确定后的30天法定期限内,依第44条提交追溯申请。
  4. 联合反不正当竞争维权:恶意抢注外观设计往往伴随着市场上的仿冒销售行为。在进行专利无效的同时,应依据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仿品商的商品形态模仿、包装混淆行为提起民事禁令与损害赔偿诉讼。

六、结语:用法律武器捍卫商业尊严

仿品商抢注原创设计,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虽然因“部分审查制”使得仿品商容易钻空子获得初步注册,但其完善的无效审判机制和“正当权利人”保护原则,依然为真正的创作者留下了伸张正义的通道。在와某某冰红茶案中,中国企业通过韩国经销商积极提起无效审判,是完全正确的维权第一步。只要证据扎实,揭露仿品商“李鬼”的真面目,不仅能拔除其抢注的专利毒瘤,更能为后续的市场清场和索赔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七、中韩两国关于”外观设计恶意抢注”的规制体系对比

在와某某冰红茶案中,某进口商作为进口商,明知와某某产品而抢注外观设计,其恶意昭然若揭。理解中韩两国对恶意抢注的规制差异,是制定有效反击策略的基础。

(一)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恶意抢注”一词,但通过”不属于现有设计”(新颖性)、”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抵触申请)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则有更为具体的规定。除了新颖性和创作容易性审查外,对于明知他人未公开设计而抢先申请的行为,韩国法院在实务中倾向于通过认定其”缺乏创作性”或违反”公序良俗”来进行规制。特别是当抢注者与原设计人存在业务接触(如进口商、经销商关系)时,法院对恶意的认定更为严格。

(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在中国,证明对方恶意抢注,通常需要提供双方存在贸易往来、邮件沟通、展会接触等直接证据。
韩国特许审判院在审查恶意抢注时,除了上述直接证据外,还会高度关注”设计的独特性与偶合概率”。若와某某冰红茶的瓶型与标签组合具有高度独特性,且某进口商的注册设计与之在细节上高度一致(如连标签上的中文字体、排版位置都雷同),即使缺乏直接的接触证据,审查官也可根据”高度相似性”推定其存在抄袭和恶意。

(三)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与赔偿

在中国,恶意抢注外观设计并滥用权利(如恶意投诉、发起虚假诉讼)的,原权利人可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韩国的惩罚力度更为直接。一旦认定为恶意抢注并被无效,某进口商不仅丧失权利,其在此期间基于该无效权利对와某某或其真实经销商发出的警告函、提起的诉讼等,均构成业务妨碍(업무방해)或不正当竞争行为。와某某可据此要求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八、와某某冰红茶案:从无效宣告到全面反击的战略部署

目前,와某某在韩国特许审判院的无效宣告程序预计8月初出结果。若结果利好,와某某应立即从防御转向全面反击。

(一)巩固无效宣告战果,防范拖延战术

某进口商极可能通过向特许法院上诉来拖延时间,企图在诉讼期间继续销售仿品获利。와某某律师团队需向特许法院申请”假执行”(가집행)或”临时禁令”(가처분),在终审判决前先行冻结对方的销售行为,切断其资金链。

(二)发起”业务妨碍”与”名誉毁损”反诉

若某进口商曾利用其抢注的外观设计,向韩国的海关、电商平台或实体超市投诉와某某的正品,导致와某某产品被下架或扣押。와某某在无效宣告成功后,可立即以”业务妨碍罪”和”名誉毁损罪”对某进口商提起刑事控告及民事索赔。这种反诉不仅能弥补经济损失,更是对侵权者的致命打击。

(三)重塑韩国市场的分销体系

法律维权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商业利益。在清理某进口商仿品的同时,와某某应借此机会整顿和重塑在韩国的官方分销网络。通过发布官方声明、公布授权经销商名单、引入防伪溯源系统等商业手段,恢复韩国消费者和零售商对正品的信心。

九、给中国出海企业的防抢注”避坑指南”

와某某的遭遇为广大中国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实战教材。为避免重蹈覆辙,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抢注机制。

(一)”防御性公开”与”防御性申请”并重

对于非核心设计,企业可通过在官方网站、国际展会、专业期刊上进行”防御性公开”,使其成为现有设计,从而阻断他人抢注的可能。对于核心产品包装,必须在产品出口前或参加海外展会前,向目标国提交”防御性申请”。

(二)善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在获得韩国当地的外观设计或商标权后,企业应立即在韩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一旦发现仿冒品或抢注者试图进口侵权产品,海关可依职权主动扣留,将侵权行为拦截在国门之外。

(三)建立海外维权基金与专业团队

海外维权成本高昂且周期漫长。企业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门的海外知产维权基金,并与韩国当地具有丰富涉外知产诉讼经验的律所(如浙杭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合作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遇到纠纷时,能够迅速响应,专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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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见FAQ解答

Q1: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后,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
A1:可以。无效宣告确定后,对方此前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如果能证明其抢注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如本案中曾有过业务接触),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Q2:除了无效宣告,还有其他反制措施吗?
A2:可以同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申请临时禁令,并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举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多管齐下。

九、中韩法律实务比较: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

在中韩两国的专利实务中,对于“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存在微妙差异:

  • 中国实务:中国《专利法》主要通过“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以及“先用权”来平衡。对于恶意抢注,往往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
  • 韩国实务:韩国《设计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恶意抢注”这一术语,但通过第33条第1项(公知设计)、第34条(容易创作)以及第46条(未受让权利者出愿)等条款构筑了严密的防线。特别是在韩国实务中,如果能证明抢注者与真正权利人之间存在过业务往来(如代理商洽谈、展会接触),法院会极大降低对其“独立创作”的信任度。
  • 举证责任倒置:在韩国,一旦中方企业证明了原版设计在韩国的公开时间早于对方的申请日,或者证明了双方有过接触,举证责任实际上就转移到了抢注者一方。抢注者必须证明其设计是独立构思的,这在面对完全一致的瓶型和标签排版时,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十、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合规实务清单

面对可能出现的恶意抢注,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防御机制:

  • 第1步:建立全球知识产权监测网。利用专业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或委托外部律师,定期监测韩国及其他主要目标市场的商标和专利公告。一旦发现高度近似的申请,立即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 第2步:参展与洽谈的保密措施。在赴韩参加食品展或与潜在客户洽谈前,务必签署保密协议(NDA)。即使未签署NDA,也要保留所有往来邮件、名片、会议记录,证明对方接触过该设计。
  • 第3步:防御性公开。如果企业认为某项包装设计不值得申请专利,但又不想被别人抢注,可以通过在公开的行业杂志、官方网站上发表该设计,使其成为“公知设计”,从而破坏任何人后续申请的新颖性。
  • 第4步:确权与维权的预算规划。企业在规划海外市场时,应将知识产权的确权费用和潜在的维权诉讼费用纳入预算。在韩国进行一场外观设计无效宣告和民事诉讼,律师费通常在数千万韩元级别,提前规划有助于在危机发生时迅速决策。
  • 第5步:海关备案的全球化。不仅要在本国海关备案,还应在韩国关税厅(KCS)进行知识产权备案。这相当于在韩国国门设立了一道防线,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海关可依职权主动中止放行。

十一、FAQ:恶意抢注与无效宣告实务问答

Q1:如果韩国经销商抢注了我们的包装设计,我们能否直接要求其将专利转让给我们?
A:韩国《设计保护法》规定了“正当权利人的权利返还请求权”。如果抢注者(如经销商)是未经许可盗用了你的设计进行申请,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专利权转移登记到你的名下。这比申请无效宣告更有利,因为无效宣告会使专利归于消灭,而转移登记则让你直接获得该专利。

Q2:我们如何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
A:证明恶意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双方之前的业务往来邮件、代理合同、会议记录;对方曾参观过你们的中国工厂或展台的照片;对方在抢注后向你们索要高额转让费的聊天记录或录音等。只要能证明对方在申请前“接触”过该设计,且双方存在特定的商业关系,法院很容易推定其具有恶意。

Q3:在无效宣告审理期间,对方起诉我们侵权并要求海关扣货,我们该怎么办?
A:如果确信对方的专利无效,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特许审判院的无效宣告结果。同时,针对海关扣货,可以向海关提交对方专利存在重大瑕疵的初步证据,并提供反担保金,申请海关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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