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场景
在当前的全球化商贸环境中,跨境商品流通与商标权地域性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未获得国内独家进口商或本地商标权利人明确授权的独立经营者,将在境外合法投放市场并标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进口至本国境内并进行销售的商业现象。在日常商业经营中,许多经营者常常持有一种朴素但法律风险极高的观念,即只要境外采购的商品属于海外正品、附有真实的商标标识,将其进口并销售就必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当构成商标侵权。然而,从韩国内国司法实践及中国即将生效的商标法律框架来看,这种将“购买海外正品”与“平行进口合法性”直接划等号的认识存在严重的法律盲区。
在韩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真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认定,从来不是仅凭“境外正品”这单一事实便能自动获得豁免的。韩国大法院在相关司法裁判中确立了一系列严格的事实门槛与审查要素,重点考察海外商标权利人或正当使用权人是否实际附标、国内外权利人或来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或经济上的密切关系、进口商品与韩国本地销售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品质上的实质差异,以及进口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和营业活动中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或营业主体产生混淆。与此同时,中国在2026年修订并通过了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该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新法在强化商标使用诚信、规范专用权范围、明确正当使用边界以及完善执法与证据保全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调整。然而,细究中国现行及新修订的法条文本,可以发现立法并未专设“平行进口”或“商标权枯竭”的专门制度,无法简单宣称中国新法已经明文确立了无条件国际枯竭原则或者一律禁止平行进口。面对中韩两国在商标保护、市场监管与跨境流通领域的制度差异,进出口企业、品牌权利人及供应链经营者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跨境平行进口背后复杂的法律门槛与应对边界。
核心裁判规则
为了准确理解跨境真品平行进口的司法尺度,必须深入剖析韩国大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判例。其中,韩国大法院1997年96도2191号判决与韩国大法院2010年2010도790号判决构成了审查真品平行进口合法性的核心裁判基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两起案件的真实案由均为商标法违反刑事案件,属于刑事司法审判范畴,而非简单的民事商事纠纷,这充分说明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严格审查的平行进口行为甚至可能触及刑事法律底线。
在韩国大法院1997年96도2191号商标法违反刑事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国外制造销售的商品与韩国国内专用使用权人制造销售的商品不能认定彼此在品质上无差异或来源相同,且境外权利人与韩国国内专用使用权人之间不存在同一人、同集团或共同支配控制等特别法律或经济关系,那么所谓的真品平行进口仍然可能构成对韩国国内专用使用权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同时,裁判明确指出,经营者不能仅仅因为主观上擅自相信平行进口行为合法且未主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就当然排除其侵权故意。该裁判确立了品质同一性与来源关联性的核心红线,打破了“只要是海外真品就绝不侵权”的迷思。
在韩国大法院2010年2010도790号商标法违反刑事案中,法院进一步系统阐述了不构成韩国注册商标侵害的三个关键附带条件:第一,境外商标权人或正当使用权人应当在商品上实际附标;第二,境外权利人与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律、经济上的密切关系,或者存在其他足以认定两者属于相同商业来源的事实;第三,进口商品与韩国商标权人的本地产品之间不存在品质上的实质差异。在该案中,由于韩国专用使用权人通过独立的设计、本地化生产以及专门的广告投入,在韩国市场将自己塑造为独立的商品来源,大法院最终未认可进口商品与韩国本地来源的实质同一性,从而认定相关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此外,大法院在该案中特别强调,海关等行政通关标准与监管程序并不能直接拘束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商标侵害与平行进口实体合法性的最终判断。这些裁判规则清晰地向市场表明,真品平行进口在韩国法下受制于严格的多维事实门槛,绝非不加区分的无条件放行。
争点拆解
围绕上述韩国大法院的核心判例以及跨境贸易的实际场景,真品平行进口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核心争点之上,每一个争点都直接决定了法律责任的认定方向。
第一个争点是正当附标与来源同一性的事实认定。在跨境贸易中,商品流转环节众多,进口经营者往往仅凭境外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装箱单或外观包装来主张商品系境外正品。然而,韩国司法实践强调,必须穿透表象审查境外商标权人或正当使用权人是否依法进行了真实附标。如果涉案商品的商标系在未经授权或来源不明的境外加工环节加贴,或者其流转路径脱离了合法的商标权人控制范围,则即便外观相似,也不能自动认定其具备合法的来源基础。商业主体不能以单方陈述或外观相似替代严格的来源证据链。
第二个争点是共同控制与法律经济关系的穿透式审查。当境外商标权利人与韩国国内注册人或专用使用权人属于不同主体时,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股权关联、集团控制、特许经营契约或经济利益上的密切绑定,是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关键。如果境外母公司与韩国子公司或独立专用使用权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相互独立,且本地使用权人通过长期的独立经营、研发或本地化投入在韩国市场确立了独特的商誉,那么境外其他关联方甚至非关联方生产的商品流入韩国时,就极易割裂消费者对本地商业来源的信赖,从而无法享受平行进口的抗辩豁免。
第三个争点是品质实质差异与消费者信赖保护。平行进口商品与韩国本土合法销售的商品之间,往往在成分、规格、安全标准、电压适配、包装语言、保质期管理或售后服务承诺等方面存在细微或显著的差异。韩国司法审查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存在任何微小差别,而在于这些差异是否达到“实质差异”的程度,是否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使用体验以及对商标声誉的信赖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如果进口商品在品质控制、安全标准上与韩国本土标准存在冲突,损害了本地长期积累的商誉,则不能以“真品”为由主张豁免。
第四个争点是主观故意与合规认知边界。在刑事及民事追责过程中,进口商经常以“对境外供应链不知情”或“以为正品天然合法”作为免责抗辩。然而,根据韩国大法院的相关裁判精神,商业经营者在从事跨境平行进口时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单纯未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未对供应链来源及品质一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不能当然排除其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者必须建立起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合规审查与证据留痕机制。
韩国法路径
在深入分析韩国司法路径时,必须明确把握其适用边界与法律性质。韩国大法院在1996도2191号与2010도790号刑事判例中所阐明的各项规则,本质上属于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下的司法解释与裁判准则,属于纯粹的韩国法范畴。这些裁判并非针对中国市场的平行进口纠纷,更不是中国新修订《商标法》的直接适用依据。同时,韩国海关的行政通关标准、产品安全监管规范以及行政执法指导意见,与韩国法院在具体侵权诉讼中所适用的实体法标准之间,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正如大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行政通关程序的合规并不能直接拘束法院在司法诉讼中对商标权侵害与平行进口实体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在韩国法路径的实际运作中,法院对平行进口的审查遵循“个案事实查明”与“综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司法机关不会预设“平行进口一律合法”或“平行进口一律违法”的二元对立结论。相反,审判机关要求主张平行进口合法的经营者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逐一证明其商品满足境外正当附标、国内外来源具有法律经济密切关系、且与本土产品不存在品质实质差异等硬性条件。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完整、确实、充分的供应链与品质比对证据,或者涉案商品在韩国市场已经对本土独占使用权人的商誉与独立来源构成了实质干扰,那么即便该商品在境外采购渠道上具备某种意义上的“物理正品”属性,依然无法逃脱违反韩国商标法的法律制裁。这种司法路径体现了对商标商誉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平竞争秩序的高度重视。
中国法路径
将视角转向中国法体系,中国2026年修订并通过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跨境平行进口与商标权枯竭问题,必须在认真研读中国新法条文的基础上作出客观、严谨的法律定位。首先必须强调,中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法条文本中并没有专门设立“平行进口”或“商标权枯竭”的专门制度,因此在任何法律分析或商业实务中,都不能主观声称中国新法已经明文确立了无条件国际枯竭原则,亦不能武断宣称新法一律禁止平行进口。具体的跨境平行进口争议,应当结合新法的各项实体与程序条款,视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综合认定。
为了清晰展示中韩法律在规制进出口与商标保护方面的维度对比,特整理核心法律要素对照表如下:
| 法律维度 | 韩国大法院司法实践(核心参考) | 中国新商标法(2027年1月1日施行) |
|---|---|---|
| 制度法定性 | 未设单一免责条款,实行多维事实要件综合审查 | 未专设“平行进口”概念,依据诚信、范围与侵权规则裁量 |
| 来源与附标要求 | 要求境外正当附标及国内外来源具有法律/经济密切关系 | 依据第9条诚信原则及第71条专用权核定范围进行界定 |
| 品质控制标准 | 严格审查进口品与本土品之间是否存在品质实质差异 | 强调商标使用人对商品质量负责及正当使用边界(第9、73条) |
| 行政与司法关系 | 海关通关等行政标准不拘束法院对商标侵权的实体裁判 | 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并行,执法调查与证据保全程序规范(第74-80条) |
在新法框架下,经营者和权利人可以重点围绕以下核心条款构建合规与应对边界:
- 根据新法第9条之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禁止滥用商标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条款要求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进口经营者,在商事活动中均须恪守诚信与品质底线。
- 根据新法第71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为厘清平行进口商品与核定商品之间的权利边界提供了法定依据。
- 根据新法第72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列举规定,结合第73条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探讨指示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或表明真实来源的正当使用边界。特别是当平行进口行为伴随着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或破坏商品质量同一性时,可能落入侵权风险区。
- 根据新法第74条、第76条、第79条和第80条关于争议处理、行政执法调查、证据查询、文件资料查阅复制以及诉前临时措施与证据保全的规定,为权利人维权和经营者合规抗辩提供了清晰的程序路径。
- 根据新法第87条之规定,明确该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涉及新法的合规安排与争议应对均需遵循时间效力规则。
此外,在国际法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为争端解决之目的,在符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这一条款表明,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并未以争端解决机制直接统一各成员国关于权利穷竭的选择。因此,任何涉外经营主体都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其在中国的平行进口活动可以免除本国的商标、产品安全、海关监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务。
证据与履约留痕
在面对复杂的跨国商标平行进口争议时,无论是品牌权利人还是独立进口经营者,成败的关键往往在于是否建立了一套合法、严密、可验证的证据矩阵与履约留痕体系。缺乏扎实的证据支撑,任何商业抗辩都将流于空泛。
首先,进口经营者必须建立完整的合法供应链溯源证据链。应当留存境外合法采购的原始发票、海外供应商的身份及资质证明、完整清晰的物流运输单据、海关报关及完税凭证。这些文件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闭环,以证明涉案商品确系在境外合法市场上由商标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正当主体投放。严禁采用任何伪造采购文件、篡改或重用产品序列号、撕毁或隐瞒原始标签等违法违规手段,因为此类行为不仅将直接触发商标侵权认定,更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发票或触犯刑律。
其次,必须建立产品品质与合规一致性检验记录。针对跨境进口商品与境内授权销售商品之间可能存在的规格、成分、包装或说明书差异,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客观、科学的品质比对检测,形成详实的品质检测报告。同时,应妥善保存境外产品的原始说明书、标签标识及合规认证文件,确保在面临行政执法调查或司法诉讼时,能够依据中国新法第31条关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向有权机关提供清晰的证据材料。
再者,权利人与进口商在日常履约过程中,均应严格对照中国新法第74条、第76条关于行政执法调查、文件资料查阅复制,以及第79条、第80条关于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法定程序,规范自身的信息披露与文件管理。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法务与合规留痕档案,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合法的证据固定与权利抗辩,有效防范因证据缺失或灭失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基于上述韩国司法实践的审慎标准与中国新法条文的合规坐标,中韩跨境品牌企业、境外供应商以及平行进口经营者应当未雨绸缪,构建分层分类的合规风险管理与争议处理预案。
对于品牌权利人而言,应当构建以“全球供应链监控、国内外商标确权协同、品质差异化比对与快速维权响应”为核心的立体化防御预案.权利人应当密切关注境外各授权区域的产品流向,通过技术防伪、序列号追踪及海关备案等合法手段,加强对非授权跨境流入商品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平行进口商品流入目标市场且伴随品质受损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及时依据中国新法第74条、第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收集侵权证据并申请行政查处或诉前证据保全,坚决维护本地长期积累的商誉与消费者信赖。
对于独立进口经营者与供应链企业而言,则应当建立以“合法源头审计、品质实质同一性评估、广告宣传合规审查与争议应急响应”为核心的合规治理体系。在开展跨境采购前,必须对境外供货商的商标权合法性、产品真伪及品质标准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在宣称和销售过程中,严格避免使用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系“官方总代理”或“授权专卖店”的营业标志或广告用语,切实防范因混淆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风险。在遭遇权利人投诉、行政查封或司法诉讼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切忌采取隐匿证据、恶意投诉或规避监管的不当操作。
合规清单
为了便于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对照落实,特制定跨境平行进口与商标合规操作清单如下:
- 供应链尽职调查:核实境外供应商的合法主体资格、境外商标权归属及正当附标情况,拒绝采购来源不明、渠道存疑的商品。
- 合法凭证完整留存:妥善保存海外采购发票、物流单据、海关报关单及完税证明,确保供应链条证据链条闭环、真实、可追溯。
- 品质实质一致性评估:对照境内授权商品标准,审慎评估进口商品在成分、规格、安全及包装上是否存在实质差异,必要时进行专业检测。
- 广告与营业标志审查:严格区分商品销售说明与营业主体宣传,杜绝使用任何暗示“官方总代理”“品牌特许授权”的虚假或引人误解标识。
- 诚信合规与权利不滥用:贯彻中国新法第9条诚信原则,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严禁恶意抢注、虚假投诉或滥用诉权。
- 争议应急与程序合规:熟悉并遵守中国新法关于行政执法调查、证据查阅及诉前保全的法定程序,依法配合调查并妥善保存合规档案。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参考并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官方指引及司法裁判依据如下:
- 中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参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关于2026年修订商标法的公告与全文。
-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条:参见WTO官方网站TRIPS协定法条文本。
- 韩国大法院1997年96도2191号判决:参见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官方判例检索系统。
- 韩国大法院2010年2010도790号判决:参见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官方判例检索系统。
- 本法律分析文章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中韩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通关、产品监管、经销合同、投诉或诉讼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上述韩国判例仅为韩国法下的相邻规则,真实案由并非中国新商标法、涉华品牌或中国通关专案。中国2026年修订商标法不当然改变韩国对来源、品质、广告和经营主体表示的判断;具体结论仍取决于韩国届时有效法律、案卷事实和有权机关或法院的独立审查。
结语
综上所述,跨境真品平行进口绝非简单的“海外买到正品即可畅行无阻”,而是受到境外合法附标、国内外来源之法律经济密切关系以及品质实质差异等多重事实门槛的严格制约。韩国大法院在相关刑事裁判中所确立的审慎标准,凸显了司法机关对商标商誉与消费者信赖的坚定保护。与此同时,随着中国新修订《商标法》即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法条未专门设立平行进口制度的背景下,企业更应当依托诚信原则、专用权边界、正当使用规则与严密的证据合规体系,审慎评估跨境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唯有通过源头溯源、品质检验、广告规范与程序留痕的全方位合规治理,中韩两国市场的经营主体才能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行稳致远,实现商业价值与法治合规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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