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场景
企业在集团内部以合同、出资、人员交流或业务安排等方式建立关联关系后,常面临两类法律监督:一为税务机关依据国税相关特别规则判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并据此调整税务处理;二为公平竞争监管机关依据强制公开或禁止自益交易的规则审查集团内交易是否不当归属利益。实践中,当事人经常询问:同属公开的企业集团或有事实控制关系,是否自动构成国税上或公平交易法上认定的“特殊关系”?在对具体交易做出税务处理或竞争法合规判断时,应当如何分层审查并配置举证责任与程序证据?本文在不超出已核验法源与判例的前提下,提供系统性分析与合规建议,帮助律所为客户构建合法、可核查的内部治理与外部应对路径。
核心裁判规则
对适用范围与证明方法的核心规则,可由以下已发布的法文本与判例抽取要点:
- 关于企业集团与事实控制的立法表述。《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施行令》第4条规定,企业集团范围中,事实控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例如合计持股达到法定比例并为最大出资人、通过合同或合意任免代表理事、选任管理层一定比例、对组织变更或重大决策施加支配性影响、人员交流、超出通常范围的资金资产商品服务交易或债务保证、以及社会通念上的经济同一体表示等,但这些指标须置于整体结构与具体事实中综合判断,任一单项不当然成立认定。该条文本是界定“集团范围”与事实控制判断的实务起点,适用于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范围认定与相关监管实践。详见官方施行令文本:施行令第4条(法务部公告)。
- 国税特别规则的分类与适用。《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1条之2将特殊关系分为亲属关系、经济关联与经营支配关系;对法人部分,进一步规定当该法人属于《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时,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被纳入经营支配关系范围。该条用于国税法体系中识别特殊关系的范围;任何具体税务项目、调整依据、申报义务或法律后果,仍须另依行为时适用的实体税法、程序规范与完整事实逐项核验。见官方施行令文本:国税基本法施行令 第1条之2。
- 公平交易法第47条的禁止对象与交易类型。新修《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47条禁止已规定公开的企业集团内国内公司,通过规定交易向同一人及其亲属等特殊关系人不当地归属利益;该条涉及的被约束交易网络包括同一人及特殊关系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国内关联企业以及对其再控股的国内关联企业,交易类型涵盖显著有利条件、重大业务机会、有利金融交易以及未经合理考虑或与其他经营者相比在相当规模上进行的交易等。此条为公平竞争监管层面对集团内部自益交易的直接禁止规则,适用于已被主管机关规定为适用该条的企业集团与特定交易。详见条文本: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 第47条。
- 关于“正常价格”与“不当”判定的大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在2017두63993号判决中(旧公平交易法语境)指出,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正常价格”应优先参照与独立主体在时间、种类、规模、期限、信用状态等相近条件下实际形成的交易价格;若采用相似实例推定,则须合理调整影响价格的差异;是否“不当”需就关系、目的意图、经过、当事人经济状况、交易规模、归属利益与持续期间等因素作综合评价。在行政处分争议中,主张行政处分合法性的一方须对不当性承担证明责任。该判例对公平交易法第47条下的不当性评估与举证分配具有借鉴意义。参见判决要旨:大法院 2017두63993 判决摘要。
- 国税规则下的证明义务与个案化要求。最高法院在2021두52464号判决(地方税背景)强调,旧地方税施行令并未规定仅因同属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彼此即当然构成税法意义上的特殊关系;如主张通过事实影响形成经营支配关系,须就法律要求的主体、相对公司与具体控制路径提出证明;若两个公司分别被共同上位控制者影响,并不自动等同为两公司互相支配。该判例在国税特别规则适用中提醒:关于特殊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与证据范围需根据税法或相关特别规则的要件逐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参见判决文本摘要:大法院 2021두52464 判决摘要(相关说明)。
争点拆解
围绕“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交易”的法律争点可分为四个层次:
- 关系认定层:某公司与他公司是否属于国税法上的“特殊关系”或公平交易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集团内关系”?该层次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文本与程序。
- 范围与主体层:若认定存在关联关系,应当确定被认定的范围是仅限交易相对方,还是扩展至管理人员、再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主体,分别触及国税施行令与公平交易法第47条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不同涵盖标准。
- 交易定性层:交易是否属于第47条列举的“显著有利条件”“重大业务机会”“有利金融交易”或“未经合理考虑的大规模交易”?若涉及税务层面,除特殊关系范围外,是否存在相应实体税法的调整要件、事实基础与程序前提?
- 举证与程序层:在行政查处或税务调整争议中,谁负举证责任、哪些证据足以证明或反驳关系与交易不当、以及当事人应如何在行政复议/诉讼中组织材料?
这些层次相互关联,且依据不同法源(国税施行令与公平交易法)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救济路径不同,必须分层处理以避免概念混淆。
韩国法路径
在具体案件中,建议按照以下法律路径分步认定与审查:
- 先就适用法源进行分类:如果争点涉及税务调整或税法优惠/例外,优先依据《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1条之2关于特殊关系的分类与适用范围;若争点涉及集团内部的自益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被禁止的利益归属,应以《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47条及其施行细则、施行令的企业集团认定标准为分析依据。参见两项施行令条文:国税施行令第1条之2请参阅官方链接;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认定参考施行令第4条与第47条主体规定可对照阅读。
- 在事实认定阶段采用分层事实链:区分(A)直接股权与契约性控制、(B)人员与治理安排、(C)持续性与规模性交易行为、(D)外显的经济同一体象征。依据KLRI关于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的英文本可辅助把握制度术语,但所有法律结论应以韩文官方文本为准。
- 在交易定性上,适用第47条时须对照条文中列举的交易类型并进行经济实质分析;在税务调整上,须参照国税施行令所规定的特殊关系类别并核对是否满足法定要件。第47条下“不当”评估可引参照最高法院对正常价格与不当性的判断方法(见2017두63993),并据此评价是否存在利益转移或不当优待。相关条文见:第47条官方链接与判例要旨:大法院 2017두63993。
- 将举证责任置于算法框架:对行政机关而言,若其主张交易“不当”,依据相关判例须基于可比交易或合理推定提供证明;对于主张不存在特定特殊关系、或主张交易具独立决策与市场化依据的一方,应当依具体法律关系提交可供审查的资料,例如独立定价依据、独立决策记录、市场报价或第三方合同;这些资料的证明力仍须结合适用规范和完整事实判断。大法院2021두52464对于税务情形的解释强调:若主张事实支配存在,则须就主体、相对公司与具体的支配路径提出证明,不能以集团名义作普适认定。相关判示请参阅:大法院 2021두52464 判决摘要。
证据与履约留痕
证据治理在国税与公平交易审查中均为核心环节。基于不超出合法合规范围的原则,应优先保存可证明交易独立性与决策过程透明性的文件。推荐的证据类别包括下列,但须按案情选择:
- 法人治理与决策记录:董事会或代表理事任免议案记录、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董事会表决记录、独立董事意见记录等,证明任免与指示程序是否独立或存在关联方干预。
- 合同与交易文件:完整的交易合同、招标文件、价格构成明细、服务水平协议、履约验收单、付款安排与担保合同等,展示交易条款与定价依据。
- 市场比较与定价支撑:外部供应商报价、第三方市场调研、可比交易清单、转让定价报告或独立审计/估值报告,以支撑所主张的市场价格或交易条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资金流与会计记录:银行流水、会计分录、应收应付账款明细、关联方往来账龄分析,显示交易的资金流向与经济实质。
- 人员与治理往来证明:人员借调协议、岗位说明、绩效考核与薪酬决策记录,说明人员交流是否构成对经营决策的实质性影响。
- 通信与内部备忘:电子邮件、内部备忘录、会议记录等,能说明交易发起、谈判过程与定价考量,注意符合法律保存与隐私合规。
- 第三方证言或专家意见:在必要时,独立第三方对市场价格、行业惯例或交易合理性的书面意见可作为辅助证据。
证据收集应有时序性与完整性,避免事后补证被认定为选择性文件。任何证据治理建议都不得涉及隐匿、伪造或协助规避监管的行为。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基于上述法律路径与证据重点,企业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定下列合规预案与处理流程,以在可能的国税稽核或公平交易调查中降低争议与不确定性:
- 集团关系图谱化:制定标准化的集团结构图与控制链路说明档案,明确股权比例、治理安排与关键合同的法律性质,便于根据不同法律规则(国税施行令、第47条、施行令第4条)进行条目式比对与适用判断。
- 交易前合规审查程序:对拟开展的集团内重大交易设定审批门槛,要求法律合规、财务可行性、市场比较报告与独立董事或合规委员会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文件。
- 定价与可比性机制:对于跨关联交易保存完整的可比性分析与定价模型,必要时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出具估值或转让定价报告,作为税务或监管部门审查时的初步证明材料。
- 信息公开与沟通策略:在法律要求的公开范围内,保持与监管机关的沟通记录与回应档案,必要时在复议或诉讼阶段提供完整的行政沟通链路。
- 应对流程与证据保存规范:发生稽核或调查时,启动法律团队与审计团队的联合应对小组,遵循证据保存规范(包括电子数据的保全),同时避免在未获得律师建议前作出对外表述。
上述预案着重于提高交易透明度与可审计性,并非规避监管;设计时应确保所有程序、报告与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合规清单
- 在开展集团内重大交易前:准备交易说明书、可比市场报价、独立定价报告或估值报告、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审议纪要。
- 若交易涉及贷款、担保或优惠金融条件:保存贷款合同、利率构成说明、担保范围与第三方市场利率比较数据。
- 若交易为资产或业务转移/授权:保存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报告、业务协议、对价构成与付款条款、验收与交割记录。
- 治理相关:维护完整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代表理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职责分配文件、独立董事意见汇总表。
- 人员交流与成本分摊:备置人员借调协议、成本分摊协议、内部服务协议与相应发票或账务处理凭证。
- 保存期限与可访问性:依据公司档案管理与监管要求,确保关键证据至少在潜在争议可能期内可检索与出示。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为便于深入研读,列举本文所依主要判例与法条,并说明其适用范围与参考价值:
| 法源/判例 | 适用范围与要点 | 出处链接 |
|---|---|---|
| 《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施行令》第4条 | 用于判定企业集团范围与事实控制的多元指标,强调应整体与具体事实中判断,任一单项不当然成立。适用于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认定与第47条的主体识别。 | 施行令第4条 |
| 《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1条之2 | 将特殊关系分类为亲属、经济关联、经营支配关系;对法人若属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则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及管理人员被纳入经营支配关系范围。仅用于国税法体系中相关特殊关系范围的识别;具体税务调整或税收待遇仍须依据相应实体规则另行审查。 | 国税施行令 第1条之2 |
| 《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47条 | 禁止集团内通过规定交易向同一人及其特殊关系人不当地归属利益,规定交易类型与被约束的企业网络范围。适用于对集团内部自益交易的直接禁止及合规审查。 | 第47条 |
| 大法院 2017두63993 | 对价格是否为正常价格及“不当”评估提供方法论,强调以独立交易的实际价格为优先参照,并在行政处分争议中就不当性承担证明义务。对于第47条下的不当评估具有实务指导意义。 | 大法院 2017두63993 |
| 大法院 2021두52464 | 在税法背景下强调,单因同属公平交易法企业集团并不自动构成税法上的特殊关系;若主张存在事实控制或经营支配,应就主体、相对公司及控制路径提出证明,证明责归属随具体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而定。 | 大法院 2021두52464 |
| KLRI 英文资料(制度术语交叉参照) | 提供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的英文解释,用于术语与制度结构的参考,但不得用于替代韩文官方文本的法律结论。 | KLRI 英文页面 |
结语
在集团内部形成的关联关系一方面可能触及国税上的特殊关系认定,影响税务处理;另一方面亦可能落入《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第47条对集团内自益交易的禁止或审查范围。本文强调分层审查:先确定适用的法源与认定主体(国税施行令或第47条),再具体界定关联范围与支配路径,接着以可比交易与事实证据评估交易是否“不当”,最后明确在行政程序中各方的举证责任与可提交的证据类型。实践中,集团名义与事实控制并非自动转化为税法或竞争法上的特殊关系或违法;必须在法条要件与判例标准下逐案判断并以完整的履约与治理记录加以支撑。对于律所而言,为客户设计合规方案应优先建立透明的证据链、清晰的内部审批与独立定价机制,并在面临调查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可核查的证明材料。在进一步处理个案时,建议结合本文所列的施行令条文与判例全文进行细致比对,并在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路径寻求最终法律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主张的有效实现。
涉韩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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