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新材料专利中的参数发明合规要点:定义、测量、工艺与无效证据的六项控制

韩国新材料专利中的参数发明合规要点:定义、测量、工艺与无效证据的六项控制

问题场景

围绕韩国参数发明专利,跨境材料团队最常见的误区并非“有没有一个漂亮的数值区间”,而是未能把“参数”放回到以说明书为核心、以证据链为支撑的合规框架。面向希望达成韩国新材料专利申请合规与韩国参数发明无效应对双重目标的企业,本篇以倒金字塔展开:首先概述六项控制点与相应法律风险,然后循着申请文件与争议证据的时间线,逐层对接韩国《特许法》与KIPO审查基准以及关键判例。

六项控制点及其法律后果要点如下:第一,参数定义与权利要求必须以技术含义清晰、边界可核的语言呈现,否则落入第42条“清楚性/支持/可实施性”风险;第二,测量SOP(方法、条件、设备、统计口径)要在申请日前完成并写入说明书,避免大法院2017후1298与特许法院2007허7297所揭示的“不同定义或方法换算导致同质性争议”;第三,制造工艺与完整方法的可复现性必须让通常技术人员无须过度实验即可实施,这与大法院2020후10292直连;第四,原始数据与临界点设计要能证明参数—效果的因果逻辑,否则易被特许法院2020허6606、2018허8265认定为“常规范围选择”;第五,申请与公开时点须匹配第64条要求,术语与口径可通过KLRI英文条文页面事先统一,降低跨境沟通偏差;第六,审查阶段与无效阶段的证据回溯能力决定稳定性,必须能按KIPO 2026审查基准逻辑,证明定义—测量—制造—效果的同一申请日证据链闭环。

韩国新材料参数专利的稳定性,不由参数名称的陌生程度决定,而由定义、测量、制造、比较和效果能否在同一申请日证据链中相互印证决定。

合规风险概述:若仅以“新奇”的物性数字写入权利要求,未于说明书交代其技术意义、测量与制造的再现实证,则可能同时失分于第29条的进步性与第42条的可实施性/清楚性;在无效审理中,若对比文献与不同测量法之间可被合理换算为“实质相同”,新颖性亦可能被事实否定。相反,如参数的临界范围内外呈现显著效果差异,并与具体制造路径、测量条件一体证明,通常更有机会在答复与诉讼中存活。

本文两类去标识化场景贯穿全文:其一,某跨境研发团队拟以新物性指标提交韩国申请,面临“定义不统一、SOP未固化、制造路径尚未完全复现”的准备问题;其二,某已注册的韩国材料专利在无效程序中被指“与先前技术仅是参数表述不同”且存在多种测量方法,面临“换算—同质性—效果链”的攻防。两类场景均不涉品牌、个人或配方信息,以突出可通用的证据治理。

下文将据韩国《特许法》与KIPO审查基准在材料类(如合金、聚合物、粉体、复合材料等)参数表达的共性要求,结合大法院与特许法院的裁判规则,细化六项控制点的证据化落地路径。

核心裁判规则

首先,参数发明并非独立的法定类别,它只是表达材料或方法特征的一种技术语言,仍须同时通过韩国《特许法》第29条的新颖性与进步性审查,以及第42条关于说明书可实施性、权利要求支持与清楚性的检验。韩国法令信息中心页面载明该法施行日为2025年11月11日,对产业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第29条)、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第42条)及申请公开(第64条)的规范为参数相关案件提供总框架,链接参见此处。

在“物之发明”的参数表达上,大法院2017후1298明确两重基准:其一,可实施性——通常技术人员在申请时技术水平下,无需过度实验或特殊知识,即可依据说明书生产、使用该物并充分预见效果,则满足第42条的实施可能性;其二,新颖性/同一性判断——若参数能通过不同定义或测量方法换算为先前技术的相应特征且结果实质相同,或具体实施方式实质相同,可能仅属不同技术表达;而无法证明实质同一时,不可仅凭“参数表述”否定新颖性。同时,若参数解决不同技术课题并产生特有效果,或范围内外具有显著效果差异,进步性不当然被否定。参见裁判要旨链接此处与最高法院新闻页面此处。

对“生产方法之发明”的参数表达,大法院2020후10292强调:说明书须使通常技术人员能够使用权利要求所特定的整个生产方法。应结合参数定义、技术意义、特性值或变量的测量方法及其条件等“参数确认手段”一并判断;若需要过度实验或特殊知识才可依说明书使用该方法,可能不满足第42条第3项第1号的实施可能性。链接参见此处。

特许法院2007허7297进一步落地了“可测量性与清楚性”的细节阈值:单写仪器名称不足以替代对测量部位、样本选择、截面或三维状态、统计口径、均值或极值、数据处理等规则的明确说明;这些欠缺可能同时影响第42条的可实施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链接参见此处。

关于进步性,特许法院2020허5740指出:当参数对象、测试介质、测试条件与次数与先前技术不同,且针对不同技术问题并带来先前技术不可直接预期的特有效果时,参数可支持进步性;但这不意味着仅更换测试介质、仪器或名称即可取得进步性,申请人需证明“测量对象—介质—时点/次数—失效模式—效果用途”之间的技术链闭环。链接参见此处。

数值范围的“临界意义”与“可预测选择”边界,见特许法院2020허6606与2018허8265:前者表明,若未说明参数分界的技术或临界意义,且性能数据不能显示与具体参数之间的因果关系,该范围可能被视为通常、反复实验可得的常规选择;后者则强调,若数值限定只是既有技术课题与效果的延长线,说明书需以具体的质性内容或定量资料显示异质效果或显著差异,否则不排除常规数值选择。链接分别见此处与此处。

作为方法论上的相邻规则,大法院2019후10609(化学选择发明)与2023후10965提供通用判准:在前者,理论上包含于上位概念的候选不等于具体选择之容易,需综合候选数量、选择动机或启示、结构相似性与技术效果;且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资料只能在不超出说明书既有披露范围内具体证明既有技术效果。后者重申,新颖性与进步性的判断从权利要求出发,说明书及附图用于客观理解技术含义而不得任意扩缩;进步性以申请时先前技术与技术水平为基准,不能事后倒推。链接分别为此处与此处。

这些裁判规则与KIPO 2026《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相衔接:当参数为申请人创设、通常不在该领域使用的物理化学特性,或由多个变量数学组合而成,审查时通常关注参数的定义或技术意义、数值范围与限定理由、测量方法/条件/设备、制造符合参数产品的方法、实施例/比较例以及参数—效果的关联。若参数依赖特定制造工艺,温度、湿度、压力、时间等关键控制条件应具体说明。参见KIPO页面此处、指南PDF此处与技术领域实务基准此处。

争点拆解

围绕六项控制点,参数在定义、测量、制造、数据与临界点、公开时点以及答复—无效应对中的路径,需要逐一与第29条与第42条进行对齐。以下拆解按“从申请到争议”的证据链顺序展开。

一是参数定义与权利要求。KIPO基准将“参数的技术意义”“范围与限定理由”置于高优先级,原因在于:若参数实质上对应先前技术的既有特征且可被合理换算(大法院2017후1298、特许法院2007허7297),那么仅以新术语命名并不创造新颖性;而若参数描述了先前技术未关注的“失效模式—用途—性能阈值”的组合,并能在说明书内体现其异质效果或显著差异(特许法院2020허5740、2018허8265),才可能支持进步性。

二是测量SOP。仅写“使用某品牌仪器测定”远远不够。必须写清测量部位、样本状态(截面或三维体)、预处理方式、统计口径(均值/中位/极值/置信区间)、重复次数、剔除规则、数据处理方法等(特许法院2007허7297)。SOP的明确与再现实验,是避免审查阶段与无效阶段被指“参数不可确认或范围不清楚”的关键。

三是制造工艺与完整方法可复现。特别是在“生产方法之发明”的参数表达中,如果说明书未将“参数确认手段”与“工艺控制条件”合在一起交代,使通常技术人员无须过度实验即可实施(大法院2020후10292),就会在第42条上失分。

四是原始数据与临界点设计。对“参数—效果”的因果关系,不能只给一串分散数字。需要在申请日前完成范围内外的对照、不同工艺与不同测试条件下的稳健性验证,并对“临界区间”的分界点提供技术理由与实验支撑(特许法院2020허6606、2018허8265)。

五是申请与公开时点。第64条要求的公开,反过来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就兑现“可再现实施”的信息供给。跨境团队可用KLRI提供的第42条与第64条英文条文页面,事先统一说明书、权利要求、公开等关键词的中韩英口径,并将之固化到实验计划、专利底稿与数据交接文件,链接见第42条英文与第64条英文。

六是审查答复与无效争议准备。审查员对“参数的技术意义—测量可确认性—制造可复现性—效果链”的疑问,往往也是无效程序里的主战场;答复策略应当可回溯到申请日材料,并能用同一SOP复示比对与效果差异,避免临场更改定义而引发“超出说明书披露”的风险(参照大法院2019후10609关于后补数据的边界与2023후10965关于以权利要求为中心解读的原则)。

常见问答:参数换算是否必然丧失新颖性?

否。依据大法院2017후1298与特许法院2007허7297,只有当不同定义或测量方法之间可合理换算且结果“实质相同”,或具体实施方式“实质相同”时,才可能被视为仅更换了技术表达;若无法证明实质同一,则不能仅因采用“参数表述”而否定新颖性。关键在于:是否能基于说明书与领域常识,建立等价或换算的客观依据。

常见问答:生产方法的参数为什么要写测量条件?

大法院2020후10292指出,说明书必须使通常技术人员能够使用权利要求所特定的“整个生产方法”。参数确认手段(定义、测量方法与条件)是该“方法”得以实施的组成部分,缺少这些条件,通常技术人员可能需要过度实验才能实施,进而在第42条第3项第1号上失败。

常见问答:没有全部实验数据是否必然失败?

不必然。KIPO 2026年指南允许效果由具体实验、实施例等证明,也承认在申请日技术水平下可为普通技术人员预测的情形。实务上,关键是申请文件已披露了可再现的测量与制造路径,以及参数—效果的可验证链路。此后补充的数据,应当用于具体化与量化既有披露,而非改写或扩张技术要点(参见大法院2019후10609与2023후10965的一般规则)。

常见问答:申请后补充测试能发挥何种作用?

其功能是“佐证而非替代”。在不超出说明书既有披露范围内,后补数据可以具体证明说明书已揭示的技术效果或参数—效果关系(2019후10609);但不能以申请日后的数据去事后构建新的技术意义或推进对进步性的“后见之明”论证(2023후10965)。

为帮助团队落地,以下以有序步骤给出“参数证据链”构建的八环节,用于从申请到无效的一致性校验。

  1. 确定参数的技术意义与效用场景(失效模式、性能目标、应用边界)。
  2. 在同一申请日前完成统一的参数定义与符号体系,并与权利要求对应。
  3. 建立测量SOP:样本制备、部位/状态、仪器校准、环境条件、统计口径、重复与剔除规则、数据处理。
  4. 将制造工艺与关键控制条件(温、湿、压、时间、速率等)与参数确认手段合并呈现,保证可复现。
  5. 开展“范围内外—不同工艺—不同测试条件”的临界点实验设计与对照,保存原始记录。
  6. 将SOP与制造路径、参数—效果链上载入说明书,并在实施例与比较例中体现跨条件稳健性。
  7. 在审查阶段,以相同SOP复测与补证,避免定义漂移;答复时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引用说明书证据。
  8. 在无效争议中,针对对方提出的不同定义或测量方法,准备可核的换算/不可换算论证与同质性/异质性证据。

为便于管理,下表概括六项控制点与潜在法律后果,并在后续各节逐一展开。

控制点 关键内容 关联法条/基准 主要风险 典型裁判指引
参数定义与权利要求 技术意义、范围与限定理由、与用途或失效模式的关联 第29条、第42条;KIPO指南 被视为仅更换术语;支持性与清楚性不足 2017후1298;2020허5740;2018허8265
测量SOP 部位/状态、设备/条件、统计口径、数据处理 第42条;KIPO指南 不可确认参数、保护范围不清楚、不可实施 2007허7297;2017후1298
制造工艺可复现 温湿压/时间等关键条件与参数确认手段一体说明 第42条 需要过度实验;实施可能性被否 2020후10292
原始数据与临界点 范围内外差异、因果链、稳健性检验 第29条;KIPO指南 被认定为常规选择;缺乏效果支撑 2020허6606;2018허8265
申请与公开时点 申请日前证据链成形;第64条公开一致性 第64条;第42条 后补超范围;信息不足 2019후10609;2023후10965
审查与无效应对 同一SOP回溯;同质/异质与换算论证 第29条;第42条 定义漂移;后见之明 2017후1298;2020허5740

上述表格旨在提示各控制点的“失分位”。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KIPO审查基准要求的记载重点,将“SOP—制造—效果”串联成闭环,提前完成对不同先前技术与不同测量路径的应对预演。

韩国法路径

从合规设计到诉讼攻防,法条—审查基准—判例三层架构的衔接方式如下:第29条用于检验参数作为“技术表达”是否具备新颖性与进步性;第42条用于检验说明书是否使通常技术人员无需过度实验即可据以实施、权利要求是否受说明书支持且表述清楚;第64条则提示申请与公开节点的文义统一与信息足量。KIPO 2026指南将“参数定义/技术意义—测量—制造—效果链”列为材料参数发明的通常审查关注点,这与诸多判例的落点高度一致。

跨境团队可在立项伊始,即以KLRI的第42条与第64条英文条文页面为标尺,统一研发、法务与代理方的关键术语,并将统一口径写入实验方案与数据交接模板,降低多语言沟通中对“claim—enablement—publication”等概念的误读。链接见第42条英文与第64条英文。

常见问答:如何把KIPO指南和第42条放在一起使用?

做法是以第42条为“合规目标”,以KIPO指南为“记载与证据组织的清单”。不要把指南当作逐字刚性条文,而是用其框架确保参数的技术意义、测量与制造、实施例/比较例与效果链在申请日前已形成可复现叙述。

常见问答:新材料参数与用途/失效模式如何结合?

参考特许法院2020허5740,若参数与“对象—介质—时点/次数—失效模式—效果用途”的链条能闭环,并且与先前技术的技术课题不同、效果不可直接预期,则更有机会支撑进步性。仅更换测试介质或仪器名称通常不足。

常见问答:如何避免被指“常规范围选择”?

结合2020허6606与2018허8265,在说明书中交代“分界的技术或临界意义”,并用实施例与比较例呈现范围内外的效果跃迁或异质表现;避免只报区间而缺乏因果链与数据支撑。

常见问答:不同测量法冲突时,如何组织论证?

依2017후1298与2007허7297的思路,先核查两方法是否可在同一技术语境下合理换算到“实质相同”的特征;若不可换算或换算后显示差异与技术课题/效果相关,则强调“非同质”并回归你的SOP与制造路径的一致性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新材料”在本文中是对合金、聚合物、粉体或复合材料等技术领域的概称,并非《特许法》下的法定统一分类;参数发明也不是独立的法定类别,而是满足第29条与第42条要求时经常遇到的一种表达方式。韩国法令信息中心对《特许法》的页面可见于此处;KIPO相关审查资源可见于此处、此处与此处。

证据与履约留痕

将“参数”转化为“证据链”的关键在于:在同一申请日前,围绕定义—测量—制造—效果的全部环节,形成可追溯、可复示、可交叉验证的记录体系。该体系要在审查与无效阶段经受“同质/异质”与“可实施/不可实施”的双重拷问。

第一层:定义与口径统一。使用固定的参数名、符号与维度单位;以标准化词汇表把核心术语在中韩英之间一一对照,并在研发里程碑文件(立项、SOP、工艺开发、实施例设计)中使用同一口径。此处可借助KLRI第42条与第64条英文页面,统一“enablement”“support”“publication”等关键词的写法并嵌入底稿。

第二层:SOP留痕。保留设备校准记录、样本状态照片或图示、测量部位定位图、环境监测记录、统计与数据清洗脚本说明、重复次数与剔除规则。对需要换算的量(如不同定义或多变量组合参数),在申请日前完成换算关系的推导或对照实验,避免事后构造。

第三层:制造—参数—效果的三点同测。针对关键工艺变量,采用“少量改变法”设计实验,在参数达到/未达到阈值的两侧均给出数据,并明确是哪个工艺条件导致参数与性能的联动,避免仅给参数而无制造路径或仅给制造而无参数确认手段。

第四层:对比与先前技术映射。构建一个“参数对照—SOP对照—工艺对照—效果对照”的矩阵,分别填入审查员引证的对比文献与市场公开资料;逐条判断是否存在可合理换算的路径,是否属于“实质相同”,以及若不同,差异点是否与技术课题/失效模式/用途相关。

第五层:申请与公开一致性。说明书提交版本须与内部版本库的一致化编号对齐;若需补交数据,应标注其与原披露的对应位置,确保后补只是“具体化证明”,不改写技术要点(参照2019후10609、2023후10965)。

为更直观展示“证据链如何在审查、无效与权利比对中使用”,下表给出典型应用位点与注意事项:

程序阶段 使用目的 证据链要件 可能质疑 回应要点
审查(OA答复) 证明新颖性/进步性;说明书充分性 统一定义、SOP、制造路径、范围内外对照 换算后同质;参数不清楚;实施需过度实验 拒绝或限定换算边界;补充对照仍不超披露;连接工艺与参数确认手段
无效(新颖性/进步性) 反驳先前技术等同或可预测选择 临界点证据;对象—介质—时点—失效模式—效果链 仅介质或仪器更换;延长线选择 证明不同技术课题与特有效果;强调不可直接预期与异质效果
无效(说明书要件) 维护可实施性与清楚性 测量部位/状态、统计口径、数据处理、工艺条件 仪器名不足;样本与部位不清楚 2007허7297要点化回应;用图示与步骤化SOP佐证
权利比对与侵权判断 主张参数可确认与范围清楚 再现实验与同一SOP测量 对方使用不同方法主张不落入 基于2017후1298同质性框架,提出合理换算或不可换算论证

第二张表强调:同一条证据链必须能跨越三个场景——审查、无效与权利比对。否则,一处定义或SOP的松动,会在另一处引发系统性风险。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场景一(申请前):跨境研发团队拟以新物性指标提交韩国申请。预案包括:以项目启动会统一参数术语与技术意义;在实验计划中同时锁定“测量SOP—制造工艺—效果验证”的三联试验;在申请日前完成范围内外的临界点对照,并以实施例/比较例方式写入草案;在说明书中对可能出现的替代测量法建立“可/不可换算”的论证预留;将KIPO指南关注点映射成段落清单(参数定义、范围限定理由、SOP、制造方法、实施例、比较例、效果链),逐项对勾;以KLRI英文条文将Enablement/Support/Publication的关键术语口径固定在模板里,保障韩国新材料专利申请合规。

场景二(无效中):一件韩国注册材料专利面临多个先前技术与不同测量方法的攻击。处理设计为:先按2017후1298之同质性框架,对比各测量法是否存在领域共识下的合理换算关系;若存在,判断换算后是否仍显示差异及其技术意义;若不存在,强调定义与SOP的差异与“对象—介质—时点/次数—失效模式—效果用途”的链路不可替代性(2020허5740);如受“常规范围选择”质疑,援引2020허6606、2018허8265强调阈值的技术意义与临界点内外差异;若被指“不可实施”或“范围不清楚”,对照2007허7297逐条补强“部位/状态—统计口径—数据处理—工艺条件”的证据;同时,以2023후10965的“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原则,校准所有主张的边界,避免在诉讼中无意扩缩。

对内部治理,可按“里程碑与交付物”设定检查点:M1参数定义冻结与术语表;M2 SOP验证与校准记录;M3 工艺与参数三点同测与原始数据沉淀;M4 实施例/比较例与范围内外临界点;M5 说明书一致性审查与KIPO关注点勾检;M6 答复/无效的论证脚本与对比矩阵。

合规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自检“参数不是一组独立数字,而是一条申请日前形成、说明书可复现、审查与无效可回溯的证据链”。

  1. 参数是否具备清晰的技术意义,并与用途或失效模式建立关系?
  2. 权利要求中的参数表述是否与说明书的定义和记载完全一致,范围限定是否有技术理由?
  3. 测量SOP是否写清部位/状态、设备/条件、统计口径与数据处理,并经重复验证?
  4. 制造工艺的关键条件是否与参数确认手段一体呈现,使通常技术人员无需过度实验即可实施?
  5. 是否在申请日前完成范围内外与不同工艺/条件的临界点设计与对照,保留原始记录?
  6. 是否建立先前技术与不同测量路径的“可/不可换算”论证,并准备同质/异质的证据?
  7. 是否以实施例/比较例与稳健性实验,证明参数—效果的因果链,而非仅给出孤立区间?
  8. 是否在审查与无效阶段坚持同一SOP与口径,避免后补材料超出说明书既有披露?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韩国《特许法》法令信息中心页面,提供第29条(产业利用、新颖性与进步性)、第42条(说明书、可实施性、支持与清楚性)及第64条(专利申请公开)的总体框架。跨境团队据此定位参数发明需同时满足的新颖性/进步性与说明书要件。参见链接。

KIPO审查资源三件套,有助于在撰写与应对中对齐审查思路。KIPO英文页面概述了审查基准与程序脉络,参见链接;2026年版指南PDF对参数发明的定义、技术意义、范围与限定理由、测量方法/条件/设备、制造方法、实施例/比较例及参数—效果等记载重点予以系统说明,参见链接;技术领域实务基准则补充了不同材料或工艺场景下的审查关注点,参见链接。

KLRI条文英文页面可用于统一跨境团队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与公开节点上对术语的理解与写法,将“enablement、support、publication”等口径固定于实验计划、专利底稿与数据交接文件,降低多语言协作的认知偏差。参见第42条英文与第64条英文。

大法院2017후1298提供物之发明中参数表述的两个核心锚点:一是可实施性须让通常技术人员无需过度实验即可据说明书生产/使用并可预见效果;二是不同定义或测量方法若可合理换算且结果实质相同,则可能仅是技术表达差异;若无法证明实质同一,则不可仅凭参数表述否定新颖性。另强调参数若解决不同技术课题并产生特有效果,或范围内外差异显著,进步性不当然被否。参见判例页面链接与最高法院新闻稿链接。

大法院2020후10292强调“生产方法之发明”的参数必须与参数确认手段(定义、测量方法与条件)一体,使通常技术人员能实施整个方法;否则可能不满足第42条第3项第1号的实施可能性。参见链接。

特许法院2007허7297指出,仅列仪器名称不足以满足清楚性与可实施性;应明确测量部位、样本选择、截面或立体状态、统计口径、均值或极值、数据处理等,否则既影响说明书的实施可能性,也动摇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链接。

特许法院2020허5740给出“不同技术课题—特有效果—不可直接预期”的进步性通道,但同时要求证明“测量对象—测试介质—测试条件与次数—失效模式—效果用途”的技术链,防止通过简单更换测试介质、仪器或名称来获取进步性。参见链接。

特许法院2020허6606与2018허8265共同刻画了“常规数值选择”的边界:若参数分界缺乏技术或临界意义,且数据未能显示与参数的因果联系,范围可能被认定为常规、反复实验即可得;若数值限定只是既有课题/效果的延长线,需以质性或定量资料显示异质或显著差异,否则不排除常规选择。参见链接与链接。

大法院2019후10609(化学选择发明)虽非材料参数案,但其一般规则适用于参数的后补数据边界:申请日后补充实验资料仅能在不超出说明书既有披露范围内具体证明已主张的技术效果;新颖性与进步性的判断仍须综合候选数量、启示与效果。参见链接。大法院2023후10965提供“以权利要求为中心、不得事后倒推”的一般方法论:说明书用于客观理解,不得任意扩缩;进步性以申请时先前技术与技术水平为准。参见链接。

结语

贯穿全篇的核心结论是:在韩国参数发明专利框架下,参数不是一组可独立取得权利的数字,而是一条必须在申请日前形成、写入说明书后可复现、并能在审查与无效阶段回溯证明的证据链。将KIPO 2026指南的“定义—测量—制造—实施例/比较例—参数—效果”要点,与大法院/特许法院关于“同质性/异质性、可实施性、临界意义、不可直接预期效果”的规则逐一对位,辅以KLRI条文页面统一术语口径,企业即可在“韩国新材料专利申请合规”与“韩国参数发明无效应对”的双线战场上,建立从立项、撰写到答复与诉讼的一致化治理体系。务实地说,真正稳定的材料参数专利,来自同一申请日证据链的自洽与可复示,而不是陌生的名词或炫目的数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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