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韩国大法院最新判例:专利均等论的适用边界

【案例分析】韩国大法院最新判例:专利均等论的适用边界

在涉韩商业与法律实务中,韩国专利均等论的适用一直是中韩企业高度关注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文将以韩国法院的真实判例(案号:대법원 2022후10210)为切入点,深度剖析韩国司法机构对该问题的最新裁判尺度,并为中国企业提供实务合规建议。

【核心裁判结论】

韩国大法院详细阐明了均等论的两个重要判断标准:首先,关于“构成变更的易行性”,法院认为,如果变更后的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满足此条件。本案中,将达格列净替换为甲酸达格列净被认为是容易的。其次,关于“有意识排除”,法院指出,不能仅因申请过程中缩小了权利要求范围,就断定所有被排除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有意识排除。需要综合考虑修改原因、申请过程等多种情况来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意排除了某个具体构成。在本案中,即使申请人删除了“前药酯”的表述,也难以认定其有意识地排除了甲酸达格列净。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脱敏处理)

案件涉及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中的均等物判断。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对象发明(甲酸达格列净)是否构成对本案专利发明(达格列净)的均等侵权,特别是在普通技术人员看来,将专利发明变更为确认对象发明是否容易,以及在专利审查阶段的修改是否构成“有意识的排除”。

二、法院裁判要旨深度解析

在韩国司法实践中,该案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韩国大法院详细阐明了均等论的两个重要判断标准:首先,关于“构成变更的易行性”,法院认为,如果变更后的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满足此条件。本案中,将达格列净替换为甲酸达格列净被认为是容易的。其次,关于“有意识排除”,法院指出,不能仅因申请过程中缩小了权利要求范围,就断定所有被排除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有意识排除。需要综合考虑修改原因、申请过程等多种情况来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意排除了某个具体构成。在本案中,即使申请人删除了“前药酯”的表述,也难以认定其有意识地排除了甲酸达格列净。

这一裁判尺度意味着,未来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法院设定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否则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三、常见实务FAQ问答

Q1:中国企业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最常见的法律盲区是什么?

A: 最大的盲区在于直接套用中国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理解韩国的司法规则。虽然中韩两国在成文法体系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判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如本案所示,韩国法院在认定标准上往往有着更为严苛的细化要求。

Q2:如何提前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A: 核心在于“前端合规审查”与“证据固定”。企业在开展涉韩业务初期,就应当引入熟悉韩国法律体系的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业务模式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符合韩国法院要求的证据保全机制。

⚖️ 方莹律师实务经验谈

中国企业在韩国申请专利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应深入理解韩国法院对“均等论”的解释和适用标准。在专利申请撰写和审查意见答复阶段,需谨慎处理权利要求的修改,避免无意中“有意识地排除”了重要的等同技术方案。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即使产品技术特征与对方专利的字面描述不完全相同,也应评估构成均等侵权的风险,并积极准备关于技术方案变更的难易度、是否属于“有意识排除”等方面的证据。 结合我多年处理涉韩法律事务的经验,中国企业出海韩国时,切忌在核心法律节点上为了节省初期成本而采取“先裸奔后补救”的策略,这往往会导致后期付出数十倍的诉讼代价。

浙杭法律信息网 · 涉韩法律服务团队

方莹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前资深法官 | 首尔科大博士 | 中英韩日四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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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莹律师

方莹,律师、专利代理师。前浙江省某中级法院助审、某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曾任知识产权和涉外庭庭长、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浙大2006届,法大研究生,首尔科大博士,主要方向技术创新、战略管理和国际商务。现任浙杭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3332834608.9),浙杭钱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511910503)。工作语言:中、英、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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