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法:经授权的被许可人,能否对注册商标主张“先使用权”?
韩国《商标法》实行严格的“申请在先原则”(선출원주의),即谁先向特许厅提交注册申请,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有权。然而,这种制度有时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如果A企业辛苦经营多年、将一个未注册的商标做出了名气,却被B企业恶意抢先注册,A企业反而成了侵权者。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韩国《商标法》第99条第1项规定了“先使用权”(선사용권)制度:如果先使用者在他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在韩国国内持续使用该商标,且在特定消费者群体中广为人知,那么先使用者有权在原有的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受后来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干涉。
这一制度看似是保护弱者的利器,但在复杂的商业合作中,其适用条件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果一个企业是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后才开始使用商标的,后来双方合作破裂,这个被许可的企业能否主张自己是“先使用者”,从而继续免费使用该商标?本文将结合韩国特许法院2026年2月25日作出的最新判决(특허법원 2024나11525),为您深度解析韩国司法实践中对“先使用权”主体的严苛界定。
一、案件背景:Samorga多功能收纳包商标纠纷
本案涉及一家生产销售多功能收纳包(오거나이저 가방)的企业。案件的当事人关系和时间线相对复杂,但核心矛盾十分典型:
1. 早期经营与商标注册: 被告(自然人)在成立原告公司之前,就与配偶一起从事多功能收纳包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使用了“samorga”及“第1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成功申请了该商标的注册。
2. 成立公司与授权使用: 随后,被告成立了原告公司,并担任原告的代表理事。在担任代表理事期间,被告允许原告公司使用与“第1注册商标”相似的“原告使用标识”来生产和销售收纳包。也就是说,原告公司是在被告(商标权人兼代表理事)的许可下开始使用该商标的。
3. 矛盾爆发与新商标注册: 后来,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发生了纠纷。被告在原告公司使用该标识期间,又陆续申请并注册了“第2、3注册商标”(与原告使用标识相似)。原告公司认为,自己在被告申请第2、3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了该标识,因此主张自己对第2、3注册商标享有法定的“先使用权”,有权继续使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作为曾经获得被告(商标权人)使用许可的主体,能否对被告后来注册的相似商标主张法定“先使用权”?
二、韩国特许法院判决要旨:被许可人无权主张先使用权
韩国特许法院在审理后,明确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不能取得对第2、3注册商标的先使用权。法院的判决逻辑建立在对《商标法》第99条立法宗旨的深刻剖析之上。
1. 先使用权保护的是“来源不同”的独立使用者
法院首先阐明了先使用权制度的本质。该制度是为了弥补严格的“申请在先原则”的弊端,保护那些真正独立的、依靠自己努力积累商誉的商标使用者。法院指出:“根据该规定的宗旨和条文内容,能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先使用者,应当是指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来源不同(기원을 달리하는)的独立商标使用者,或者是从这种独立的商标使用者那里得知该商标的人。”
2. 许可关系排除了法定先使用权的适用空间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使用者是基于商标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商标的,那么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사용허락 계약)来明确使用内容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再额外赋予使用者一种“法定的”先使用权。法律的介入只针对那些没有合同关系、但确实存在保护必要的独立使用者。
3. 本案具体事实的应用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原告不符合先使用者的条件:
- 使用来源并非独立:原告使用该标识,完全是基于其创始人兼当时代表理事(被告)的许可。如果没有被告当初的许可,原告根本无法合法使用该标识。因此,原告并非与注册商标“来源不同”的独立使用者。
- 双方属于许可关系:原告是被告(第2、3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被许可人,不能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主张法定先使用权。
- 不属于“他人”:从原告开始使用该标识,到被告申请注册第2、3商标期间,被告一直担任原告的代表理事。在这种紧密的内部关系中,被告对原告而言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
综合以上理由,特许法院判决原告无权主张先使用权,原告必须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三、深度解析:在韩企业商标运营的合规启示
本案判决对在韩国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存在复杂关联公司架构或加盟连锁模式的企业,具有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
1. “先使用权”不是万能的避风港
许多企业在遭遇商标侵权警告时,第一反应是:“我用这个名字好多年了,比你注册还早,我有先使用权!”然而,韩国司法实践对先使用权的认定非常苛刻。除了要求“在先使用”和“广为人知”外,本案明确增加了一个隐形门槛:使用必须是独立的、非派生的。如果您最初是作为代理商、经销商、代工厂、加盟商或子公司,在品牌方的授权下开始使用商标的,一旦合作破裂,您绝对无法以“先使用权”为由继续使用该商标。
2. 警惕“老板个人注册,公司免费使用”的隐患
本案反映了中小企业常见的一个管理漏洞:商标注册在老板(代表理事)个人名下,然后无偿给公司使用。在公司内部和睦时,这似乎没问题。但如果公司引入了外部投资、发生了股权变更,或者老板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矛盾,商标权归属就会成为致命武器。一旦老板离开公司并撤回许可,公司将瞬间失去核心品牌的合法使用权,且无法主张先使用权。建议企业在设立初期,就将核心商标注册在公司法人名下;如果注册在个人名下,必须与公司签署正式的、长期的、不可随意撤销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
3. 跨境品牌授权必须落实书面合同
中国品牌出海韩国,如果委托韩国当地的代理商或设立合资公司运营,千万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默契让对方使用商标。必须签署严谨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所有权归中国母公司所有;许可使用期限及终止条件;合同终止后,韩国被许可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先使用权)主张对该商标的权利或继续使用。
四、结语
韩国《商标法》中的“先使用权”制度,是为那些独立耕耘的无名英雄准备的救生圈,而不是为违约的被许可人提供的保护伞。韩国特许法院的这一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法定权利与合同约定的边界。在商业实践中,无论是品牌授权方还是被授权方,都应摒弃侥幸心理,将商标权利的归属和使用规则落实到白纸黑字的合同中。如果您在韩国面临复杂的商标权属争议、代理商抢注或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具备中韩双语能力及韩国专利代理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手段维护您的核心品牌资产。
📞 联系方莹律师 · 获取免费初步法律评估
📞 咨询热线:13626651163
💬 微信(WeChat):13626651163
📱 KakaoTalk:01059061163
✉️ 电子邮箱:tzzjrmfyfy@163.com / fannifong@naver.com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金沙大道600号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805号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CST)
⚠️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及内容仅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或情形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法律问题因个案情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读者不应将本站内容作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唯一依据。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律师。方莹律师及浙杭律师事务所对因依赖本站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本站内容依据韩国现行法律撰写,法律规定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请以最新法律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