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商标法:跨境电商配件销售中标注原厂型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韩国商标法:跨境电商配件销售中标注原厂型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韩国商标法:跨境电商配件销售中标注原厂型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随着中韩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卖家在Coupang、Naver SmartStore等韩国电商平台上销售各类兼容配件和耗材(如扫地机器人配件、打印机墨盒、专用垃圾袋等)。为了让消费者明确配件的适用范围,卖家通常会在产品包装或网页详情中标注原厂设备的型号(例如”适用于XXX型号”)。

然而,如果原厂设备的型号(如数字或字母组合)已被原厂注册为商标,跨境卖家在销售兼容配件时使用该型号,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跨境电商卖家的切身利益。本文将结合韩国特许法院2026年5月20日作出的最新判决(특허법원 2025허10434),深度解析韩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性使用”(상표적 사용)的认定标准,并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提供合规销售的实务指南。

一、案件背景:Magic Can连续垃圾袋商标侵权纠纷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销售兼容连续垃圾袋(소모품,耗材)的企业,被告则是著名垃圾桶品牌”Magic Can”(매직캔,MAGIKAN)的生产商及相关商标的权利人。被告生产的Magic Can垃圾桶需要配套使用专用的连续垃圾袋。被告根据垃圾桶的周长,将垃圾桶分为”M220″、”M250″、”M280″等型号,并将”250″等数字注册为商标。

原告为了销售适用于Magic Can垃圾桶的兼容垃圾袋,在其产品包装的束带(띠지)下端,以较小的字体标注了”250 SERIES”等字样,以提示消费者该垃圾袋适用于被告的”M250″型号垃圾桶。同时,原告在包装上端以较大字体突出了自己的品牌商标。被告认为原告使用”250″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引发纠纷。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兼容耗材上标注与被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数字”250″,是否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二、韩国特许法院判决要旨:”商标性使用”的综合认定标准

韩国特许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并未简单地因为原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数字就认定侵权,而是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原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一,注册商标权人自身的使用方式及商标知名度。法院首先审查了被告(商标权人)自身是如何使用该商标的。被告在销售垃圾桶和垃圾袋时,将”250″作为区分垃圾桶周长尺寸的型号(모델고유번호)使用,通常与主品牌结合使用(如”Magikan 250″)。被告在产品包装或网站上,仅对”MAGIKAN”标注了代表注册商标的”®”符号,并未对”250″进行任何商标权利标注。”250″仅为简单的三位数字组合,缺乏固有的显著性,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50″作为独立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看到”Magikan 250″时,更有可能将”Magikan”视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而将”250″视为垃圾桶的型号或规格。

第二,确认对象标志(涉嫌侵权标志)的使用方式。法院接着审查了原告(被控侵权人)是如何使用该标志的。原告在垃圾袋包装的显眼位置,以较大字体突出了自己具有较强识别力的品牌商标;仅在包装下端以相对较小的字体标注了”250 SERIES”。”SERIES”一词本身含有”同类连续、系列”之意。基于此,法院认为,消费者会将原告使用的”250 SERIES”理解为该垃圾袋的规格、用途或兼容的型号系列,而不是将其视为识别该垃圾袋生产商的商标。

第三,使用者的意图及行业使用惯例。法院还考量了原告的使用意图和行业普遍做法。销售兼容耗材的商家,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向消费者明示该耗材适用于哪种型号的设备,这是客观的商业需求。在市场上,销售Magic Can兼容垃圾袋的其他商家,也普遍使用”220兼容型”、”250补充装”、”280通用补充装”等表述。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标注”250″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告知消费者该垃圾袋可以兼容被告的”M250″型号垃圾桶,属于提供产品信息的合理行为。

综合以上因素,韩国特许法院判决:在实际交易中,原告使用的标志难以被认定为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因此,该标志不属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原告不构成侵权。

三、深度解析:什么是韩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性使用”?

商标的根本目的,是让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指示商品来源”功能,출처표시 기능)。如果他人对某一标志的使用,并不是为了标榜这是自己的商品,而是为了其他合法目的,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韩国大法院在历次判例中反复强调: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不能仅仅看被控侵权标志在外观、读音、观念上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更要看被控侵权人是否将该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如果使用者仅仅是为了描述商品的特征、用途、产地、规格、兼容性等(即”说明性使用”),且使用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则属于韩国《商标法》第90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权效力不及于的范围”(상표권의 효력이 미치지 아니하는 범위)。

四、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的实务防范指南

韩国特许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在韩国电商平台销售兼容配件、耗材的中国卖家提供了重要的合规指引。为了避免被韩国品牌方恶意投诉或起诉,卖家在商品详情页和包装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突出自有品牌,弱化原厂型号。在产品包装和宣传页面上,必须显著、突出地展示您自己的品牌Logo或商标。原厂设备的型号应使用普通字体、较小字号,放置在次要位置,切忌将原厂型号放大、加粗或作为主视觉元素。

其次,使用规范的”说明性”表述。在提及原厂型号时,务必加上明确的说明性词语,例如”호환”(兼容)、”적용 모델”(适用型号)、”용”(用于…)、”리필”(补充装/替换装)。例如,不要只写”Dyson V15″,而应写成”Dyson V15 호환용 필터”(兼容戴森V15的滤网)。

第三,避免使用原厂的Logo图形或特殊字体。即使是为了说明兼容性,也绝对不能使用原厂的图形Logo或其独有的特殊设计字体。只能使用标准的、普通的文字字体来表述原厂品牌名称或型号。

第四,如果您的店铺因为合理标注了原厂型号而遭到韩国品牌方的商标侵权投诉,导致商品下架,不要轻易妥协。您可以援引韩国《商标法》及相关判例(如本案特许法院 2025허10434 判决),向平台提交申诉(소명),证明您的使用属于合法的”说明性使用”(설명적 사용)或”非商标性使用”(비상표적 사용),要求恢复商品链接。

五、结语

商标权保护的是品牌的商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不是赋予权利人垄断产品兼容性信息的特权。韩国特许法院的最新判例再次明确了这一界限。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深耕韩国市场时,既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也要学会运用韩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竞争和合法经营的权利。如果您在韩国电商平台遭遇商标侵权纠纷、恶意投诉或账号冻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具备韩国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关于作者:方莹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방영 변호사 | Fang Ying, Attorney-at-Law

方莹律师现任浙杭钱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511910503)及浙杭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3332834608.9)。曾任浙江省某中级法院助审员、某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先后担任知识产权和涉外庭庭长、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在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及高级顾问。方律师拥有首尔科学综合大学院大学(aSSIST)博士学位,精通中文、英文、韩文、日文四门语言,专注于中韩跨境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及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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