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商业秘密海外泄露的加重处罚:共犯间传递资料为何另行构成“泄露罪”?

韩国商业秘密海外泄露的加重处罚:共犯间传递资料为何另行构成“泄露罪”?

编者按

在全球化的科技竞争中,商业秘密的跨境泄露已成为各国严厉打击的重罪。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及营业秘密保护法》对将商业秘密泄露至海外的行为设定了极其严厉的加重处罚条款。在复杂的团伙作案中,”谁泄露了秘密”、”谁使用了秘密”往往交织在一起,引发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本文以韩国大法院2026年1月15日宣判的 대법원 2025도13231 案为焦点,深度解析商业秘密犯罪中”泄露”(유출)与”使用”(사용)的独立罪名属性,以及共犯之间传递资料为何会另行构成泄露罪。这对于参与中韩技术合作的企业及个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刑事合规警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半导体技术的跨国暗流

(一)案情概要

受害公司是一家掌握全球领先工艺的韩国半导体清洗设备制造商。被告人E某曾是该公司的核心研发工程师。E某在离职前,被一家位于海外的竞争对手F公司(跨国团伙)高薪挖角。

为了在F公司迅速开展业务,E某在离职前夕,将其掌握的受害公司核心设备图纸及源代码,悄悄上传至F公司设立在海外的云端NAS服务器中。随后,F公司的技术团队(共犯G某等人)从NAS服务器中下载了这些图纸,并直接用于F公司新一代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韩国检方破获此案后,对E某、G某等人提起公诉。检方指控E某不仅构成了”向海外泄露商业秘密罪”,其将图纸上传至NAS供G某使用的行为,还构成了”商业秘密使用罪”的共犯。

(二)争议焦点:共犯间的传递,算不算”泄露”?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极具迷惑性的抗辩逻辑:E某和G某是共同犯罪的同伙,他们上传和下载图纸,本质上是为了共同”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既然他们是共犯,E某把图纸给G某,就像是”左手交右手”,这只是”使用”的准备阶段,不应该被单独评价为一次”泄露”行为,否则就是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理)。

二、大法院的法理辨析:独立成罪的”泄露”与”使用”

大法院在 2025도13231 判决中,坚决驳回了辩护方的逻辑,明确确立了”泄露”与”使用”在刑法上的独立评价标准。

(一)”泄露”与”使用”保护的法益不同

大法院指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8条规定的商业秘密犯罪,包含了多种独立的行为模式:

  • 泄露(유출):是指将商业秘密脱离权利人的控制,转移给无权知悉的第三方。其侵害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排他性控制权
  • 使用(사용):是指将商业秘密投入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牟取利益。其侵害的是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与市场竞争秩序

这两种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在时间节点和客观表现上也截然分开,因此构成实质竞合(两个独立的犯罪),而非吸收关系。

(二)共犯之间的传递为何构成”泄露”?

大法院进一步阐明:即使E某和G某是共谋”使用”商业秘密的同伙,但G某原本是不掌握这些机密的第三方。E某将受害公司的机密上传至NAS服务器并由G某下载的瞬间,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被客观扩大了,受害公司的控制权遭到了进一步的破坏。

因此,大法院裁定:E某将图纸提供给共犯G某的行为,独立构成了”泄露商业秘密罪”;随后他们共同利用图纸研发新设备的行为,又构成了”使用商业秘密罪”。两罪并罚,且因涉及海外转移,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三、海外泄露的加重处罚机制与合规警示

(一)韩国对”海外泄露”的严打态势

近年来,韩国将半导体、显示器、二次电池等列为”国家核心技术”(국가핵심기술)。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产业技术保护法》,将商业秘密泄露至国外的,面临极其严苛的刑罚:

  • 一般商业秘密海外泄露: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最高15亿韩元罚金。
  • 国家核心技术海外泄露:起刑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罚金上不封顶。
  • 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上可判令侵权人承担实际损失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

(二)中韩技术合作中的合规排雷

对于在韩国设立研发中心的中资企业,或聘用韩国技术人员的中国企业,本案敲响了震耳欲聋的合规警钟:

  1. 切忌”带枪投靠”:在招聘韩国技术人员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入职合规面谈,明确禁止其将前雇主的代码、图纸、配方带入新公司。一旦新员工在新公司的服务器上上传了前雇主的机密,新公司极易被认定为”使用罪”的共犯,面临灭顶之灾。
  2. 建立”清洁室”(Clean Room)开发机制:如果研发方向与新员工前雇主重合,必须建立严密的研发过程记录,保留所有独立研发、独立推导的底稿和会议纪要,以备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能够证明技术来源的合法性。

四、FAQ常见问题解答

Q1:如果韩国员工把技术资料发给了在中国的母公司,但母公司觉得技术太落后没有实际使用,还算犯罪吗?
A:算犯罪。根据大法院的判例逻辑,只要员工将资料发给了无权知悉的第三方(中国母公司),”泄露罪”就已经既遂。即使母公司没有实际投入生产(未构成”使用罪”),员工和母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依然面临海外泄露商业秘密的刑事追责。

Q2:我们公司不小心招聘了一个带了前公司图纸的韩国员工,我们该怎么办?
A:立即采取合规隔离措施!第一时间封存该员工的电脑和涉案文件,严禁任何其他员工接触或使用该资料;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视情况启动内部调查或向相关部门主动报备,切断公司与该员工个人泄密行为的因果关系,避免公司被牵连为刑事共犯。

五、结语

商业秘密是科技企业的生命线。大法院通过 2025도13231 判决,再次向全社会宣示了对商业秘密海外泄露”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在跨国技术交流的深水区,企业必须摒弃”窃书不算偷”的陈旧观念,将知识产权合规作为企业跨国运营的最高准则,方能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行稳致远。

七、深度案例拆解:为何海外泄露的量刑如此严苛?

为了更深刻地理解韩国司法界对“海外泄露”的零容忍态度,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近年来韩国半导体产业遭受的切肤之痛。

(一)水原地方检察厅的“面板技术泄露大案”

在2023年宣判的一起重大案件中,某韩国顶级显示器面板企业的多名前高管,被海外竞争对手以数倍高薪挖角。他们不仅带走了最新的OLED面板量产工艺图纸,甚至还在海外直接复制了一条与原公司一模一样的生产线。

该案给韩国企业造成了数万亿韩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时严厉指出:商业秘密一旦流向海外,受害企业几乎无法通过跨国民事诉讼进行有效维权,技术优势将瞬间丧失,甚至可能危及整个国家的产业竞争力。因此,该案的主犯被判处了极重的实刑,并处以巨额罚金。

(二)本案大法院判决的深层逻辑

回到我们本文探讨的大法院2025도13231案,大法院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将共犯之间的传递单独定性为“泄露罪”,其深层逻辑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织密刑事法网。通过将“上传”和“下载”这两个动作独立评价,检方可以更容易地切断泄密链条,对参与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技术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技术向海外流失的势头。

八、比较法视角:中美韩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差异

在全球化的技术竞争中,中美韩三国在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上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了解这些差异对跨国企业至关重要。

(一)美国:《经济间谍法》(EEA)的域外管辖

美国在打击商业秘密跨国窃取方面最为强硬。其《经济间谍法》不仅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设定了极高的刑罚,更重要的是确立了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美国商业产生了实质影响,或者使用了美国的服务器、邮件系统,美国司法部就有权介入。这种域外管辖权对全球企业都构成了巨大的合规压力。

(二)中国:入罪门槛与“重大损失”要件

中国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传统上要求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以人民币50万元为立案追诉标准)。虽然近年来中国也加大了保护力度,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在刑事立案的门槛上,相对韩国而言依然较高,更侧重于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三)韩国:行为犯与国家核心技术的特殊保护

韩国的特色在于其极度前置的刑事打击体系。正如本文判例所示,在韩国,泄露商业秘密往往被视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泄露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像中国那样必须证明实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此外,韩国专门制定了《产业技术保护法》,对“国家核心技术”的海外泄露设定了比一般商业秘密严苛得多的法定刑,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极为罕见的。

九、实务操作清单:跨境技术团队的合规管理

面对韩国严苛的法律环境,在韩设立研发中心的中资企业,或聘用韩国技术人员的跨国企业,必须建立一套滴水不漏的合规防火墙:

合规环节 核心操作步骤 防范的法律风险
招聘背调 1. 审查候选人是否与前雇主签有竞业禁止协议。
2. 明确要求候选人签署《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承诺书》。
防范因录用涉密人员而卷入前雇主的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入职隔离 1. 严禁新员工将个人电脑、USB、移动硬盘带入公司研发区域。
2. 严禁新员工访问或使用任何带有前雇主标识的代码、图纸或文档。
防范公司被指控为“使用商业秘密罪”的共犯。
研发留痕 1. 建立完善的代码版本控制系统(如Git),记录每一行代码的提交者和时间。
2. 妥善保存研发会议纪要、实验记录和测试数据。
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能够提供“独立研发”(Clean Room)的有力抗辩证据。
跨境传输 1. 对跨境数据传输(如发往中国母公司)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2. 确保传输的数据不包含韩国《产业技术保护法》管制的“国家核心技术”。
防范触犯极其严厉的“国家核心技术海外泄露罪”。

十、总结与展望

大法院2025도13231判决,犹如一声警钟,回荡在中韩技术合作的广阔水域。在技术民族主义抬头的今天,商业秘密已不再仅仅是企业间的私权纠纷,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防线。跨国企业唯有摒弃侥幸心理,将知识产权合规提升到战略高度,建立严密的防火墙与清洁室机制,方能在风高浪急的全球化航程中,避开刑事风险的暗礁,驶向技术创新的蓝海。

十一、特别专题:跨国企业在韩研发中心的“清洁室”(Clean Room)策略

在韩国严苛的《产业技术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跨国企业在韩国设立研发中心,或中资企业在韩国高薪聘请本土技术专家时,面临着极高的“被动卷入”刑事调查的风险。如果新入职的韩国员工偷偷使用了前雇主的代码或图纸,新雇主很容易被韩国检方指控为“非法获取及使用商业秘密”的共犯。为了彻底隔离这种风险,跨国企业必须在研发管理中引入严密的“清洁室”(Clean Room)策略。

(一)什么是“清洁室”策略?

“清洁室”策略起源于美国版权法领域的软件侵权抗辩,后来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秘密保护。其核心理念是:在开发与竞争对手类似的产品或技术时,人为地将研发团队隔离成两组。一组负责分析竞争对手的公开产品(如通过合法购买的设备进行反向工程),提取出功能需求和规格参数;另一组(即“清洁组”)则完全不接触任何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前员工带来的任何资料,仅根据第一组提供的纯粹功能需求,独立编写代码或进行设计。

(二)在韩企业的“清洁室”实务落地

对于在韩运营的中资企业,落实“清洁室”策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人员背景的绝对隔离:确保参与核心研发的“清洁组”成员,绝对没有在竞争对手(特别是韩国头部企业)从事过同类研发工作的背景。如果必须聘用竞争对手的前员工,只能将其安排在非核心、非敏感的岗位,或让其从事与过往经验完全不同的全新项目。
  2. 开发过程的全程留痕:清洁组的每一次代码提交(Commit)、每一次实验记录、每一次设计图纸的修改,都必须在企业内部的版本控制系统(如SVN/Git)中留下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操作人记录。这些海量的开发日志,是日后在法庭上证明“独立研发”(Independent Development)的最有力武器。
  3. 第三方审计与公证:在产品发布前,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代码审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对清洁组的产出进行比对审查,出具《未侵权分析报告》(Non-Infringement Opinion),并对核心开发日志进行公证保全。

十二、结语:技术出海的法律护航

大法院2025도13231判决,犹如一声警钟,回荡在中韩技术合作的广阔水域。在技术民族主义抬头的今天,商业秘密已不再仅仅是企业间的私权纠纷,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防线。韩国司法界通过不断收紧的刑事法网,展现了捍卫本土核心技术的强硬姿态。

对于立志于全球化的中国企业而言,出海不仅仅是产品和资本的输出,更是合规能力与法治思维的全面检验。面对韩国复杂的法律环境,跨国企业唯有摒弃侥幸心理,将知识产权合规提升到战略高度,建立严密的防火墙与清洁室机制,方能在风高浪急的全球化航程中,避开刑事风险的暗礁,驶向技术创新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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