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中韩品牌平行进口预案:商标权枯竭未明文规定时的风险分层

中韩品牌平行进口预案:商标权枯竭未明文规定时的风险分层

问题场景

在全球化贸易与跨国供应链深度交织的背景下,跨境商品流通日益频繁。大量未获国内独家进口商或本地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经营者,通过各种境外合法渠道采购标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并将其输入本地市场进行销售。这种被称为平行进口的商业现象,在涉及中韩两国的品牌运营与商标保护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当境外购得的商品在物理属性上确属“正品”,但其流通路径打破了权利人构建的地区销售网络与独家经销体系时,商标权人与平行进口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便迅速凸显。

在法律适用层面,经营者与品牌方常面临规则适用的巨大不确定性。一方面,中国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其法条文本中并未专设“平行进口”或“商标权枯竭”的专门制度,这使得市场主体无法简单依据现行法条直接得出“国际枯竭一律有效”或“平行进口一律违法”的绝对结论。另一方面,韩国司法实践在处理类似真品平行进口争议时,确立了一系列复杂的事实审查标准与边界。中韩两国的品牌经营者、进口商及相关供应链主体迫切需要一套科学、分层的风险预案,以应对法律规则未明文规定时的多维合规挑战。

为了妥善平衡商标权人的商誉保护与市场自由流通的需求,必须跳出单纯的“真品即合法”或“地域限制即侵权”的思维定式。结合韩国大法院在相关司法判例中形成的审查路径,以及中国新商标法关于诚信、商标专用权范围、真实来源、正当使用、执法救济与证据保全的文本规范,构建涵盖“来源、品质、表示、留痕、争议”的风险分层预案,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实务所需,也是保障跨境商贸平稳运行的必由之路。

核心裁判规则

在韩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真品平行进口与商标权边界的裁判规则经历了长期的演进与确立。大法院通过多起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明确了平行进口绝非仅凭“境外购得正品”即可自动获得法律豁免。核心裁判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维度:第一,正当附标与共同来源要求。根据韩国大法院相关判例的法理,境外购得的商品必须是由境外商标权利人或经其正当授权的使用权人实际附标,且境外来源与韩国国内注册人或专用使用权人之间应当具备法律或经济上的密切关系,或者足以认定属于相同的商业来源。若两者在主体、控制或独立商誉上完全割裂,则不能轻易认定商标权已告枯竭。

第二,品质实质差异的审查标准。即使境外附标主体与国内权利人存在关联,如果进口商品与国内授权销售的产品在品质、规格、成分、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这种差异足以损害消费者对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信赖,则平行进口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第三,商品销售与营业标志使用的功能分离。大法院明确区分了“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与“在广告、门店标识、网页或商务名片中使用商标”的法律性质。平行进口商在销售正品时对商标的客观指代通常被允许,但若其广告宣传或营业标志的使用方式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系外国总部的韩国官方独家代理商,则超越了合理销售的界限,触及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混淆的法律红线。

需要严格界定的是,上述韩国裁判规则仅属于韩国法下的相邻司法规则,绝非中国新商标法的直接适用依据,也不对中国境内的通关、产品安全监督、消费者保护或合同效力产生当然的约束力。同时,海关等行政机关的通关标准与法院在民事、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裁判之间存在职能分工,行政标准不能直接替代法院对商标侵权与平行进口合法性的个案实体判断。

争点拆解

在分析中韩跨境平行进口的法律风险时,必须将宏观的商业现象拆解为具体的法律争点。首要争点在于商标权地域性原则与国际枯竭理论的边界冲突。商标权作为典型的无形财产权,本质上具有强烈的地域效力。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旨在建立各自独立的区域市场保护与商誉累积体系。当境外合法投放的商品被擅自输入另一国市场时,是否构成对本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取决于当地法律对权利穷竭或商标效力范围的解释。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国际枯竭的情况下,经营者主张权利穷竭的抗辩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

第二个核心争点是商标核心功能(即来源指示功能与品质保障功能)的实质保护。商标不仅标示商品的生产或商业来源,更承载着权利人对商品品质的商誉承诺。如果平行进口商品与本地授权商品在产品版本、包装说明、安全标准或适用环境上存在隐性差异,而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充分披露,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进而稀释商标的品质信赖。中国新商标法强调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商品质量负责,这使得品质与来源的真实对照成为裁判争议时的关键事实事实。

第三个争点是广告宣传、门店形象及网页展示中商标使用的“正当性”与“越界性”。在跨境贸易实践中,进口商为了促进销售,往往会在宣传文案、店铺招牌、线上链接中大量使用品牌商标。如果这种使用超出了单纯指示商品真实出处、适用对象的必要限度,进而暗示或明示自己与品牌总部存在独家授权、官方总代等特定法律关系,便从单纯的商品转售行为异化为独立的不正当标识使用。这种商业表述的不当扩张,构成了触发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高频导火索。

韩国法路径

为了深入审视跨境平行进口与商标权边界,有必要系统梳理韩国大法院及相关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路径与典型案例。这些司法实践为分析国际商标权枯竭未明文规定时的风险控制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坐标。在商标法违反及相关刑事、民事诉讼中,韩国法院确立了严密的实体审查标准。

以韩国大法院相关经典判例为例,在探讨商品来源与品质同一性时,法院重点审查境外制造销售的商品与韩国国内权利人或专用使用权人销售的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品质实质差异。如果境外权利人与韩国国内专用使用权人之间不存在同一人、同集团或共同支配控制等特别关系,且国内专用使用权人通过独立的设计、生产、质量把控与广告投入在当地建立了独立的商誉和商品来源认同,则境外正品的平行进口仍可能被认定侵害了韩国国内的商标权益。单纯凭借“境外购得正品”的抗辩无法自动阻断侵权认定,且被告主张不知情或擅自相信平行进口绝对合法的主观抗辩,亦不能当然排除侵权故意。

在广告宣传与营业标志使用的边界审视方面,韩国司法机关对商品销售与商标标识性使用进行了精细化区分。平行进口商销售附有正规商标的商品本身虽受法律一定程度的容许,但若其在商业广告、店铺门面、网页横幅或员工名片中积极使用商标,且该种使用方式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进口商系外国总部的韩国官方授权代理商或独家运营商,则超越了正当销售的合理范畴,构成对消费者出处与营业主体认知的混淆,从而被依法禁止。

此外,关于地域销售限制、合同约定与本地商誉的关系,韩国相关司法裁判表明,境外经销协议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本地独家经销安排虽然不能单方面决定商标侵权的成立,但其与真品身份、商标功能的实质实现、以及本地长期形成的商誉保护紧密相连。同时,韩国司法机关强调,海关等行政通关标准与司法机关在民刑事诉讼中的实体裁判分属不同轨道,行政管理层面的放行或查验并不直接拘束法院对商标权侵害与平行进口合规性的最终裁判。

中国法路径

审视中国法下的平行进口与商标合规,必须严格依据中国现行及即将生效的法律文本。中国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新修改的《商标法》法条文本中并未专设“平行进口”或“商标权枯竭”的专门制度。因此,在法律解释与实务合规中,绝不能声称新法已经明文确立了无条件国际枯竭原则,亦不能简单宣称新法一律禁止所有平行进口。具体争议的处理,必须回归到新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与各项基本原则之中。

首先,新商标法第9条确立了商标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并明确禁止滥用商标权。这一条款为跨境平行进口中的品质监管与诚信经营提供了根本遵循。进口商若在平行进口中忽视商品质量或质量控制,导致产品质量瑕疵损害消费者利益,将直接面临诚信与质量层面的法律追究。其次,第71条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第72条则系统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违法行为。在未明文确立国际枯竭的背景下,擅自进口境外商品是否落入专用权控制范围,需结合具体事实严格审查。

再次,新商标法第73条对正当使用作出了明确指引,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出于指示商品真实出处、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目的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但以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为前提。如果平行进口商的标示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则无法享受正当使用抗辩。在争议处理与执法救济方面,第74条至第80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询涉案账户等权力,并完善了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制度,为权利人打击借平行进口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程序支撑。最后,需要结合国际法背景进行客观评价。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在满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协定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这说明国际多边协定并未强行统一各成员国的枯竭制度选择,国际条约不替代中韩各自的实体法判断与国内监管要求。

证据与履约留痕

在跨境平行进口和商标争议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往往直接决定法律责任的归属。由于平行进口涉及跨国供应链、境外供应商、国际物流、通关凭证及境内销售网络等多环节,经营者和品牌方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矩阵。根据中国新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以及执法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审查标准,证据与履约留痕应当贯穿商业运作的全过程。

首要的证据留痕环节是境外供应链的源头追溯。经营者必须保存详尽的境外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境外商标权利人或正当使用权人实际附标的合法凭证,以及每一批次商品的购销发票和物流单据。这些材料用于证明商品的“正品”物理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防止因来源不明而被认定为假冒商品。其次是品质与版本的一致性证明文件。由于跨境商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方、规格、包装或安全标准可能存在细微差异,经营者应当备妥权威的质检报告、产品说明书及海关检验检疫单据,以证明进口商品与境内授权商品在核心品质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避免因品质瑕疵引发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侵害争议。

第三是广告宣传、营销文案与门店标识的合规留痕。企业应当对所有线上网店、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线下门店招牌及宣传册中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审查与截图留存,确保其表述严格限于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和客观属性,绝不使用暗示自己为“官方总代”、“独家授权”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最后,应当妥善保管争议发生时的各类交涉记录、行政执法检查笔录、海关查验文书及法律文书。在面临权利人投诉或诉讼时,经营者可依据中国新商标法关于证据保全和执法调查的规定,依法提交完整、准确的履约与合规证据,从而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企业预案或处理设计

面对中国新商标法未明文规定平行进口与商标权枯竭的现实法律环境,中韩品牌经营者、进口商及相关供应链企业必须构建系统化的风险分层预案。本设计依托“来源—品质—表示—留痕—争议”五位一体的协同框架,为企业日常合规与风险应对提供全流程操作指引。

在“来源”层面,企业应实行严格的境外供应商尽职调查与准入审核。核实境外供应方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确认境外商品是否由商标权利人或正当授权人实际附标,杜绝来源不明或来历可疑的灰市商品。在“品质”层面,建立跨国商品品质比对与合规筛查机制。对进口商品的成分、版本、包装及售后承诺进行专业评估,确保其符合中国国内的产品安全与消费者知情规范,防止因品质实质差异引发的商标侵权指控。在“表示”层面,推行广告与营业标志使用的标准化治理。严格规范营销人员的宣传话术与网页设计,将商标使用严格限定在商品转售的必要指示范围内,严禁使用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为官方独家总代的营业标识。

在“留痕”层面,构建全链条的数字化档案与文件留存系统。对采购合同、报关单据、质检报告、物流凭证及历年广告宣传资料进行分类建档,确保在面临行政执法或司法诉讼时能够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证据链条。在“争议”层面,制定快速响应与应急升级预案。当遭遇商标权利人投诉、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时,企业应第一时间启动法律合规评估,协同专业法律顾问,依法行使正当使用抗辩和证据保全程序,妥善化解争议,避免风险扩大。

合规清单

为了便于中韩跨境贸易主体在日常经营中对照落实各项风险防范要求,特制定以下操作性合规清单。本清单涵盖供应链、品质、广告及争议应对四大核心领域,供企业进行系统性自查与管理优化。

  1. 供应链与来源审查清单:核实境外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资质与历史信用;查验境外采购合同中关于转售权利的条款;留存每一批次商品的海外采购发票、出库单及国际物流追踪记录;确认境外商品的商标附标由权利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完成。
  2. 品质与版本对照合规清单:比对跨境进口商品与国内授权商品在核心成分、物理规格、包装说明及安全标准上的异同;核查是否符合中国市场的产品强制性标准与安全监管要求;准备必要的境外质检报告及海关合法通关凭证备查。
  3. 广告宣传与营业标志使用清单:审查所有线上网店、网页横幅、社交媒体账号及线下门店招牌中的商标使用方式;严禁使用“官方总代”、“独家授权”、“唯一指定经销商”等易导致混淆的宣传用语;确保商标使用仅限于指示商品真实来源和适用对象的合理范畴。
  4. 争议应对与证据保全清单:建立日常营销文件、广告文案及合同档案的定期备份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投诉与法律争议的快速响应机制;在面临执法调查或诉讼时,依法准备完整准确的采购、通关与品质证据链;在专业法律顾问指导下规范应对各类行政或司法程序。

判例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在探讨跨境商标平行进口与商标权枯竭的法律风险时,参考了中国有关法律文本、国际多边协定以及韩国大法院与各级法院的公开裁判规则。相关官方来源与判例依据如下:

  1. 中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参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发布文本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2. WTO TRIPS协定第6条:参见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知识产权协定文本 WTO TRIPS Agreement
  3. 韩国大法院1997年96도2191判例:参见韩国法院综合法律信息中心档案 韩国大法院96도2191
  4. 韩国大法院2002年99다42322判例:参见韩国法院综合法律信息中心档案 韩国大法院99다42322
  5. 韩国大法院2010年2010도790判例:参见韩国法院综合法律信息中心档案 韩国大法院2010도790
  6. 韩国大邱高等法院2001라61临时救济裁定:参见韩国法院综合法律信息中心档案 韩国大邱高等法院2001라61
  7. 韩国蔚山地方法院2016고정1326一审判决:参见韩国法院综合法律信息中心档案 韩国蔚山地方法院2016고정1326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中韩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通关、产品监管、经销合同、投诉或诉讼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上述韩国判例仅为韩国法下的相邻规则,真实案由并非中国新商标法、涉华品牌或中国通关专案。中国2026年修订商标法不当然改变韩国对来源、品质、广告和经营主体表示的判断;具体结论仍取决于韩国届时有效法律、案卷事实和有权机关或法院的独立审查。

中国法文本与韩国审查的分层关系

层次 韩国相邻规则关注点 中国新法可参考的文本坐标 不可外推的结论
货源与品质 正当附标、共同来源及品质实质差异 第9条质量与诚信、第71至72条专用权和侵权 不当然得出跨境流通合法或侵权
对外表示 广告和营业标志是否造成经营主体混淆 第2条商标使用、第73条真实来源正当使用及混淆例外 不当然形成任何国家的官方代理资格
争议处理 以个案事实和实体法审查为中心 第74、76、79、80条的争议、调查、保全坐标 不自动影响韩国通关、执法或裁判程序

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韩跨境贸易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2027年新商标法的即将施行对品牌运营与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新法文本未专设平行进口或商标权枯竭制度,市场主体既不能盲目依赖国际枯竭抗辩,亦不可简单将境外正品等同于绝对合法的通关通行证。通过深入借鉴韩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来源真实性、品质同一性、广告标识边界及证据留痕的审查逻辑,并紧密结合中国新商标法关于诚信原则、专用权范围、正当使用与执法救济的文本坐标,构建来源、品质、表示、留痕、争议五位一体的风险分层预案,企业方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有效防范商标侵权与合规风险,实现跨境商贸的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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