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设计权的权利范围判断:历史悠久物品的设计相似范围为何应’从严认定’?

韩国设计权的权利范围判断:历史悠久物品的设计相似范围为何应’从严认定’?

编者按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范围到底有多大”始终是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当一项注册设计中包含了业界公知的形状或图案时,其独创性特征往往被稀释。韩国大法院在2025年1月23日宣判的案件(대법원 2024후11026)中,针对”历史悠久、结构上难以大幅变化的物品”,重申了外观设计相似范围应当”从严、狭窄认定”的法理,并明确了公知形状在侵权比对中的权重降级原则。本文将结合该判例,深入探讨韩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规则,为企业应对设计侵权纠纷提供实战策略。

一、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逻辑

(一)整体观察与混淆可能性

根据韩国《设计保护法》,判断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注册设计的权利范围,基本标准是:将两者置于普通消费者的视觉标准下进行整体观察(전체적 관찰),看是否会产生视觉上的混淆或引起相同的美感。如果两者给人的整体审美印象相同或极其相似,则构成侵权。这一标准的核心在于”普通消费者”的视觉感受,而非专业设计师或专利审查员的技术分析。

(二)要部观察的介入

然而,整体观察并非不分主次地比对每一个细节。法院在实务中必须引入要部观察(요부 관찰):即找出注册设计中引人注目的、具有独创性的”核心特征(要部)”,并赋予其在相似性比对中更高的权重。相反,对于那些属于行业惯用、公知的设计元素,其比对权重将被大幅降低。要部观察的目的在于,防止设计权人通过将微小的独创性特征”搭载”在大量公知元素上,从而不当扩大权利范围,妨碍他人在公知设计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跟随创新。

二、大法院2024후11026判决的核心法理

(一)公知形状与图案的”权重降级”

在本案中,大法院重申了一项重要原则:如果注册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之间存在部分相似的特征,但这些相似的特征实际上是在先设计(公知设计)中已经原封不动存在的内容,那么在判断两者是否相似时,这部分特征的重要性(权重)应当被显著降低。

换言之,侵权判定不能仅仅因为”两者都有某个相同的圆角或相同的底座”就认定侵权,如果这个圆角或底座早就是行业内烂大街的公知设计,那么它就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决定性依据。法院必须将比对的焦点集中在两者在”非公知部分”上的异同,才能得出公正的侵权判断。

(二)历史悠久物品的”狭窄认定”规则

大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针对特定类型物品的审查标准。对于以下两类物品,其外观设计的相似范围应当被比较狭窄地认定(비교적 좁게 보아야 한다)

  1. 自古以来被广泛使用的简单物品:例如普通的筷子、杯子、回形针等。这些物品的设计空间已经被前人极大地压缩,留给后人创新的余地非常小。如果允许对这类物品的设计赋予宽泛的权利范围,将导致大量公有领域的设计被少数人垄断,严重阻碍行业的正常竞争。
  2. 结构上难以大幅变化的物品:由于功能或物理结构的绝对限制,物品的形状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律(例如轮胎必须是圆的,剪刀必须有开合轴,螺丝刀的头部形状受螺丝规格限制)。对于这类物品,设计创新的空间极为有限,任何微小的独创性改变都应当被视为独立的创新成果,但其保护范围也应当相应地被限定在该微小改变的范围内。

大法院指出,对于这类物品,即使注册设计与被控设计在整体轮廓上看起来很像,但只要在细节的独创性部分(哪怕是微小的创新)存在差异,就应当倾向于认定两者不相似,从而否定侵权。

三、实务影响:设计权保护的双刃剑

(一)对设计权人的挑战

大法院的这一裁判规则,实际上提高了特定领域外观设计维权的门槛。如果企业申请的是诸如家具、基础文具、常规包装盒等”历史悠久”或”结构受限”物品的设计专利,在维权时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被告极易通过证明”相似部分属于公知设计”或”微小细节存在差异”来成功抗辩不侵权。

这意味着,在这类领域进行设计维权,原告必须能够精准识别并清晰呈现其设计中的”非公知独创性要部”,并证明被告的设计在该要部上与原告高度相似。如果原告无法完成这一举证任务,其维权主张将大概率失败。

(二)对跟随创新者(被控侵权方)的利好

对于市场上的跟随创新者而言,这一规则提供了强有力的防御武器。在面对外观设计侵权警告时,企业可以通过穷尽式的现有设计检索,将原告设计中的各个元素”解构”并证明其为公知设计,从而将原告的权利范围压缩到极其狭窄的特定细节上,进而证明自身产品未落入该狭窄范围。

四、企业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对策略

(一)申请阶段:从”整体保护”向”局部设计”突围

面对整体设计容易被公知元素稀释的困境,企业在韩国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局部设计(부분디자인)制度。如果产品的核心创新点仅在于某个独特的把手、特殊的纹理或特定的转角,企业应仅针对该局部申请保护(在图纸中用实线绘制创新局部,用虚线绘制其他公知部分)。局部设计的权利范围高度聚焦,排除了公知部分的干扰,在维权时更具杀伤力。

(二)申请阶段:建立设计专利组合

对于重要产品,企业不应仅申请一件”整体设计”专利,而应围绕同一产品的不同创新细节,申请多件”局部设计”专利,形成设计专利组合(Design Patent Portfolio)。这种”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策略,可以有效弥补单一整体设计权利范围狭窄的缺陷,大幅提升维权的成功率。

(三)诉讼阶段:精准构建”要部”叙事

在侵权诉讼中,原告的成败往往取决于能否成功说服法官接受自己主张的”设计要部”。原告必须通过产品迭代历史、消费者认知调查、行业专家证词等证据,证明其设计中的微小差异正是吸引消费者的核心卖点;而被告则必须全力将争议焦点引向公知设计库,论证所谓的创新不过是现有设计的简单拼凑。

(四)防御阶段:建立现有设计数据库

企业应当建立并持续更新本行业的”现有设计数据库”,系统收集历史上曾公开的同类产品设计。一旦遭遇设计侵权指控,可以迅速从数据库中调取相关公知设计,用于”公知设计抗辩”,证明原告设计中的相似部分早已存在于公有领域,不应受到专利保护。

五、韩国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程序要点

除了实体法上的侵权判定规则,企业在韩国提起或应对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时,还需熟悉以下程序要点:

(一)管辖法院

韩国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各地方法院,但涉及设计权有效性的无效审判(무효심판)须向韩国特许审判院(특허심판원)提起,不服特许审判院决定的,可向特许法院(특허법원)提起取消诉讼,最终上诉至大法院。因此,设计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两条平行轨道:民事侵权诉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法院)与行政无效审判(特许审判院→特许法院→大法院)。

(二)证据保全与禁止令

在正式提起诉讼前,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증거보전)和临时禁止令(가처분)。临时禁止令可以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是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申请临时禁止令时,权利人须证明:(1)权利的存在(有效的设计权登记证书);(2)侵权行为的存在(被控产品落入权利范围的初步证据);(3)紧迫性(如不立即禁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韩国《设计保护法》,设计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计算:(1)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额(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害额);(2)权利人如果自行实施该设计所能获得的通常使用费(特许费率法);(3)法院根据一切情况酌情认定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在实务中,由于举证困难,法院通常倾向于采用”通常使用费”法或”法定赔偿”法。

(四)无效抗辩的战略价值

被告在应对设计侵权诉讼时,最有力的防御手段之一是向特许审判院提起设计权无效审判,主张原告的设计权因缺乏创作性(창작비용이성)或与在先设计相同/相似而应被撤销。一旦无效审判成功,原告的设计权将自始无效,侵权诉讼将失去基础。在本案所涉及的”历史悠久物品”领域,由于现有设计资料极为丰富,无效审判往往具有较高的成功率,是被告最值得投入的防御策略。

六、结语

韩国大法院2024후11026判决,深刻揭示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与”防止公有领域被垄断”之间的精妙平衡。对于历史悠久、结构受限的物品,设计权的边界被严格收缩。涉韩企业在进行产品外观研发与专利布局时,必须摒弃”大而全”的粗放思维,转向”精而专”的局部创新保护,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在于权利的数量,而在于权利的精准度与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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