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未登记专利使用费的税务陷阱:大法院全体合议体变更判例解析

韩国未登记专利使用费的税务陷阱:大法院全体合议体变更判例解析

编者按

在跨国技术许可与知识产权交易中,税务合规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长期以来,关于外国企业收取的”韩国境内未登记专利”的使用费,是否属于韩国税法上的”国内源泉所得”并应在韩国缴纳预扣税,司法界与税务机关存在严重分歧。2025年9月18日,韩国大法院通过全体合议体判决(대법원 2021두59908 전원합의체),正式变更了此前的判例立场,明确认定:即使专利未在韩国注册,只要该专利技术在韩国境内被制造、销售或使用,其产生的使用费即属于《韩美租税协约》规定的”国内源泉所得”,韩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本文将深度剖析该判决的法理演变,并为涉韩跨国企业提供税务合规实务建议。

一、案情背景与历史争议

(一)案情概要

本案原告为一家韩国大型制造企业,其与美国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美国公司拥有的部分专利并未在韩国特许厅进行注册登记,但原告在韩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这些美国专利技术,并向美国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专利使用费(Royalty)。

韩国税务机关在税务调查中认定,这部分支付给美国公司的使用费属于韩国《法人税法》规定的”国内源泉所得”,原告作为支付方应当履行预扣代缴(源泉征收,원천징수)义务,据此向原告下达了补缴法人税的处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根据专利权属地主义原则,未在韩国注册的专利在韩国不享有权利,因此其支付的并非”专利使用费”,不应在韩国纳税。

(二)历史判例的摇摆

在2025年之前,韩国大法院的判例立场曾经历过重大波折。税务机关长期主张,只要技术在韩国境内被实质性使用,无论是否注册,其对价均属于国内源泉所得(实质使用说)。然而,大法院在2014年的判决中确立了”登记要件说”,认为根据专利权属地主义,未在韩国注册的专利在韩国不存在专利权。因此,即使支付了对价,该对价在法律性质上也不能认定为”专利权的使用费”。根据《韩美租税协约》,如果对价不能定性为专利使用费,则不能作为国内源泉所得征税。这一判例导致韩国税务机关在跨国专利许可中流失了大量税源,引发了实务界的广泛争议。

二、大法院全体合议体的判例变更

(一)《法人税法》与《韩美租税协约》的解释框架

韩国《法人税法》第93条规定了外国法人的国内源泉所得范围,其中包括”特许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设计权等无形资产在韩国国内被使用而支付的对价”。而《韩美租税协约》第14条第4款规定,”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模型、秘密配方或工序等财产或权利的使用费”属于来源国所得,来源国(即韩国)有权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协约规定的限制税率(10%)。

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专利未在韩国注册时,支付的对价是否仍然属于”专利权等财产或权利的使用费”?这是一个涉及国际税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的复杂问题。

(二)变更后的核心法理

在2025年9月18日的全体合议体判决中,大法院正式废除了2014年的判例,确立了以下新规则:

1. 重新界定”专利权属地主义”的税法意义
大法院指出,专利权属地主义(속지주의)仅仅意味着:该专利技术在韩国国内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但这并不妨碍双方通过私法上的合同,将该专利技术作为交易标的。属地主义是知识产权法上的概念,不应机械地照搬到国际税法的解释中。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不存在”,不等于税法上的”对价不属于使用费”。

2. 强调”实质课税原则”
判决强调,判断一项所得是否属于”专利使用费”,应当探究交易的经济实质。美国公司将其在海外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韩国企业,韩国企业利用该技术在韩国国内进行生产制造并获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的产生地在韩国,韩国对其行使课税管辖权符合国际税法的基本法理——即”来源地管辖原则(source principle)”。

3. 扩张解释《韩美租税协约》
大法院认为,《韩美租税协约》第14条第4款所称的”专利权等财产或权利”,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在韩国完成法定注册登记的权利”。只要该技术在国外作为受保护的专利存在,且在韩国国内被实质性地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对价就应被认定为协约规定的”使用费”。即使该技术包含部分未注册的Know-how(专有技术),其对价同样属于协约涵盖的范围。

三、判例变更的深远影响

大法院的这一判例变更,对跨国知识产权交易产生了”地震级”的影响,随后大法院在2025年12月的系列后案(2021두60298, 2021두61390等)中也迅速适用了这一新标准。

(一)税务机关全面收紧征管

韩国国税厅获得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背书,将对跨国企业支付的专利许可费、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更为严格的实质审查。即使合同名义上是”未注册技术”,只要涉及专利技术的实质性转移或使用,都将被要求履行源泉征收义务。

(二)企业的预扣代缴风险剧增

对于作为支付方的韩国企业而言,如果未履行预扣代缴义务,不仅将被追缴本税,还面临高额的滞纳加算税(납부지연가산세)和不诚实申报加算税(부정행위 가산세)。由于税务追溯期通常为5年(涉及欺诈行为可延长至10年),企业面临巨大的历史税务隐患。

(三)对中韩技术交易的特殊影响

对于中国企业向韩国企业许可专利技术的场景,需要特别关注《中韩税收协定》的适用。根据该协定,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10%。中国企业在收取韩国方面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时,应确保韩国支付方已依法扣缴10%的预扣税,并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以便在中国享受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四、涉韩跨国企业的税务合规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税务环境,涉及中韩、美韩技术交易的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全面梳理历史与现行许可合同

企业应重新审查所有涉及跨境技术许可、品牌授权、软件使用的合同。重点甄别合同中包含的”未在韩注册专利”、”Know-how”、”技术支持服务”等条款。如果过去未进行源泉征收,应评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并考虑是否需要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修正申报(수정신고)以减轻处罚。

(二)精细化拆分合同对价

在签订新的许可合同时,建议对交易对价进行精细化的拆分。例如,将”纯粹的劳务提供”(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注册专利使用费”、”Know-how使用费”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并保留详细的工时记录、服务报告等证明材料,避免税务机关将所有对价”一刀切”地认定为使用费。

(三)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

不同国家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使用费的限制税率(제한세율)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中韩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为10%,而韩国国内法的预扣税率通常为20%)。企业在支付前,必须依法向韩国税务机关提交《限制税率适用申请书(제한세율 적용신청서)》及对方国家的《居住者证明书(거주자증명서)》,以确保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避免被按照韩国国内法征收高额预扣税。

(四)建立预扣税合规管理机制

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跨境支付合规审查流程:在每笔对外技术许可费支付前,由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审查该笔支付是否涉及韩国源泉所得,确认适用的税率,并在支付当月完成预扣代缴申报。对于已发生的历史支付,应进行全面的税务健康检查(Tax Health Check),评估潜在风险敞口。

五、国际比较:中日韩税务处理的异同

在国际比较视野下,韩国大法院的这一判例变更,与中国和日本的税法实践存在若干值得关注的异同。

(一)中国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认定以”特许权在中国境内被使用”为标准,与韩国的”实质使用说”高度一致。中国税务机关同样不要求特许权必须在中国完成法定注册,只要技术在中国境内被实质性使用,其对价即属于中国来源所得,支付方须依法扣缴预提所得税(通常税率为10%,适用税收协定时可降低)。因此,从中国法律的角度看,韩国大法院的新判例立场与中国的一贯做法更为接近,中国企业在理解这一判例时不会感到陌生。

(二)日本的处理方式

日本税法同样采取”实质使用说”,即使专利未在日本注册,只要技术在日本境内被使用,其对价也属于日本来源所得,须依法扣缴预提所得税。日本国税厅在多个通达中明确了这一立场。从这一角度看,韩国大法院2025年的判例变更,实际上是向日本和中国的主流做法靠拢,纠正了此前韩国独特的”登记要件说”偏差。

(三)对中韩技术交易的双向影响

对于中国企业向韩国企业许可技术的场景,新判例意味着韩国支付方的预扣代缴义务更加明确,中国收款方应提前准备好《居住者证明书》(居住者证明,거주자증명서)以申请适用《中韩税收协定》的10%限制税率,避免被按照韩国国内法的20%税率扣缴。反之,对于韩国企业向中国企业许可技术的场景,中国支付方同样须依法扣缴10%预提所得税,并向韩国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如适用)。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如果我们的许可合同明确写明”不包含任何专利权的许可,仅为Know-how转让”,是否可以规避预扣税?

A:不能简单规避。韩国税务机关在实质课税原则下,会穿透合同形式审查交易实质。如果被转让的Know-how实际上与某项专利技术高度重叠,或者该Know-how的核心价值在于其与专利技术的不可分割性,税务机关仍可能将其认定为专利使用费的一部分。建议在合同中对纯劳务部分、Know-how部分与专利使用费部分进行清晰的价值拆分,并保留充分的证明材料。

Q2:历史上未进行预扣代缴的支付,税务追溯期是多久?

A:根据韩国《国税基本法》,一般税务追溯期为5年,但涉及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情形可延长至10年。由于新判例是对既有法律的重新解释而非新立法,理论上税务机关可以对过去5年内(或10年内)的历史支付进行追缴。建议企业立即启动历史税务风险评估,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评估是否需要主动进行修正申报。

Q3:如果我们已经在合同中约定由外国收款方承担全部税款,是否可以免除我方的预扣代缴义务?

A:不可以。预扣代缴义务(源泉징수의무)是法律赋予支付方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给收款方。即使合同约定由收款方承担税款,支付方仍须依法扣缴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支付方未履行该义务,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直接追缴,以及相应的滞纳加算税和不诚实申报加算税。

七、结语

韩国大法院2025年9月的全体合议体判决,彻底终结了长达十余年的”未登记专利使用费”税务争议,标志着韩国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上采取了更为强硬的”实质课税”立场。跨国企业必须摒弃”未注册即不纳税”的侥幸心理,将税务合规前置到技术交易的合同谈判阶段,通过专业的法律与税务筹划,有效隔离和化解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的税务风险。在中韩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深刻理解韩国税法的最新动向,是每一家涉韩企业不可或缺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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