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包装的颜色组合,能否垄断专用?

韩国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包装的颜色组合,能否垄断专用?

韩国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包装的颜色组合,能否垄断专用?

在超市货架上,吸引消费者眼球的第一要素往往是产品的外包装。对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FMCG)而言,独特的包装颜色、排版和图案组合,是建立品牌认知度的重要手段。许多中国快消品企业在进入韩国市场时,发现自己的爆款产品包装被韩国本土企业或同行”像素级”模仿。如果没有提前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디자인권),企业往往希望通过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부정경쟁방지법)来维权,主张对方抄袭了自己”广为人知的商品标识”或盗用了自己的”成果”。

然而,仅仅是包装上的”颜色组合”和”基础排版”,真的能被某一家企业垄断专用吗?本文将结合韩国特许法院2026年2月25日作出的最新判决(특허법원 2025나10205),为您深度解析韩国司法实践中对包装容器外观保护的严苛标准。

一、案件背景:首尔牛奶包装容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原告是韩国知名的乳制品企业,其生产销售一系列名为”早晨的OO”(아침에○○,如早晨的果汁、早晨的豆奶等)的饮品。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饮品在包装容器的设计上与其高度相似。原告主张,其产品包装容器具有以下独特的差异化特征:颜色组合方面,包装顶部为绿色,主体上半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绿色(即”绿+白+绿”的组合);以及在包装的特定位置放置了包含企业名称和形象的红色圆形Logo。

原告认为,经过长期的独占使用,这种”绿白相间+红色Logo”的包装特征已经在韩国消费者心中与原告的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被告模仿该包装,构成了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号(가)目规定的”混淆广为人知的他人商品标识”行为,以及(파)目规定的”盗用他人投入大量努力形成的成果”行为。

二、韩国特许法院判决要旨:公共领域的元素不容垄断

韩国特许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判决理由对快消品包装的法律保护设定了极高的门槛。

关于缺乏显著性,法院首先审查了原告包装是否构成了”广为人知的商品标识”。法院指出:原告自己生产的各种”早晨的OO”产品,其包装上的白色比例、绿色的饱和度、绿色部分的形状等都存在差异,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固定的视觉标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种”绿+白”的颜色组合已经通过长期的、持续的、独占的、排他的使用,达到了让消费者一看到这种颜色搭配,就能立刻联想到是原告产品的程度。因此,法院认定该包装特征不属于受保护的”广为人知的商品标识”。

关于属于公共领域,对于原告主张的”盗用成果”行为,法院给出了更为致命的打击。法院强调:原告主张的”绿+白+绿”颜色组合,以及放置红色圆形Logo的排版方式,属于极其基础的设计手法。这些元素属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공공영역)范畴。将公共领域的元素进行简单组合,不能被评价为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법률상 보호할 가치가 있는 이익)。因此,法院认定,这种简单的包装特征不能被视为原告”投入相当大的投资或努力而形成的成果”,被告模仿该特征不构成盗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深度解析: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边界

本案判决清晰地划定了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保护产品包装外观(Trade Dress,商业外观)时的边界。法律保护创新,但同时也要维护市场自由竞争。如果允许某一家企业仅仅因为先使用了某种基础颜色(如绿色和白色)的搭配,就禁止其他所有竞争对手使用类似的颜色排版,将会严重阻碍商业发展。因此,韩国法院对单纯的”颜色组合”、”基础几何形状”、”常规排版布局”的独占性保护持极其审慎的态度。

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号(파)目(原(차)目)被称为”成果盗用条款”或兜底条款。很多企业在找不到其他明确维权依据时,喜欢滥用该条款。但韩国大法院和特许法院多次重申:该条款保护的必须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且”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成果。如果设计本身属于行业通用或公共领域,即使企业花了很多钱做广告,也不能依据该条款垄断该设计。

四、中国快消品企业出海韩国的包装合规指南

对于进军韩国市场的中国食品、饮料、化妆品等快消品企业,本案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实务教训。

首先,不要过度依赖《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如果您希望保护自己的产品包装设计,最可靠、最有效的方法是申请韩国”外观设计注册”(디자인등록)。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只要获得了专利权,维权时就不需要像本案原告那样辛苦地去证明”包装已经广为人知”。

其次,打造真正具有”显著性”的商业外观。如果因为错过了申请期限而无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想要依靠《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包装,您的包装设计必须具备极高的独特性。不要仅仅停留在”红底白字”、”蓝白相间”这种基础层面,而应设计出独特的三维立体形状、极具辨识度的原创插画或图案组合,使其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

第三,保持包装形象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如果您想主张某种包装特征是您的专属标识,您必须在所有同系列产品中严格保持该特征的统一性。只有长期、一致地向消费者输出同一种强烈的视觉信号,才能在法律上建立起”现著的个别化”联系。

五、结语

在竞争激烈的韩国快消品市场,产品包装是无声的推销员。韩国特许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不保护对公共领域设计元素的跑马圈地。中国企业在出海韩国时,应将知识产权保护前置,通过”商标+外观设计”的双重布局,为精心设计的包装穿上坚不可摧的法律铠甲。如果您在韩国市场遭遇产品包装被抄袭、商标被抢注,或需要评估新包装在韩国的侵权风险,建议及时咨询具备中韩双语能力及韩国专利代理资格的专业律师团队。


关于作者:方莹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방영 변호사 | Fang Ying, Attorney-at-Law

方莹律师现任浙杭钱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511910503)及浙杭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3332834608.9)。曾任浙江省某中级法院助审员、某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先后担任知识产权和涉外庭庭长、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在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及高级顾问。方律师拥有首尔科学综合大学院大学(aSSIST)博士学位,精通中文、英文、韩文、日文四门语言,专注于中韩跨境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及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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