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本案详细阐释了韩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的先使用权(Prior Use Right)的成立要件。特许法院裁定,即使企业未注册商标,但只要在他人申请商标之前,已善意、持续地在特定地区将该标志用于营业,并在该地区消费者中形成了特定人商品出处的认知,即可合法继续使用,免受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
案号:특허법원 2024허14562
裁判机关:韩国特许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10日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摘要
原告(一家大型餐饮连锁企业)于2022年在韩国特许厅注册了某商标,指定服务为第43类(餐饮服务)。
被告(一家位于釜山的地方个体餐厅)自2015年起,就一直使用相同名称作为店名经营烤肉店。被告并未将该店名申请商标注册,但在釜山当地积累了极高的口碑,拥有稳定的客源和多篇美食博客报道。
原告在全国扩张时发现被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名称并拆除招牌。被告则以《商标法》上的先使用权进行抗辩。
2. 双方主张
| 原告主张 | 被告主张 |
|---|---|
| 1. 原告是该商标的合法注册权人,享有在韩国全境的排他性使用权。 2.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提供相同服务,构成明显的商标侵权。 3. 被告的餐厅仅在釜山一地经营,并未达到全国知名的程度,不符合先使用权的条件。 |
1. 被告早在原告申请商标的7年前就开始善意使用该名称。 2. 被告的餐厅在釜山当地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知名度,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该店名代表被告的服务。 3. 依据《商标法》第99条,被告依法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先使用权。 |
3. 核心争议焦点
1. 先使用权的特定人出处认知标准:未注册商标需要达到何种知名度,才能满足在需求者间被认识为特定人商品的要件?
2. 地域性知名度是否足够:仅在特定城市(如釜山)知名,而在全国不知名,能否成立先使用权?
3. 先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先使用权成立后,被告能否扩大经营范围或开设分店?
二、法院裁判要旨解析
1. 确立地域性知名度亦可成立先使用权
法院指出,《商标法》第99条关于先使用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先善意使用并积累了营业信誉,但因缺乏法律意识未及时注册的中小经营者,以平衡商标注册主义带来的僵化。
法院明确,法条所要求的在需求者间被认识,并不要求达到全国驰名的程度。只要在被告实际营业的特定地域范围(本案中为釜山特定商圈)内,相关消费者能够识别该标志即可。
结合被告提交的多年营业执照、持续增长的纳税记录、当地媒体报道及大量顾客在社交平台上的自发探店评价,法院认定被告的店名在当地已具备了特定出处指示功能。
2. 认定被告满足善意与持续使用要件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告的动机。被告在2015年开始使用该名称时,原告尚未成立,更未申请商标。因此,被告的使用完全是出于自身经营需要,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善意要件)。
同时,从2015年至诉讼发生时,被告一直未中断该店名的使用,满足了持续使用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裁定被告对该标志享有法定的先使用权,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其原有营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名称。
3. 界定先使用权的保护边界
虽然判决被告胜诉,但法院也对被告的先使用权划定了严格的边界。先使用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而非积极的排他权。
被告只能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这意味着被告只能维持目前的单店经营状态,不能在釜山其他地区或全国开设新的连锁分店,也不能授权他人加盟。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继续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附加适当的防混淆标识(如在招牌上注明釜山总店,与某某连锁无关)。
法理深度剖析
本案生动体现了韩国商标法在注册在先原则(First-to-File)与使用在先原则(First-to-Use)之间的精妙平衡。韩国原则上实行严格的注册主义,谁先注册谁拥有权利。但为了防止恶意抢注者利用该制度敲诈在先踏实经营的实体企业,法律特设了第99条的先使用权抗辩。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地域性知名度标准,极大地保护了地方性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权。但同时,法院又通过限制扩张原则,维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威性,防止未注册商标反噬全国性的注册商标体系。
三、判例对在韩中资企业/个人的合规启示
1. 在韩中资商户的品牌危机应对
对于在韩国经营实体店(如中餐馆、跨境物流点、线下零售店)的中资商户,如果因为缺乏知产意识未注册商标,突然收到他人(甚至是恶意抢注的商标流氓)的侵权警告信,切勿惊慌。
应立即梳理并保全开业以来的所有使用证据(营业执照、招牌照片、广告传单、客户评价、纳税证明),积极利用《商标法》第99条的先使用权进行抗辩,保住自己的经营心血。
2. 收购与尽职调查中的隐性风险
对于意图通过收购韩国本土品牌进军韩国市场的中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IP DD)时,必须警惕先使用权这一隐性雷区。
即使目标公司拥有完美的全国注册商标,市场上也可能合法存在享有先使用权的地方性竞争者。企业在评估品牌价值和排他性时,必须将这种合法共存的风险折算在内。
3. 尽早注册仍是根本之道
本案虽然保护了被告,但也揭示了未注册商标的巨大局限性。被告虽然保住了老店,但彻底丧失了将品牌做大做强、开展特许加盟的法律可能性。
因此,先使用权只能作为亡羊补牢的最后防线。中资企业在出海韩国的第一天,甚至在产品/服务上线前,就应当坚决贯彻商标先行战略,尽早提交注册申请,获取具备全国排他效力的完整商标权。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只要比别人先用,就一定有先使用权吗?
不一定。韩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必须在对方申请商标之前就开始使用;必须是善意(没有搭便车意图);必须持续使用;且必须在当地消费者中达到了一定的认知度(知名度)。如果是默默无闻的内部使用,不构成先使用权。
Q2:享有先使用权的企业,能反过来起诉商标注册人侵权吗?
不能。先使用权只是一面盾牌,让你免受侵权指控,但它不是长矛。你无权禁止商标注册人在你的营业范围之外使用该商标。如果对方是恶意抢注,你应该通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来撤销对方的注册,而不是起诉侵权。
Q3:我的先使用权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根据韩国《商标法》,先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转让。它必须与享有该权利的营业(实体店铺、业务资产等)一并转让才有效。单纯卖个名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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