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消费品包装的外观设计权侵权纠纷。特许法院判决明确了在外观设计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中,当权利人无法证明具体利润损失时,法院可依据《专利法》准用条款,综合考量设计的创作高度、市场影响力和侵权规模,依职权酌定赔偿额。同时,法院对实施料相当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阐释。
日期: 2026年6月21日
【案例分析】韩国商标先使用权:未经注册但持续使用的商业标志如何对抗抢注者?【案例分析】韩国商标先使用权:未经注册但持续使用的商业标志如何对抗抢注者?
本案详细阐释了韩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的先使用权(Prior Use Right)的成立要件。特许法院裁定,即使企业未注册商标,但只要在他人申请商标之前,已善意、持续地在特定地区将该标志用于营业,并在该地区消费者中形成了特定人商品出处的认知,即可合法继续使用,免受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
【案例分析】韩国专利权消灭后的违约责任:未缴纳年费导致权利失效的损害赔偿【案例分析】韩国专利权消灭后的违约责任:未缴纳年费导致权利失效的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间,专利权人因疏忽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消灭,被许可人据此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纠纷。法院判决认定专利权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必须退还权利消灭后的实施费,并赔偿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营业损失,强调了专利权人维持权利有效性的附随义务。
【案例分析】韩国医药品商标混淆可能性:VEMLIDY(韦立得)与仿制药商标相似性判定【案例分析】韩国医药品商标混淆可能性:VEMLIDY(韦立得)与仿制药商标相似性判定
本案推翻了特许审判院此前的裁决,明确了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合指定的商标案件中,判断商标相似性的主体不仅是专业医务人员,还必须包括一般消费者。法院综合考量消费者问卷调查及医药行业命名习惯,认定仿制药商标与原研药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撤销仿制药商标。
【案例分析】韩国短视频平台商标纠纷:TikTok著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认定标准【案例分析】韩国短视频平台商标纠纷:TikTok著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认定标准
本案涉及短视频平台TikTok商标在韩国的保护范围。特许法院判决明确,基于该应用程序极高的下载量、用户数及其在全球和韩国形成的文化波及力,TikTok已构成韩国《商标法》上的显著认识商标。他人即使在不相关的零食类别上申请相同商标,也因存在损害原商标识别力(淡化)的风险而被驳回。
【案例分析】韩国商标法:外国著名观光地名称能否作为“先使用商标”获得保护?【案例分析】韩国商标法:外国著名观光地名称能否作为“先使用商标”获得保护?
本案探讨了将英国著名观光地“科文特花园(Covent Garden)”作为商标在韩国申请注册时,海外原权利人能否以“先使用商标”为由主张该申请系恶意抢注。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该名称本身具有强烈的地名属性,且原权利人的使用不足以使其被认知为“特定人的商标”,因此允许在韩注册。
【案例分析】韩国医药用途专利:限定给药用法用量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撰写要件【案例分析】韩国医药用途专利:限定给药用法用量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撰写要件
本案涉及恩格列净(Empagliflozin)的新医药用途专利申请。特许法院判决重申,对于限定了特定给药用法和用量的医药用途发明,如果申请时药理机制尚不明确,必须在说明书中提供充分的药理数据试验例,否则将因违反“说明书记载要件”而被驳回专利申请。
【案例分析】韩国职务发明补偿金:离职员工的“从业员”身份认定及维权要件【案例分析】韩国职务发明补偿金:离职员工的“从业员”身份认定及维权要件
本案探讨了员工离职后继续为原雇主提供劳务并参与研发,是否仍具备主张“职务发明补偿金”的权利主体资格。法院判决指出,职务发明法理中的“从业员”不限于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只要实质上提供劳务并领取报酬,即受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韩国数据库制作者权利保护:Naver房产数据被大规模抓取的法律边界【案例分析】韩国数据库制作者权利保护:Naver房产数据被大规模抓取的法律边界
本案明确了未经许可通过API或网页抓取(Scraping)技术,大规模、系统性地提取竞争对手数据库信息的行为,构成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侵害。法院同时澄清了著作权法中“临时复制”豁免条款的适用边界,对数据时代的平台数据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分析】韩国跨境电商专利侵权:海外平台销售对韩消费者的管辖权与侵权认定【案例分析】韩国跨境电商专利侵权:海外平台销售对韩消费者的管辖权与侵权认定
本案是韩国首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在海外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及境外服务器托管的网站上展示并销售侵权产品,只要其销售行为直接面向韩国消费者(提供韩语信息、支持韩元支付及韩国配送),即构成韩国专利法上的“让与的要约”,韩国法院对此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且准据法适用韩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