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韩国商标法:外国著名观光地名称能否作为“先使用商标”获得保护?

【案例分析】韩国商标法:外国著名观光地名称能否作为“先使用商标”获得保护?

💡 核心摘要

本案探讨了将英国著名观光地“科文特花园(Covent Garden)”作为商标在韩国申请注册时,海外原权利人能否以“先使用商标”为由主张该申请系恶意抢注。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该名称本身具有强烈的地名属性,且原权利人的使用不足以使其被认知为“特定人的商标”,因此允许在韩注册。

📌 案号:특허법원 2025허10345
⚖️ 裁判机关:韩国特许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摘要

原告(一家韩国企业)在韩国特许厅申请注册了包含“코벤트가든”、“COVENT GARDEN”字样的三件商标(即出愿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某些特定类别的产品。

诉外公司(一家英国房地产租赁及管理企业,负责运营伦敦科文特花园地区)在韩国提出无效审判,主张其在英国长期使用“Covent Garden”作为商业标志(即先使用商标),原告的申请属于以不正当目的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违反《商标法》。

特许审判院最初支持了诉外公司的主张,认定原告注册无效。原告不服,向特许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核心在于,英国的“Covent Garden”在韩国申请日时,是否已经在英国消费者中形成了“特定企业商标”的认知。

2. 双方主张

原告(权利人/上诉人)主张 被告(侵权人/被上诉人)主张
1. “Covent Garden”是英国伦敦极其著名的公共观光地和市场名称,属于通用地名。
2. 诉外公司对其使用主要是在描述地理位置,并未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
3. 原告申请该商标并无搭便车或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1. 诉外公司在科文特花园拥有巨额的租赁收入,并投入了大量广告费进行品牌宣传。
2. “Covent Garden”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地名,成为了代表诉外公司商业服务的知名商标。
3. 原告申请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名气的不正当目的。

3. 核心争议焦点

1. **地名商标的识别力**:著名观光地的名称,在何种使用程度下才能被消费者认知为“特定人的商标”而非单纯地名?

2. **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海外权利人的销售额和广告费,能否直接证明该标志作为商标的知名度?
3. **不正当目的的判断**: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不足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二、 法院裁判要旨解析

1. 认定“Covent Garden”主要作为地名被认知

法院首先指出,科文特花园(Covent Garden)是每年吸引无数游客的英国伦敦著名观光地。因此,当消费者在网上或实地看到这个英文原词时,绝大概率会将其理解为“地理位置的指示”,而非某个特定企业的品牌。

法院审查了诉外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发现其在官网、社交媒体和新闻稿中,绝大多数情况是将“Covent Garden”作为地理背景进行描述,且经常与其真正的公司名称“CAPCO”并列使用。

此外,科文特花园区域内存在大量其他独立经营的商家和房地产租赁企业,他们也在使用该名称指示地理位置,这进一步削弱了该词指向单一特定企业的可能性。

2. 否定先使用商标的“特定人商标”属性

关于诉外公司主张的巨额租赁收入(2019年达1015亿韩元)和广告支出,法院认为,这些数据无法证明是专门针对“Covent Garden”作为商标使用而产生的。

诉外公司在实际商业中使用的标志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图案化设计,但核心文字仍是地名原词。短短约3年的集中使用期,不足以改变普通消费者对其作为地名的固有认知。

因此,法院认定,在原告申请商标时,“Covent Garden”在英国并未达到被消费者广泛认知为“特定人(即诉外公司)的商标”的程度。

3. 排除原告的不正当目的

根据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第13号,以不正当目的申请他人知名商标应予驳回或无效。但其前提是,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客户吸引力。

法院认为,既然“Covent Garden”未能被认定为诉外公司的知名商标,原告在韩国申请该商标,就很难说能“搭上”诉外公司营业信誉的便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综合考虑,法院认定原告不存在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目的,撤销了特许审判院的无效审决,维持了原告商标的注册有效性。

🔍 法理深度剖析

本案判决深刻揭示了韩国商标法对于“地名转化为商标(Secondary Meaning,第二含义)”的极高审查门槛。通常情况下,国内外著名地名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如果权利人主张其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在审查时会非常严苛:不仅要求极高的广告投入和长期的排他性使用,还要求这种使用必须是“商标性使用”(即用于区分商品/服务来源),而不能是“描述性使用”(指示产地或位置)。本案中,诉外公司未能克服地名本身强大的描述性惯性,导致其维权失败。

三、 判例对在韩中资企业/个人的合规启示

1. 海外地名商标在韩注册的策略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如果希望在韩国将某个具有地名属性的词汇注册为商标,本案提供了一个参考路径。只要该地名在韩国或其本国尚未被某一特定企业通过长期独占使用而形成强烈的品牌认知,就有机会获准注册。

但需要注意的是,韩国商标法明文禁止注册“显著的地理名称及其缩写”。因此,在申请时最好结合独特的图形、Logo或其他显著性文字进行组合申请,以提高获准注册的成功率。

2. 企业品牌命名的避坑指南

反之,企业在创立自有品牌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国内外著名地名。即使企业在该地区投入巨资运营,一旦遭遇他人抢注,想要以“先使用权”或“驰名商标”进行维权将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

正如本案中的英国公司,其真正的核心品牌是“CAPCO”,而“Covent Garden”只是其运营的物理空间。企业应将维权资源集中在具有高度显著性的核心造词商标上。

3. 收集“商标性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在应对商标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时,提供销售额和广告费发票是不够的。法院更看重的是这些费用是如何转化为消费者认知的。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规范商标的使用方式:在包装、广告、宣传册上,应在商标右上角标注™或®符号,将其与描述性文字明显区分,积累扎实的“商标性使用”证据链。

四、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中国著名的地名(如“长城”、“黄山”),韩国企业可以在韩国注册为商标吗?

根据韩国《商标法》第33条,国内外著名的地理名称原则上缺乏显著性,不能单独注册为商标。但如果附加了其他显著图形,或者指定用于与该地名完全无关的商品,且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地的误认,则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Q2:如果我的品牌确实包含地名,如何证明它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商标识别力)?

需要提供压倒性的证据,证明在韩国消费者心中,提到该词汇时,首先想到的是你的产品/服务,而不是那个地方。这通常需要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在韩国的持续大规模广告宣传、极高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客观的消费者问卷调查报告。

Q3:什么是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文字来说明商品的产地、质量、用途、形状等特征,而不是用来标示商品是谁生产的。例如,在苹果包装上写“来自烟台的苹果”,“烟台”就是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对“烟台”商标的侵权,也不能以此主张自己确立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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