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本案推翻了特许审判院此前的裁决,明确了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合指定的商标案件中,判断商标相似性的主体不仅是专业医务人员,还必须包括一般消费者。法院综合考量消费者问卷调查及医药行业命名习惯,认定仿制药商标与原研药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撤销仿制药商标。
案号:특허법원 2025허10420
裁判机关:韩国特许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摘要
原告(吉利德科学)是治疗乙肝的著名原研药VEMLIDY(韦立得)的商标权人。该药在全球及韩国拥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韩国某仿制药企业)在韩国申请注册了发音相似的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含专门医药品(处方药)及一般医药品(非处方药)。
原告向特许审判院提出无效宣告,认为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相似。特许审判院认为,医药品由专业医生开具、药师调剂,专业人员注意力高,不会混淆,故驳回原告请求。原告不服,诉至特许法院。
2. 双方主张
| 原告主张 | 被告主张 |
|---|---|
| 1. 被告商标的指定商品包含一般医药品,普通消费者也能购买,判断主体不应仅限专业人员。 2. 两商标前三个音节完全相同,外观和发音高度相似。 3. 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攀附原研药知名度的恶意。 |
1. 乙肝药物是严格的处方药,判断主体应为具备高度专业知识的医生和药师。 2. 医药行业习惯以相同前缀表示同类药物,该前缀是行业通用词根,缺乏显著性。 3. 尾音发音截然不同,专业人员绝不会混淆。 |
3. 核心争议焦点
1. 医药品商标的判断主体:当指定商品同时包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时,是以医生药师还是以一般消费者为准?
2. 公共词根的显著性:医药品前缀是否属于缺乏显著性的行业通用词根?
3. 问卷调查证据的采信:双方提交的消费者混淆可能性问卷调查,法院应如何审查其证据效力?
二、法院裁判要旨解析
1. 确立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的原则
法院指出,虽然涉案药物实际上是处方药,但被告在申请商标时,其指定的商品范围广泛地包含了一般医药品。
根据韩国商标法审查标准,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应依据其指定商品的范围来判断,而不是仅看其当前实际销售的产品。
因此,既然指定商品包含一般消费者可直接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那么判断这两件商标是否相似的主体,就必须包含普通消费者,而不能仅限于具有高度注意力的医疗专业人员。
2. 认定前缀具备显著性及两商标相似
对于被告该前缀是行业通用前缀的抗辩,法院审查了药品命名数据库,发现除原告外,并无其他企业在同类药物中广泛使用该前缀,因此否定了其属于无显著性词根的主张。
法院详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问卷调查。原告的调查显示,相当比例的普通消费者认为两商标发音相似或来源于同一企业。法院认为原告的问卷设计客观、受访者样本合理,予以采信。
基于普通消费者的听觉习惯,两商标均为四音节,前三个音节完全相同,仅尾音不同,在连读时极易产生混淆。法院最终认定两商标构成发音和外观上的相似。
3. 认定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告的动机。被告作为专业的制药企业,明知原告的原研药在乙肝治疗领域的统治地位。
被告在研发仿制药时,故意避开自己原有的品牌命名体系,专门生造了一个与原研药高度相似的名称。
法院认定,被告此举是为了让处方医生和患者轻易联想到原研药,从而搭便车促进仿制药销售,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目的,判决撤销被告商标。
法理深度剖析
本案是原研药企在韩国成功阻击仿制药企贴牌策略的重大胜利。在医药行业,仿制药企通常喜欢采用与原研药读音相似的名称(即LASA商标),并常以处方药由专业医生把关,不会混淆作为抗辩理由。但特许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严格依据指定商品清单而非实际用途确定判断主体;二是高度重视科学客观的消费者问卷调查在商标相似性判定中的作用。这极大地提高了医药品商标的审查门槛。
三、判例对在韩中资企业/个人的合规启示
1. 医药出海企业的商标指定策略
中资药企在韩国申请商标时,在填写指定商品清单时必须深思熟虑。如果你的产品是严格的处方药,且名称与其他产品有一定相似度,建议在清单中明确限定为专门医药品(处方药)。
如果像本案被告一样泛泛地指定一般医药品或药剂,法院将引入普通消费者这一判断标准,这会大幅降低判定混淆的门槛,导致商标被轻易无效。
2. 仿制药命名的合规红线
从事仿制药出口的中资企业应注意,韩国法院对仿制药蹭原研药名称的做法正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打击态度。
在进行韩国本土化命名时,除非该词根已被WHO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明确定义为通用词干,否则不应随意照搬原研药的前缀或核心音节。建议采用企业名+通用名或完全独立的品牌体系,避免在上市前夕因商标被撤销而导致产品全线召回的灾难。
3. 问卷调查在韩国诉讼中的运用
本案凸显了专家证言和问卷调查(Survey Report)在韩国知产诉讼中的威力。当双方对是否相似各执一词时,一份由专业市场调查机构出具的、符合统计学规范的消费者问卷,往往能成为法官定案的决定性砝码。
在韩中资企业在遭遇重大商标纠纷时,应尽早联合韩国律师和调查机构,设计没有诱导性问题的问卷,通过客观数据向法院证明混淆可能性(或无混淆可能性)。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为什么仿制药喜欢起和原研药相似的名字?
这主要是出于营销目的。相似的名称能让医生在开处方时迅速联想到该药是替代哪款原研药的,也能让患者产生药效相同的心理暗示。但在法律上,这往往游走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缘。
Q2:如果在韩国被判定商标无效,已经生产的药品包装必须全部销毁吗?
是的。一旦商标被终审判定无效并构成侵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禁令。侵权方不仅不能继续销售,通常还必须召回并销毁所有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Q3:原研药的通用名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吗?
不可以。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通用名)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能被任何单一企业注册为独占商标。只有药品的商品名(Brand Name)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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