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韩国短视频平台商标纠纷:TikTok著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认定标准

【案例分析】韩国短视频平台商标纠纷:TikTok著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认定标准

核心摘要

本案涉及短视频平台TikTok商标在韩国的保护范围。特许法院判决明确,基于该应用程序极高的下载量、用户数及其在全球和韩国形成的文化波及力,TikTok已构成韩国《商标法》上的显著认识商标。他人即使在不相关的零食类别上申请相同商标,也因存在损害原商标识别力(淡化)的风险而被驳回。

案号:특허법원 2025허10379
裁判机关:韩国特许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摘要

原告(一家韩国食品企业)向特许厅申请注册韩文名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巧克力、饼干等第30类休闲食品。

该商标的韩文发音与全球知名短视频社交平台TikTok的韩文名称完全相同。TikTok在韩国于2018年上线,到2020年国内月活用户已达300万,其中Z世代(16-24岁)占比高达41%,并在韩国引发了大量K-Pop明星参与的舞蹈挑战热潮。

韩国特许厅以该申请商标与先使用商标相同,可能损害其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向特许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短视频软件与零食分属完全不同的行业,不会产生混淆。

2. 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被告主张
1. 申请商标与先使用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完全不类似(零食 vs 软件),普通消费者不会将饼干误认为是短视频平台生产的。
2. 原告在零食领域长期经营,申请该商标是出于正常的商业需求,并无恶意。
3. TikTok虽在年轻人中知名,但尚未达到韩国全民皆知的程度。
1. TikTok已是韩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知的著名商标。
2. 虽然商品类别不同,但TikTok平台上存在大量关于零食评测、吃播的内容,两者存在关联。
3. 原告在零食上使用该商标,会使消费者联想到TikTok,从而稀释TikTok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

3. 核心争议焦点

1.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个主要在年轻人群体中流行的App,能否被认定为韩国国内显著认识的商标?

2. 商标淡化理论的应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是否必然构成对先使用著名商标识别力或名声的损害?

二、法院裁判要旨解析

1. 认定TikTok为显著认识的商标

法院在认定知名度时,突破了传统的销售额标准,重点考量了应用程序的接近容易性、文化波及力及信息通信特性。

法院指出,TikTok在韩国下载量曾居首位,且引发了诸如Zico Any Song Challenge等累计8亿播放量的现象级文化事件,TikToker甚至被收录进韩国国语词典。此外,其在海外的极高知名度也可作为参考。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在原告申请商标时,TikTok已经属于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第11号规定的在韩国国内需求者中显著认识的商标(即驰名商标)。

2. 确立跨类别的联想作用与混淆风险

关于商品不类似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零食和软件在物理属性上不同,但TikTok平台上存在大量由网红制作的零食评测、体验分享视频。

原告作为经营YouTube频道的企业,其主要营销渠道也是网络平台,其目标受众与TikTok的用户群体高度重合。

实际上,原告在2020年推出名为TikTok果冻的产品后,网络上确实出现了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TikTok官方推出或联名款的真实案例。

3. 认定构成商标淡化(稀释)

法院适用商标淡化(Dilution)理论指出,原告申请的商标与TikTok发音完全相同,原告显然是意图利用TikTok的知名度引发消费者的联想。

如果允许该商标在零食上注册并使用,TikTok权利人投入巨资建立的品牌正面形象、广告吸引力将被分散到不相关的商品上,导致其商标的单一指向性被稀释。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第11号,驳回其注册申请。

法理深度剖析

本案是韩国司法实务中适用商标淡化理论(Dilution Theory)保护互联网数字品牌跨类别的经典案例。传统的商标侵权以商品类似+商标类似=混淆可能性为核心。但对于TikTok这样的超级品牌,如果仅局限于此,他人就可以合法地在衣服、食品、文具上蹭热度。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第11号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搭便车和稀释行为。法院通过引入文化波及力和网络受众重合度等新维度,大幅拓宽了互联网著名商标的防御半径,确立了即使不类似、不混淆,只要损害识别力就不予注册的强保护标准。

三、判例对在韩中资企业/个人的合规启示

1. 互联网出海企业的品牌保护伞

对于成功出海韩国的中国互联网平台、游戏公司或App开发者,本案是一针强心剂。当你的产品在韩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尤其是形成文化现象)时,韩国法律将为你提供超越传统类别的全方位保护。

建议企业注意收集和保存在韩国市场的非传统知名度证据,如App下载排名、MAU数据、社交媒体热搜记录、媒体报道、网络流行语等,这些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比单纯的财务报表更具说服力。

2. 警惕跨界营销中的搭便车陷阱

对于在韩从事消费品(食品、服装、化妆品)制造销售的中资企业,在进行产品命名和品牌策划时,必须极其谨慎,切勿为了博眼球而直接使用或音译当前热门的网络平台或游戏名称。

即使你申请的商品类别(如第30类食品)与原品牌(第9、42类软件)完全不同,只要对方是知名品牌,韩国特许厅和法院大概率会以商标淡化为由驳回申请,甚至可能面临高额的侵权索赔。

3. 主动构建全类别的防御商标网

虽然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这种保护需要通过复杂的举证和诉讼程序来实现,成本高昂且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企业在核心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最稳妥的策略仍是主动出击,在周边可能被搭便车的类别(如服装、文具、玩具、食品等)提前申请防御性商标,将维权成本降至最低。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什么是商标淡化(Dilution)?和普通的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

普通侵权是指消费者把A产品误认成了B产品(混淆)。而商标淡化是指,虽然消费者知道卖零食的TikTok和做短视频的TikTok不是一家公司(不混淆),但这种行为会削弱TikTok商标独一无二的品牌形象(稀释),或者让零食的不良品质影响平台声誉(丑化)。

Q2:如果一个App只在中国很火,在韩国没什么人用,能阻止韩国人抢注吗?

难度较大。韩国《商标法》虽然保护海外知名商标,但前提是该商标必须在韩国国内需求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抢注者具有明确的不正当目的。如果仅仅在海外知名而在韩国无人知晓,通常难以获得跨类保护。

Q3:如果我已经合法注册了一个商标,后来有个同名的App火了,我的商标会被撤销吗?

不会。商标权利的认定以申请日为基准。如果你的商标申请在先,且当时该App尚未出名,你的商标是合法有效的。不仅不会被撤销,你甚至有权阻止该App在你注册的类别上使用相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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