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韩国外观设计权的“双刃剑”效应——仿品商持有专利时,原创方如何在侵权诉讼中反制?

韩国外观设计权的“双刃剑”效应——仿品商持有专利时,原创方如何在侵权诉讼中反制?

引言:当抢注者挥舞起专利的“大棒”

在韩国知识产权维权实务中,最令中国原创企业感到棘手和被动的局面,莫过于仿品商“先下手为强”,不仅抢注了外观设计专利,还倒打一耙,利用该专利向原创企业的韩国经销商、零售商发送律师函,甚至直接向韩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申请销售禁令。

在와某某冰红茶韩国维权案中,仿品进口商某进口商已经取得了瓶型和标签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와某某方面已经向韩国特许审判院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但在无效审决正式下达并生效之前,某进口商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形式上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在这段危险的“空窗期”内,如果某进口商挥舞起专利大棒,向Naver、Coupang等电商平台投诉,或者向韩国法院起诉와某某的经销商侵权,原创方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韩国大法院的判例,深度解析原创方在侵权诉讼中的反制策略。

一、韩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机制

(一)传统困境: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

在韩国的司法体制中,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专属管辖权归属于特许审判院(行政机构)。普通民事法院(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无权直接判决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这就导致了一个传统困境:即使涉案专利明显存在缺乏新颖性等无效事由,只要特许审判院还没把它打掉,民事法院就只能认定侵权成立。

(二)大法院的突破:确立“权利滥用抗辩”原则

为了解决上述不合理现象,韩国大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特别是대법원 2012. 1. 19. 선고 2010다95390 전원합의체 판결,以及近期的대법원 2023다202970 판决),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无效抗辩”(무효항변)或“权利滥用抗辩”(권리남용항변)规则。

大法院明确指出:“如果涉案专利明显存在无效事由(如缺乏新颖性、进步性/创作容易性),且该专利在特许审判院被宣告无效的概率极高,那么专利权人依据该存在明显瑕疵的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申请禁令或索赔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滥用(권리남용)。民事法院可以直接审查该专利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如果认定存在,应以权利滥用为由,驳回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请求。”

这一规则的确立,为处于被动防守状态的中国原创企业提供了一面坚固的“神盾”。

二、原创方在侵权诉讼中的三大反制战术

如果와某某的韩国经销商不幸收到了仿品商的侵权诉状或禁令申请,应立即联合中国品牌方,在韩国律师的协助下,打出以下三套反制组合拳:

战术一:强力主张“权利滥用抗辩”

这是最核心的反制手段。在向民事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原创方不需要等待特许审判院的无效结果,而是直接向民事法官展示“先公知”的铁证(如2017年以来的韩国海关报关单、便利店销售记录、早期网络宣传图)。

诉讼逻辑是:向法官证明仿品商某进口商的标签和瓶型设计专利,在申请日(2025年5月/6月)之前早已在中国和韩国公开,存在致命的、无可辩驳的缺乏新颖性瑕疵。因此,某进口商依据这种“注定会被无效”的垃圾专利起诉,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

战术二:主张“自由实施设计”抗辩(자유실시디자인 항변)

韩国特许法院和大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确立了“自由实施设计”的抗辩规则。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即와某某的正品冰红茶)的外观,与申请日之前已经公知的设计完全相同,或者是由公知设计极易创作出来的,那么该产品属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实施的“自由实施设计”。

根据这一规则,即使仿品商的专利还没被无效,只要原创企业能证明自己的产品包装与早年已经公开的旧版包装一致,法院就会认定原创企业实施的是“自由实施设计”,从而不构成对仿品商专利的侵权。

战术三: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程序(소송중지)

韩国《专利法》及《外观设计保护法》规定,当专利侵权诉讼与特许审判院的无效审判同时进行时,民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中止(暂停)民事诉讼程序,等待无效审判的结果。

在와某某案中,既然无效审判已经启动且预计8月初出结果,如果在此期间遭遇侵权起诉,原创方律师应立即向民事法院提交《无效审判受理证明》,并强烈要求法官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情况下,如果法官初步看阅证据后认为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都会同意中止程序,从而化解原创方面临的迫在眉睫的败诉风险。

三、比较法视角:中韩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的异同

比较维度 中国司法实践 韩国司法实践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专利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如果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确立了“自由实施设计”抗辩(자유실시디자인 항변),原理与中国相似,法院可直接据此判决不侵权。
直接主张专利无效 民事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有效性。如果被告仅主张专利应无效(但不提现有设计抗辩),法院通常会要求被告去国知局提无效,并视情况中止诉讼。 大法院确立了“权利滥用抗辩”。民事法院实质上可以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明显无效事由,直接以权利滥用驳回原告。
诉讼中止的裁量权 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中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提无效,法院中止的概率较高。 法院同样有裁量权。但由于有“权利滥用抗辩”规则,韩国法官有时不中止诉讼,而是直接审查无效证据并判决原告败诉。

关键洞察:韩国的“权利滥用抗辩”赋予了民事法官更大的实质审查权。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应对韩国的侵权诉讼时,只要手中的“先公知”证据足够硬,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庭上直接将对方“反杀”,而不必苦苦等待漫长的行政无效程序出结果。

四、实务操作清单:应对仿品商侵权警告的SOP

当原创企业的韩国经销商收到仿品商发来的《专利侵权警告函》(경고장)或面临电商平台下架威胁时,切忌惊慌失措或盲目妥协,应按以下SOP应对:

  1. 绝不轻易签署和解或停止销售协议:一旦签署,即使日后对方专利被无效,你也可能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2. 委托律师发送强硬的回函(답변서):在回函中明确指出对方专利存在缺乏新颖性、属于冒认申请等致命缺陷,严正警告对方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及“妨害业务”,如果对方继续恶意投诉,将反诉其赔偿名誉及营业损失。
  3. 安抚电商平台与下游渠道:迅速将律师出具的《不侵权法律意见书》及向特许审判院提起无效审判的受理回执,发送给Coupang、Naver等平台法务部及各大连锁便利店采购部,要求其保持中立,暂缓下架产品。
  4. 准备反击诉讼弹药:盘点对方发警告函造成的实际订单流失、退货损失,为后续以“妨害营业”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积累证据。

六、延伸探讨:妨害营业(업무방해)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在韩国实务中,仿品商持有垃圾专利并恶意向电商平台投诉正品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上的权利滥用,还可能触犯韩国《刑法》第314条的”妨害业务罪”(업무방해죄)。

(一)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如果专利权人明知其专利存在重大瑕疵(例如明知是剽窃他人早已公开的设计),仍然故意向原创企业的交易伙伴(如电商平台、大型超市)发送警告函或侵权通知,导致交易伙伴因害怕涉诉而停止销售原创产品,这种行为构成”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他人业务”,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二)民事损害赔偿

除了刑事责任,原创企业还可以依据《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要求仿品商赔偿因恶意投诉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产品下架期间的利润损失、退货物流费、品牌声誉受损等)。
在와某某案中,如果能证明某进口商明知와某某冰红茶在中国早已销售,却故意在韩国抢注专利并以此要挟下游渠道,와某某完全可以在无效宣告成功后,向其发起高额的损害赔偿诉讼。

七、中韩”专利权滥用”规则的深度对比

比较维度 中国司法实践 韩国司法实践
规则渊源 主要依据《专利法》第47条(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及《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在”恶意诉讼”案中有相关裁判。 大法院通过2010다95390全员合议体判决确立”权利滥用抗辩”(권리남용항변)为一般性规则。
法院审查权限 民事法院通常不直接认定专利无效,但可通过现有设计抗辩判决不侵权。若被告主张原告”恶意诉讼”,法院会进行审查。 民事法院可以直接审查专利是否存在明显的无效事由,若存在,则直接以权利滥用为由驳回侵权诉求。
举证责任 被告需提供确凿的现有设计证据,或证明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明知专利无效仍起诉)。 被告需证明涉案专利存在”显而易见”的无效事由,且在特许审判院被无效的概率极高。
对平台投诉的反制 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提交不侵权声明,要求平台恢复链接。若原告恶意投诉,可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可申请”妨害营业禁止”临时禁令,并依据《刑法》追究妨害业务罪,或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八、结语:将双刃剑的锋芒转向抢注者

外观设计专利是一把双刃剑。仿品商试图用它来垄断市场、打压正品,但如果这把剑本身就是用虚假材料(剽窃设计)锻造的,那么它随时可能断裂并反噬其主。韩国大法院确立的”权利滥用抗辩”规则,为真正的原创者提供了在侵权诉讼中绝地反击的法律依据。在와某某冰红茶等中国品牌出海维权的战役中,只要牢牢把握住”先公知”的核心证据,不仅能在特许审判院将抢注专利釜底抽薪,更能在此期间的民事交锋中,将仿品商的侵权指控化解于无形,坚决捍卫中国制造的海外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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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见FAQ解答

Q1:公知设计抗辩与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A1:无效宣告是向特许审判院申请彻底撤销对方的专利权,具有对世效力;而公知设计抗辩是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向法院主张对方专利无效,仅在该个案中免除侵权责任。两者通常结合使用。

Q2:如果我们在中国很出名,但在韩国没有销售,算公知设计吗?
A2:算。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绝对世界新颖性,只要在申请日之前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开(包括中国),都可以用来破坏其新颖性。

九、中韩法律实务比较:商品形态与商业外观保护

除了专利法,中韩两国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形态和商业外观(Trade Dress)方面也有所不同:

  • 知名度门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号(가)目同样保护“在国内广为认识”的商品容器、包装。两国的核心难点都在于如何证明“广为认识”。
  • 形态模仿的绝对保护期: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号(자)目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商品形态模仿”保护条款。该条款不要求知名度,只要对方模仿了你的商品形态(包括瓶型),且你的产品试制品制作完成不超过3年,就可以直接主张不正当竞争。这是韩国法律给原创者提供的一个“新手保护期”,在中国法中没有完全对应的绝对条款。
  • 举证重点:在中国,企业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广告费发票、销售合同来证明知名度。在韩国,除了这些,韩国法院非常看重市场调查报告(如盖洛普等知名机构的消费者混淆度调查)以及社交媒体(如Naver Blog、Instagram)上的消费者自发讨论和评价。

十、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合规实务清单

对于食品饮料等快消品企业,商业外观(Trade Dress)往往比专利更具持久的商业价值。以下是保护商业外观的实务建议:

  • 第1步:保持包装设计的稳定性。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其在消费者心中建立的“特定联系”。因此,核心产品的包装(如와某某冰红茶的红黄配色、特定字体)应保持长期稳定,切忌频繁更换,以免削弱其识别力。
  • 第2步:积累“知名度”证据。日常经营中,应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产品在韩国(或全球)知名度的证据,包括:广告投放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销售额审计报告、行业获奖证书等。
  • 第3步:突出核心视觉元素。在营销宣传中,应刻意强化包装的核心视觉元素(如“认准这抹红”),引导消费者将该元素与品牌直接挂钩,这在未来的混淆可能性判定中极为关键。
  • 第4步:警惕“通用化”风险。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类似的包装,而企业未及时维权,该包装设计可能退化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包装”,从而彻底丧失法律保护。因此,维权必须“抓早抓小”。
  • 第5步: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立体维权。在专利维权受阻时,迅速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用其保护商业外观的条款或兜底的一般条款,往往能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十一、FAQ:商业外观(Trade Dress)保护问答

Q1:什么样的包装设计才能构成“商业外观”受到保护?
A:商业外观必须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显著性是指该包装设计已经能让消费者一看到就联想到特定的品牌或来源;非功能性是指该设计不能仅仅是为了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如为了方便握持而设计的凹槽)。如果某设计既是功能性的又是包装的唯一选择,通常无法作为商业外观受到保护。

Q2:我们产品的包装设计在韩国还不够出名,但被原封不动地抄袭了,还能维权吗?
A:如果无法证明在韩国“广为认识”(知名度不足),可以尝试援引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号(자)目的“商品形态模仿”条款。该条款不要求知名度,只要你的产品试制品制作完成不超过3年,且对方实质性模仿了你的商品形态,就可以要求禁止其销售。

Q3:如果对方只是模仿了我们的颜色搭配,没有抄袭商标和文字,算侵权吗?
A:单纯的颜色通常很难被垄断。但如果这种特定的颜色组合(如红黄相间)已经与你的品牌形成了强烈的对应关系,且对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颜色组合,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需要通过市场调查报告等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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