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法律信息网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韩国跨境电商专利侵权:海外平台销售对韩消费者的管辖权与侵权认定

【案例分析】韩国跨境电商专利侵权:海外平台销售对韩消费者的管辖权与侵权认定

💡 核心摘要

本案是韩国首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在海外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及境外服务器托管的网站上展示并销售侵权产品,只要其销售行为直接面向韩国消费者(提供韩语信息、支持韩元支付及韩国配送),即构成韩国专利法上的“让与的要约”,韩国法院对此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且准据法适用韩国法。

📌 案号:특허법원 2023나10693
⚖️ 裁判机关:韩国特许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摘要

原告(一家外国公司)在韩国拥有某项设备的注册专利权。被告(一家中国法人)在中国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Alibaba)以及将其服务器设在中国的自有官方网站上,发布并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产品。

被告的商品详情页面提供了完整的韩语翻译,明确标示支持配送至韩国境内,且允许消费者使用韩元进行结算。同时,网站还为韩国消费者提供了专门的咨询与客户服务渠道。

原告认为,被告虽然身处中国,但其通过网络平台向韩国消费者展示和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实质上侵害了原告在韩国注册的专利权,遂向韩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 双方主张

原告(权利人/上诉人)主张 被告(侵权人/被上诉人)主张
1. 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向韩国消费者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韩国专利法上的“让与的要约”(양도의 청약),侵犯了原告在韩国的专利权。
2. 侵权结果发生在韩国境内,韩国法院对此案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3.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韩国专利法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1. 被告是中国法人,涉案商品发布在中国的阿里巴巴平台及中国服务器上的网站,行为发生地在中国,韩国法院无管辖权。
2.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在韩国境内实际发生了“让与”(即实际销售交货)行为。
3. 网络展示仅仅是广告,不构成在韩国境内的专利实施行为。

3. 核心争议焦点

1. **国际裁判管辖权与准据法**:对于外国法人在境外服务器上的网络销售行为,韩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准据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2. **专利侵权行为的地域性界定**:在未证明有实际交货(让与)的情况下,针对韩国消费者的网络展示行为是否构成韩国专利法上的“让与的要约”?

二、 法院裁判要旨解析

1. 确认韩国法院的国际裁判管辖权与准据法

特许法院首先依据《国际私法》第39条第1项第2、3号的规定,审查了本案的管辖权。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原因是被告侵害了其在韩国注册的专利权并造成损害,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知识产权侵害的结果是否发生在韩国”。

法院指出,虽然被告通过中国平台和中国服务器销售产品,但原告主张被告是“面向韩国消费者”进行广告和要约。这种争议性质使得案件与韩国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裁判的适当性原则,韩国法院对本案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在准据法方面,法院援引《国际私法》第40条“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其侵害地法”的规定。由于原告主张其在韩国注册的专利权在韩国境内受到侵害,因此本案的准据法毫无疑问应适用韩国法律。

2. 认定网络展示构成“让与的要约”

关于实体侵权认定,法院承认原告确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韩国境内完成了实际的“让与”(交货)行为。然而,专利法上的实施行为不仅包括生产、使用、让与,还包括“让与的要约”(包括展示以供让与)。

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事实:被告的网站提供了韩语商品信息;明确标明可以订购并配送至韩国;支持韩元支付;并设有针对国内消费者的咨询窗口。这些要素充分表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以韩国境内消费者为目标的销售诱导行为。

因此,特许法院裁定,被告在海外平台上发布侵权产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在韩国境内的“让与的要约”,属于韩国专利法规定的实施行为,从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原告胜诉。

3. 突破传统属地主义的在线侵权裁判标准

本判决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在传统的专利属地主义原则下,专利权仅在注册国境内有效,境外行为通常不受规制。但在全球化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侵权人往往利用境外服务器规避法律责任。

特许法院通过本案明确确立了“定向标准”(Targeting Approach)。即不以服务器物理所在地或平台注册地为唯一标准,而是看该网络商业行为是否“实质性地指向”(Targeting)了韩国市场和韩国消费者。

这一判决为跨境电商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有效填补了利用跨境网络平台进行专利侵权的法律漏洞。

🔍 法理深度剖析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对《国际私法》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专利法》中“实施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解释。法院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定向测试”(Targeting Test),通过语言(韩语)、货币(韩元)、物流(可配送至韩国)和客服(韩国专线)四个维度,精准刻画了被告行为的地域指向性。这表明韩国司法实务在坚持专利属地主义的同时,已经能够灵活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管辖权挑战,实质性地扩大了韩国专利权的保护半径。

三、 判例对在韩中资企业/个人的合规启示

1. 中资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预警

对于通过速卖通、Temu、Coupang等平台向韩国销售商品的中资企业而言,本案敲响了警钟。即使企业未在韩国设立实体,服务器也不在韩国,只要产品页面使用了韩语、支持配送韩国,一旦产品涉嫌侵犯韩国专利,就可能在韩国面临诉讼。

企业在选品上架前,必须针对目标市场(如韩国)进行严格的FTO(自由实施)检索,排查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切忌抱有“人在国内,韩国法律管不到”的侥幸心理。

2. 在韩维权策略的重大利好

反之,对于在韩国拥有核心专利的中资企业或个人,本判决提供了极大的维权便利。当发现海外竞争对手通过网络向韩国倾销侵权仿制品时,权利人无需远赴海外起诉,可直接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

在取证策略上,权利人应重点保全侵权网页的语言设置、货币结算选项、配送目的地选项等“定向韩国”的证据,以确立韩国法院的管辖权并证明“让与的要约”行为。

3. 知识产权全球布局的必要性

本案再次凸显了专利区域布局的重要性。原告之所以能够成功维权,根本前提是其在韩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如果没有韩国的注册专利,即使被告的行为再如何指向韩国,原告也无法依据韩国法律主张权利。

中资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应同步推进目标市场的专利申请,构建严密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网,这是在国际商战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石。

四、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如果只是在英文网站上展示产品,韩国消费者自己找代购购买,算侵权吗?

根据本案确立的“定向标准”,如果网站没有针对韩国消费者的特定设置(如无韩语、不支持直邮韩国、无韩元结算),通常不认为其行为“指向”韩国,可能不构成韩国专利法上的“让与的要约”。但如果明知是代购仍大量发货至韩国,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视具体案情而定。

Q2:如果侵权成立,韩国法院如何执行对中国企业的判决?

若中国企业在韩国有资产(如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在韩分支机构账户),韩国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若在韩无资产,权利人可持韩国法院生效判决,依据中韩之间的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原则,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Q3:除了专利权,这种跨境网络侵权管辖规则适用于商标权吗?

适用。韩国大法院在以往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也确立了类似规则。如果海外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实质上指向韩国消费者,同样构成对韩国注册商标权的侵害,韩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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